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upid324 (教練,我想打壘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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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感想] 其實志輝不算殺人
時間Wed Feb 10 19:22:17 2010
※ 引述《byronlee (小煥  N I》之銘言:
: 雖然對志輝沒好感
: 但覺得這場殺人戲演的很奇怪
: "刑法第23條 正當防衛
: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
: 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就當時的情形看來, 陳志輝也只是為了"捍衛自己的生命權"而搶刀, 在搶刀的過程
: 中"不小心"誤殺了議長, 這種情況下甚至有可能是無罪的, 更遑論殺人罪
: 陳志輝根本不用嫁禍也可以安心好不好, 因為他根本不算殺人
: 只能說編劇不用心
最近讀刑法走火入魔...認真一下
議長之所以會拿刀殺志輝..乃因為志輝先有搶帳冊之先行為
議長才可主張刑法23條 正當防衛,而是否有防衛過當,沒有結果產生不贅述
而志輝之刑責:
依劇情,志輝有不法腕力搶奪帳冊之行為,則刑法325條強奪罪構成要件該當
二、議長拿刀挽回帳冊之行為乃行為後可挽救權利時,符合"現在"之要件
兩人互搶中,造成志輝過失刺死議長之行為,
依刑法17條為搶奪罪之過失致人於死的加重結果犯。
志輝遭攻擊為前犯罪行為導致,不得主張刑法23條正當防衛,有違法性
有責任,
志輝該當搶奪罪之過失致死罪的加重結果犯 (這條很重)
三、志輝另該當"故意遺棄罪"
議長遭刺後已無自我求救之能力,
志輝與議長間已構成刑法15條之二的監督者保證地位。
志輝對議長有救助之義務,而未履行
志輝該當故意遺棄罪。 有違法性與責任
四、
兩罪為前後兩行為,數罪併罰。
我承認我很無聊...但三立處處皆刑法..我真的有把劇情當刑法複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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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8.160.148
※ 編輯: stupid324 來自: 114.38.160.148 (02/10 19:22)
1F:推 okesasa:d(> ○ <)b 02/10 19:26
2F:→ lizard95:這篇比上篇專業一百倍有 02/10 19:30
3F:推 thisbook:推一個 XD 02/10 19:30
4F:推 skltku:長知識~ 02/10 19:51
5F:推 silvy:專業推........ 02/10 19:57
6F:推 oncee:專業推~~ 02/10 20:06
7F:推 icestome:專業推~ 可我怎麼覺得是強盜 志輝應該是使人不能反抗 而 02/10 20:09
8F:→ icestome:不是趁議長不備之掠奪吧(XD我好像對志輝恨意很深) 至少應 02/10 20:12
9F:→ icestome:該有以強暴脅迫手段保護贓物之準強盜罪吧 關給他死 02/10 20:13
10F:推 missjulie:專業推~ 02/10 20:34
11F:推 coolknight:專業推~不過軟飯這樣會被判幾年阿?? 02/10 20:36
12F:→ poenan:跟阿扁一樣 無期徒刑+宮刑 02/10 20:37
13F:推 p223176:我覺得是強盜罪耶 因為我最近也在讀刑法XD 因為有脅迫 02/10 20:57
14F:推 blacker013:推這篇!! 志輝無法主張正當防衛!! 02/10 21:11
15F:推 ts00135777:原來讀刑法也要看三立,案例層出不窮 XD(筆記) 02/10 21:11
16F:→ stupid324:我是覺得議長強盜需使受害者有無法反抗..議長有反擊之力 02/10 21:28
17F:→ stupid324:看來強盜、搶奪、竊盜我還要在讀熟一點。 02/10 21:29
18F:推 m0630821:j刑訴也是一定要複習的阿XD 02/10 21:31
19F:推 logiter:第二點應改為直接適用刑法325條第二項 02/10 22:18
20F:推 chihch:專業推~~我也想知道這樣軟飯會被判多久? 02/11 04:21
21F:推 tanyachen:專業推 02/11 12:00
22F:推 jay0302:我覺得應該成立271第一項不作為犯耶 02/11 1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