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ttlebike (小摺)
看板SENIOR_BM
標題Re: [公告] KOBEFANS 水桶9個月
時間Sun Feb 18 18:31:44 2018
※ 引述《Puehong (Puehong)》之銘言:
: 推 littlebike: 還沒喔 我是11/10晚上完成設定才上任的 02/18 15:47
: → littlebike: 我還是要說明 就我個人的認定是如此 但尊重板主的判決 02/18 15:50
: 所以我不是有建議你可以例示嗎,尤其是在前/現任版主的認定不一致時
: 不過你一開始就拒絕了,關於「八卦」一事我想講的也差不多了,謝謝各位奉陪
您的建議原先於 12:11 高中板提出:
1F:→ Puehong : 慣例,你要不要乾脆列舉一張禁止出180.204.3.2 02/18 12:11
2F:→ Puehong : 現的(包括但不限於)詞目表阿180.204.3.2 02/18 12:11
因為是詞目表,又是請求"列舉""可能"會被認定違規的關鍵詞,
因此於 13:22 做出回應:
我對於偏主觀認定的板規,能盡量少去處分就少去處分,
很多事情我有說過,是要視個案而定,
因為我沒有辦法用"列舉"的方式將各種狀況依依列出,
就我個人的看法,列出板友所指禁止出現的"詞目表",
只是讓板友在找漏洞鑽而已,
有心的板友透過漏洞來進行惡意行為,
讓板主要一而再再而三的修補該詞目表,
又基於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我想不是大家樂見的,
這一點恕我個人無法答應這類請求.
如果板友是希望能夠有個例示,
這點我會視為您對板規的建議,
在選舉結束後與新板主討論如何做更動,
也希望板友能提出您覺得"板規應該如何做變動"
: 另外關於自刪文章的表決,小弟認為這是一件很重大的事
: 因為原先使用者可以自已定奪文章的去向,但是硬性表決通過後將失去自主刪除的權利
: 畢竟能不能刪的選擇權,由使用者轉移到版主身上。
: 換句話說這項表決可能將會限縮使用者權限,因此希望後續的配套一定要完整才行。
不只是對您個人,對於全體板友甚至是對我,都會覺得是重大的事件,
因此於2/6 在高中板
#1QUGFIjk (SENIORHIGH) 即已公告公投預告,
如果有任何意見宜於投票前提出,也能讓板務這邊做規劃,
當然願意提出建議的板友都值得肯定,我也沒必要去刁難程序議題.
: littlebike有提到硬性或軟性,也就是說一旦硬性表決成功,
: 能不能刪文就得經過版主的審核了嗎?
#1QUGFIjk (SENIORHIGH) 公投預告:
◎ 採行硬性自刪(看板設定關閉自刪功能,僅有板主職以上有權限刪除文章)
若是以這個選項為多數,
則刪除文章僅限板主職以上有權限刪除,
其制定目的參板務討論板的討論,是以公益性質為目的進行限制,
也是板主這邊考量公益性質的需求,提出的公投案.
: 公告中有沒有提醒使用者可以在投票結朿前趕快把想刪的文章刪一刪?
恕我不太理解板友此段論述的根基點為何?
按現行 PTT 使用者條款 2.0.1 之意旨,
文章所有權是屬於站方,
站方授權各看板板主能對於該文章所有權進行處置,包含進行m文強制保留.
我猜測板友個人是基於原發文者擁有文章所有權,
但這點與事實並不符,
板主依<板主權力義務規範>,對文章有文章保留權.
因為投票結果還未出現,
如果是要先行公告提醒使用者將文章刪除,
可能造成使用者的恐慌.
若板友認為這點有必要,
會在公告投票結果後一併說明,甚至是另發公告.
: 不管怎樣,如果投票通過的話,小弟有以下建議:
: A.給予夠長的緩衝時間讓使用者自刪文章
這點是可以討論的,但板友想要多久?
我個人是考慮於投票結果公布後,
若為硬性自刪,則向群組長提出後由群組長設定,
中間亦有所謂"緩衝時間"可言.
若為軟性自刪,則開始進行相關板規增訂討論,
這個討論可能是一週,甚至更久,
只是討論部分會在板務板進行,
板主群認為最佳的共識才會公告於高中板新增板規.
