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ssistant (我知道我自己在作什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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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关於声明稿的部分
时间Wed Jan 3 00:06:44 2007
我找到一个禁止性倾向歧视的网站
性倾向平等资源网
http://www.nuxingwang.org.hk/law/main.html
里面列举了奥地利、比利时、丹麦、法国、荷兰、瑞典、英国、加拿大、美国、
澳洲和南非。
它们国家通过的禁止性倾向歧视条款范畴与反歧视概念
一定有些可以拿来对抗宗教团体忽视人权的想法
※ 引述《voyage09 (kizuna)》之铭言:
: 目前我打了两点
: 先给大家看看
: -------
: 一、《宪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之生存权、工作权及财产权,应予保障。
: 宪法明文保障人民的工作权利,但台湾社会目前依然可以见到因个人性倾向的不同,
: 遭遇工作条件上的不平等对待。也因为宪法所揭示的为一种基本准则,不直接规范人民,
: 往往碰到相同状况时,却没有其他相关政策法令保障人民的权益。故根据宪法第十五条,
: 政府与立法机关有义务订定相关政策法令以保障少数性倾向不同之人民。
: 二、 性倾向的尊重就是一种平等权的展现
: 世界性学学会(World Association for Sexology)在1999年的「性权宣言」中清楚
: 地指出:人类应该免除於在性、性别、性倾向、年龄等等所有形式的歧视,同时,这更是
: 建立在所有人类的基本自由、尊严和平等之上。另外,目前也没有相关研究与证据显示,
: 个人性倾向的不同会直接影响工作能力的表现。但为避免雇主和多数民众传统既定刻板印
: 象的影响下,直接导致人民就业权利的损害,因此将性倾向纳入法令范围,藉此保障不同
: 性倾向人民的基本权利,有其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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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我还想再加上第三点,
: 是关於其他国家有纳入禁止性倾向歧视的法案,
: 这点可能要麻烦大家一起帮我寻找了~
: 以上的两点是我自己整理的,还没有请其他人看过,
: 所以问题应该会有很多,
: 就麻烦大家一起来集思广益和修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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