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dyliu1984 (木奉王求)
站內SET
標題[討論] 非法取得證據沒用
時間Wed Mar 10 11:41:13 2010
昨天計揮被關那段也太快結束了吧!
不含廣告可能不到5分鐘吧!
好歹也讓全哥知道請幾個小弟去拘留室請計揮吃一頓好吃的!
真是一點都不過癮啊!就這樣草草結束!
當中計揮律師有提到:非法取得的證據不能當證據!
這樣是說一定要警察機關或是是司法機關取得的證據才有用嗎?
一般人錄的都不能當證據用!
這樣民眾要檢舉或蒐證不是更加困難了嗎?
補充一下:
現在由民眾舉證的東西很多吧!
例如:亂丟垃圾、狗大便不清、汽機車排放黑煙、賄選...等
這些幾乎民眾舉證佔了大部分!也都是偷拍的!
不可能跟違規的人說我要拍照了吧!
難道這些也都沒證據力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0.212.141
1F:推 turncoat:看000爽吧 有時候可以 有時候不能 03/10 11:44
2F:→ BBBBBBBBBBBB:其實000在暗示...檢察官比律師還不懂法律 03/10 11:47
3F:推 memalina:那位正義的檢查官也沒垃圾輝辦法 因為感覺是律師去收買 03/10 11:51
4F:推 silvy:二樓帳號X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 03/10 11:51
5F:→ memalina:主任檢察官 但律師總要用一個名目保志輝出來 總不能說 03/10 11:51
6F:→ memalina:我收買你們的主任檢察官 快放人出來 03/10 11:52
7F:推 zazazas:偷錄的沒有證據力 要跟對方講我現在有在錄音才行 03/10 11:54
8F:推 iceafu:法律上真的是這樣規定嗎??我想知道欸 還是三立國的法律? 03/10 12:03
※ 編輯: andyliu1984 來自: 220.130.212.141 (03/10 12:10)
9F:推 kellykelly:我打一下,先別斷我的文喔~ 03/10 12:21
10F:→ kellykelly:證據排除法則:又稱證據禁止法則,是排除國家司法機關以 03/10 12:22
11F:→ kellykelly:不合法之手段取得甚至使用之證據,用以限制彼等機關不可 03/10 12:22
12F:→ kellykelly:以非法取得證據追訴被告 03/10 12:22
13F:推 dreamwave:舉個例,調查人員要監聽電話前要向法院申請 03/10 12:33
14F:→ dreamwave:應該跟這內容類似吧,至於你舉的例,好像是法源的差別 03/10 12:35
15F:推 iceafu:那所以"非司法機關"沒向法院申請 私下取得證據 也無效?? 03/10 12:45
16F:推 dreamwave:應該說涉及隱私的事情吧,因為法律有保障隱私權啊 03/10 12:59
17F:推 food1982:是的.我之前有錄過有犯罪的.交給警察..警察說會被告偽證 03/10 13:06
18F:→ food1982:叫我不要告...== 03/10 13:06
19F:推 yungho:大堆 6F 03/10 13:11
20F:推 Jordan2006:又稱毒樹果實原則 03/10 15:52
21F:→ papa820:樓上,毒樹果理論不是這樣用的 03/11 02:22
22F:→ papa820:第一次違法取得的證據,而因該證據進而發現另一項衍生證據 03/11 02:32
23F:→ papa820:蓋因此樣證據是因為第一次違法行為所發現的,為嚇阻偵查機 03/11 02:33
24F:→ papa820:關的不法行為,故該衍生證據原則上即無證據能力,不得作為 03/11 02:35
25F:→ papa820: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第一次違法行為取得的證據稱為毒樹, 03/11 02:37
26F:→ papa820:衍生證據稱為毒果,因毒樹所生出的毒果是不能吃的,所以稱 03/11 02:38
27F:→ papa820:毒樹果實理論) 03/11 0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