: B.沒有參與到投票的人提出自刪文章的要求時,版主必須協助刪除,
: 如果版主認為原文有價值,應用版主的id或看板專用匿名id(如有的話)重發一次
這點也是可以討論的,
但文章能不能接受刪除,及其認定標準為何,
會與新板主一同討論,
是否要來者不拒? 或是要依板友的意見與公益性質審查刪文的需求性,
我現在沒辦法給你明確的答覆.
當然板友這段的意見也會給新板主做參考,
只是最終的決定權還是在民選的板主身上.
[恕刪部分推文,但請推文包含原發文者冷靜,秉持對事不對人理性討論的原則]
: → Puehong: 如果現任版主很在意八卦兩字,那寫進例示也可以避免文意 02/18 17:07
: → Puehong: 不清、或是信賴過去的判決,你一直講例示概括,那我提信 02/18 17:07
: → Puehong: 賴保護原則可以嗎?我看到以前的案例是「八卦」過關所以 02/18 17:07
: → Puehong: 我信賴執法者 02/18 17:07
信賴保護原則於以下情形並不適用(釋字525參照):
一、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者;
二、相關法規(如各種解釋性、裁量性之函釋)係因主張權益受害者以不正當方法或提供
不正確資料而發布,其信賴顯有瑕疵不值得保護者;
三、純屬法規適用對象主觀之願望或期待而未有表現已生信賴之事實者,蓋任何法規皆非
永久不能改變,法規未來可能修改或廢止,受規範之對象並非毫無預見,故必須有客觀上
具體表現信賴之行為,始足當之。
至若並非基於公益考量,僅為行政上一時權宜之計,或出於對部分規範對象不合理之差別
對待,或其他非屬正當之動機而恣意廢止或限制法規適用者,受規範對象之信賴利益應受
憲法之保障,乃屬當然。
板友於該篇文章發表前,可以主張其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但在經板主提醒後,不願意配合,甚至懷疑板主的提醒效力,
若因此而惡意發表類似文章,
愚認為自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當然不代表群組立場,群組認為不妥亦依其指示進行.
: 推 rrr518: 我提那個是因為你一直胡鬧呀 什麼叫應該要把判例都寫在板 02/18 17:10
: → rrr518: 規上 02/18 17:10
判例部分,偏於高中板 z-10 的內容,
是為板規的補充認定說明,
惟將判例完整寫出於板規內,有其困難性,
同時相關認定標準,由板主群合議產生才是對板務長遠有個明確的方向,
但這個判例仍可依個案,甚至是時間上可能有不合時宜的判例,
而做其他認定,或是刪除.
我也僅說明我在任內的認定標準,
這個標準也僅限於我個人,
後續板主若有相反意見,對於問八卦類似文字是否從寬認定,
亦給予絕對的尊重.
: → Puehong: 你要不要先看看脈絡啊?我一開始是把版主聲稱的「過去都 02/18 17:19
: → Puehong: 這樣認定」講成是他的「慣例」,後來版主同步轉寄給我的 02/18 17:19
: → Puehong: 信中首次提到判例, 02/18 17:19
: 推 rrr518: 不用看脈絡啊 誰再跟你談判例XD 02/18 17:20
: → rrr518: 我有跟你談論過你那點事情是不是板上判例嗎? 02/18 17:20
: → Puehong: 我對「判例」的了解就是5.6所說的判例要寫進版規,因此 02/18 17:21
: → rrr518: 沒有對吧 XD 02/18 17:21
: → Puehong: 後來到這版時我才花很多時間再問說為什麼版規裡面找不到 02/18 17:21
: → Puehong: 判例 02/18 17:21
: → rrr518: 你說的那個 一個得字就解釋完了 02/18 17:21
: → Puehong: 阿後來才確認根本不是判例 是版主講錯我也把重點放錯了。 02/18 17:21
如果是我轉寄給您的信件,是
#1QYG1YXJ (SENIOR_BM) 文章內容,
如果這個判例一詞造成板友誤解,我會將其改為"判決",
對於造成板友誤會,我在這邊向您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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