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sh093 (josh)
看板SHU-Gender95
標題Re: [討論] 宗教團體對於就服法禁止歧視性傾向規定 …
時間Fri Dec 29 15:55:11 2006
※ 引述《voyage09 (kizuna)》之銘言:
: 看完真的很火大
: 我覺得我們性別所真的要開始聯合起來
: 不能再讓這些宗教團體繼續囂張下去了!!!!
: 歡迎轉寄~
: 我會寄給高醫和高師大性別所
: 是不是我們可以一起做些什麼事情?
: --------------------------------
: 親愛的 立法委員:
: 目前正在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審議中之《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其中第五條將增列雇主不得在求才條件中限制求職者之「性傾向」等。
: 本聯盟不能同意將性傾向一詞納入該法條文之中,原因有二:
: 1.性傾向之名詞定義不明,遠不如男女兩性來得清楚。有學者認為性傾向將包括
: 戀童性傾向、異性戀性傾向、同性戀性傾向、人獸戀性傾向、性虐待性傾向等
: ,約有四十種以上。
所以呢?有這樣的性傾向犯法嗎?
邏輯上這點反駁也駁的沒有來由
性傾向跟自身的生理性別(也就是原文中男女兩性)分明就是兩回事 胡扯一通
是怎樣,要再一次強調異性戀霸權就是了?
永遠只用單一的價值觀看世界,這些人未免也太無趣可憐了吧。
: 2.若雇主為學校教育機構,選任教職員工之時不能檢視受雇者是否為戀童性傾向
: 者嗎?若雇主為宗教團體或公益事業機構,不能依其固有之教義,本著宗教道
: 德良知選任受雇者嗎?
這點更好笑,看看現下發生的這些校園事件,
最應該限制進入校園的應該叫做異性戀性傾向吧!
總是污名化其他性傾向,但真正發生的案例當中這些異性戀卻都是歷歷在目。
道德良知?
要真有道德良知就應該正視這些不同性傾向的人們,尊重多元、尊重他人的性傾向認同。
宗教團體如果真要依其固有教義作為一切準則,那還要法律幹嘛?去與世隔絕啊!
要選擇進入這個生活世界就必須試著接受現實社會中就是有著千百樣的人!
: 因此,本聯盟堅決反對將「性傾向」或「性別特質」等含糊曖昧之名詞納入《就
: 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中。
性別氣質一點都不曖昧,是極為正常的行為個性表現
以尊重生命之名 卻是行歧視、諷刺、壓迫異己族類之實。
真是~大家一起聯手撻伐吧!
: 此致 立法院諸位立委
: 台灣保護家庭聯盟
: 聯絡處: [email protected]
: 尊重生命全民運動(全國宗教)大聯盟
: 謹呈
: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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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情很好。繼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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