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ssistant (我知道我自己在作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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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討論] 關於聲明稿的部分
時間Wed Jan 3 00:06:44 2007
我找到一個禁止性傾向歧視的網站
性傾向平等資源網
http://www.nuxingwang.org.hk/law/main.html
裡面列舉了奧地利、比利時、丹麥、法國、荷蘭、瑞典、英國、加拿大、美國、
澳洲和南非。
它們國家通過的禁止性傾向歧視條款範疇與反歧視概念
一定有些可以拿來對抗宗教團體忽視人權的想法
※ 引述《voyage09 (kizuna)》之銘言:
: 目前我打了兩點
: 先給大家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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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 憲法明文保障人民的工作權利,但台灣社會目前依然可以見到因個人性傾向的不同,
: 遭遇工作條件上的不平等對待。也因為憲法所揭示的為一種基本準則,不直接規範人民,
: 往往碰到相同狀況時,卻沒有其他相關政策法令保障人民的權益。故根據憲法第十五條,
: 政府與立法機關有義務訂定相關政策法令以保障少數性傾向不同之人民。
: 二、 性傾向的尊重就是一種平等權的展現
: 世界性學學會(World Association for Sexology)在1999年的「性權宣言」中清楚
: 地指出:人類應該免除於在性、性別、性傾向、年齡等等所有形式的歧視,同時,這更是
: 建立在所有人類的基本自由、尊嚴和平等之上。另外,目前也沒有相關研究與證據顯示,
: 個人性傾向的不同會直接影響工作能力的表現。但為避免雇主和多數民眾傳統既定刻板印
: 象的影響下,直接導致人民就業權利的損害,因此將性傾向納入法令範圍,藉此保障不同
: 性傾向人民的基本權利,有其必要性。
: --------
: 另外我還想再加上第三點,
: 是關於其他國家有納入禁止性傾向歧視的法案,
: 這點可能要麻煩大家一起幫我尋找了~
: 以上的兩點是我自己整理的,還沒有請其他人看過,
: 所以問題應該會有很多,
: 就麻煩大家一起來集思廣益和修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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