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ttlebike (小摺)
看板SENIOR_BM
标题Re: [公告] KOBEFANS 水桶9个月
时间Sun Feb 18 18:31:44 2018
※ 引述《Puehong (Puehong)》之铭言:
: 推 littlebike: 还没喔 我是11/10晚上完成设定才上任的 02/18 15:47
: → littlebike: 我还是要说明 就我个人的认定是如此 但尊重板主的判决 02/18 15:50
: 所以我不是有建议你可以例示吗,尤其是在前/现任版主的认定不一致时
: 不过你一开始就拒绝了,关於「八卦」一事我想讲的也差不多了,谢谢各位奉陪
您的建议原先於 12:11 高中板提出:
1F:→ Puehong : 惯例,你要不要乾脆列举一张禁止出180.204.3.2 02/18 12:11
2F:→ Puehong : 现的(包括但不限於)词目表阿180.204.3.2 02/18 12:11
因为是词目表,又是请求"列举""可能"会被认定违规的关键词,
因此於 13:22 做出回应:
我对於偏主观认定的板规,能尽量少去处分就少去处分,
很多事情我有说过,是要视个案而定,
因为我没有办法用"列举"的方式将各种状况依依列出,
就我个人的看法,列出板友所指禁止出现的"词目表",
只是让板友在找漏洞钻而已,
有心的板友透过漏洞来进行恶意行为,
让板主要一而再再而三的修补该词目表,
又基於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我想不是大家乐见的,
这一点恕我个人无法答应这类请求.
如果板友是希望能够有个例示,
这点我会视为您对板规的建议,
在选举结束後与新板主讨论如何做更动,
也希望板友能提出您觉得"板规应该如何做变动"
: 另外关於自删文章的表决,小弟认为这是一件很重大的事
: 因为原先使用者可以自已定夺文章的去向,但是硬性表决通过後将失去自主删除的权利
: 毕竟能不能删的选择权,由使用者转移到版主身上。
: 换句话说这项表决可能将会限缩使用者权限,因此希望後续的配套一定要完整才行。
不只是对您个人,对於全体板友甚至是对我,都会觉得是重大的事件,
因此於2/6 在高中板
#1QUGFIjk (SENIORHIGH) 即已公告公投预告,
如果有任何意见宜於投票前提出,也能让板务这边做规划,
当然愿意提出建议的板友都值得肯定,我也没必要去刁难程序议题.
: littlebike有提到硬性或软性,也就是说一旦硬性表决成功,
: 能不能删文就得经过版主的审核了吗?
#1QUGFIjk (SENIORHIGH) 公投预告:
◎ 采行硬性自删(看板设定关闭自删功能,仅有板主职以上有权限删除文章)
若是以这个选项为多数,
则删除文章仅限板主职以上有权限删除,
其制定目的参板务讨论板的讨论,是以公益性质为目的进行限制,
也是板主这边考量公益性质的需求,提出的公投案.
: 公告中有没有提醒使用者可以在投票结朿前赶快把想删的文章删一删?
恕我不太理解板友此段论述的根基点为何?
按现行 PTT 使用者条款 2.0.1 之意旨,
文章所有权是属於站方,
站方授权各看板板主能对於该文章所有权进行处置,包含进行m文强制保留.
我猜测板友个人是基於原发文者拥有文章所有权,
但这点与事实并不符,
板主依<板主权力义务规范>,对文章有文章保留权.
因为投票结果还未出现,
如果是要先行公告提醒使用者将文章删除,
可能造成使用者的恐慌.
若板友认为这点有必要,
会在公告投票结果後一并说明,甚至是另发公告.
: 不管怎样,如果投票通过的话,小弟有以下建议:
: A.给予够长的缓冲时间让使用者自删文章
这点是可以讨论的,但板友想要多久?
我个人是考虑於投票结果公布後,
若为硬性自删,则向群组长提出後由群组长设定,
中间亦有所谓"缓冲时间"可言.
若为软性自删,则开始进行相关板规增订讨论,
这个讨论可能是一周,甚至更久,
只是讨论部分会在板务板进行,
板主群认为最佳的共识才会公告於高中板新增板规.
