作者assistant (我知道我自己在作什麽)
看板SHU-Gender95
标题Re: [讨论] 宗教团体对於就服法禁止歧视性倾向规定 …
时间Wed Jan 3 00:25:02 2007
: 亲爱的 立法委员:
: 目前正在卫生环境及社会福利委员会审议中之《就业服务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 ,其中第五条将增列雇主不得在求才条件中限制求职者之「性倾向」等。
: 本联盟不能同意将性倾向一词纳入该法条文之中,原因有二:
: 1.性倾向之名词定义不明,远不如男女两性来得清楚。有学者认为性倾向将包括
: 恋童性倾向、异性恋性倾向、同性恋性倾向、人兽恋性倾向、性虐待性倾向等
: ,约有四十种以上。
: 2.若雇主为学校教育机构,选任教职员工之时不能检视受雇者是否为恋童性倾向
: 者吗?若雇主为宗教团体或公益事业机构,不能依其固有之教义,本着宗教道
: 德良知选任受雇者吗?
我认为在这点上应提出
性倾向是个人喜好与选择,与工作专业无关
受雇者应依实际雇员工作情况与专业条件任用之
而非因雇员性别、性倾向、种族、年龄等非关工作专业之个人特质作评断
更不应以雇员宗教信念或生活喜好不同
在未影响到工作的情况下予以歧视
: 因此,本联盟坚决反对将「性倾向」或「性别特质」等含糊暧昧之名词纳入《就
: 业服务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之中。
: 此致 立法院诸位立委
: 台湾保护家庭联盟
: 联络处: [email protected]
: 尊重生命全民运动(全国宗教)大联盟
: 谨呈
: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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