: B.没有参与到投票的人提出自删文章的要求时,版主必须协助删除,
: 如果版主认为原文有价值,应用版主的id或看板专用匿名id(如有的话)重发一次
这点也是可以讨论的,
但文章能不能接受删除,及其认定标准为何,
会与新板主一同讨论,
是否要来者不拒? 或是要依板友的意见与公益性质审查删文的需求性,
我现在没办法给你明确的答覆.
当然板友这段的意见也会给新板主做参考,
只是最终的决定权还是在民选的板主身上.
[恕删部分推文,但请推文包含原发文者冷静,秉持对事不对人理性讨论的原则]
: → Puehong: 如果现任版主很在意八卦两字,那写进例示也可以避免文意 02/18 17:07
: → Puehong: 不清、或是信赖过去的判决,你一直讲例示概括,那我提信 02/18 17:07
: → Puehong: 赖保护原则可以吗?我看到以前的案例是「八卦」过关所以 02/18 17:07
: → Puehong: 我信赖执法者 02/18 17:07
信赖保护原则於以下情形并不适用(释字525参照):
一、经废止或变更之法规有重大明显违反上位规范情形者;
二、相关法规(如各种解释性、裁量性之函释)系因主张权益受害者以不正当方法或提供
不正确资料而发布,其信赖显有瑕疵不值得保护者;
三、纯属法规适用对象主观之愿望或期待而未有表现已生信赖之事实者,盖任何法规皆非
永久不能改变,法规未来可能修改或废止,受规范之对象并非毫无预见,故必须有客观上
具体表现信赖之行为,始足当之。
至若并非基於公益考量,仅为行政上一时权宜之计,或出於对部分规范对象不合理之差别
对待,或其他非属正当之动机而恣意废止或限制法规适用者,受规范对象之信赖利益应受
宪法之保障,乃属当然。
板友於该篇文章发表前,可以主张其有信赖保护原则之适用,
但在经板主提醒後,不愿意配合,甚至怀疑板主的提醒效力,
若因此而恶意发表类似文章,
愚认为自无信赖保护原则之适用,
当然不代表群组立场,群组认为不妥亦依其指示进行.
: 推 rrr518: 我提那个是因为你一直胡闹呀 什麽叫应该要把判例都写在板 02/18 17:10
: → rrr518: 规上 02/18 17:10
判例部分,偏於高中板 z-10 的内容,
是为板规的补充认定说明,
惟将判例完整写出於板规内,有其困难性,
同时相关认定标准,由板主群合议产生才是对板务长远有个明确的方向,
但这个判例仍可依个案,甚至是时间上可能有不合时宜的判例,
而做其他认定,或是删除.
我也仅说明我在任内的认定标准,
这个标准也仅限於我个人,
後续板主若有相反意见,对於问八卦类似文字是否从宽认定,
亦给予绝对的尊重.
: → Puehong: 你要不要先看看脉络啊?我一开始是把版主声称的「过去都 02/18 17:19
: → Puehong: 这样认定」讲成是他的「惯例」,後来版主同步转寄给我的 02/18 17:19
: → Puehong: 信中首次提到判例, 02/18 17:19
: 推 rrr518: 不用看脉络啊 谁再跟你谈判例XD 02/18 17:20
: → rrr518: 我有跟你谈论过你那点事情是不是板上判例吗? 02/18 17:20
: → Puehong: 我对「判例」的了解就是5.6所说的判例要写进版规,因此 02/18 17:21
: → rrr518: 没有对吧 XD 02/18 17:21
: → Puehong: 後来到这版时我才花很多时间再问说为什麽版规里面找不到 02/18 17:21
: → Puehong: 判例 02/18 17:21
: → rrr518: 你说的那个 一个得字就解释完了 02/18 17:21
: → Puehong: 阿後来才确认根本不是判例 是版主讲错我也把重点放错了。 02/18 17:21
如果是我转寄给您的信件,是
#1QYG1YXJ (SENIOR_BM) 文章内容,
如果这个判例一词造成板友误解,我会将其改为"判决",
对於造成板友误会,我在这边向您道歉.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8.150.48.158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SENIOR_BM/M.1518949906.A.8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