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ojung (謫雲)
看板SCU_debate
標題亞太盃規則
時間Sun Jan 15 01:20:00 2006
第二屆亞太大專華語辯論公開賽章程
主辦單位︰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學中文學會
比賽日期︰ 2006 年6 月24 日至2006 年7 月1 日
比賽地點︰由初賽至大決賽,全在新加坡進行 。
比賽制度︰淘汰製
參賽隊伍人數︰六人,包括一名領隊及五位參賽者
隊伍選舉模式︰
上屆 冠軍將無需經過抽籤,直接獲邀參加比賽。 參賽隊伍數目以十六支為頂限。
名額將平均分發至各地區,剩下名額或空缺由其他國家之隊伍抽籤後補上。
若某地區參賽隊伍超出所分發之名額,則參賽資格由抽籤決定。
比賽規則
各場辯題由主辦當局擬定,參賽隊伍不得要求刪改。
主辦當局將在賽前進行抽籤,代各參賽隊伍抽出第
一場賽事之辯題與立場,及全場賽會流程。
各隊可自行決定各場比賽的排陣,既一辯、二辯、
三辯、四辯及候補人選,唯名單必須在開場前一 小時交給主辦當局。
辯論賽流程︰
正、反方一辯發言,時間各三分鐘;
四辯進行對話,以一來一往的模式進行,時間各一分鐘;
正、反方二辯發言,時間各三分鐘;
自由辯論(請參閱比賽規則 5 )︰雙方各有
三分鐘,四辯不可起身發言,但允許與隊友討論;
四辯對話,以輪流發言之模式進行,時間各二分鐘;
反、正方三辯總結陳詞,時間各三分鐘;
評判退席;
觀眾發言或發問(請參閱比賽規則 6 );
評判重新入場,評判團代表評述;
主席宣佈比賽結果。
除自由辯論,當發言時間只剩下三十秒時,將有一聲短鈴提示
;長鈴則表示時間已到,辯論員應立刻停止發言。
自由辯論規則 :
在自由辯論時間裡,每位辯論員的發言次序, 時間和次數都不受限制。
自由辯論開始時,根據之前已抽好的先後順序籤
的結果決定哪一方先發言。先發言的那一方 發言結束後,
另一方的任何一位代表應即刻發 言。雙方以此程式輪流發言,直到雙方時間用完為止
兩隊計時員將分別為兩隊計時。當一方代表發言完畢 , 另一方的計時立即開始。
當一隊的發言時間只剩下一分鐘時,將有一聲短鈴提示;
長鈴則表示時間已到,辯論員應立刻停止發言。
若有一隊的發言時間已經用完,而另一隊還有 時間,
那么該隊的一名或多名代表可繼續發言 ,直到該隊的發言時間用完為止。
觀眾發言或發問 :
觀眾只限以華語或英語發言,若以英語發言,
主辦當局將代為翻譯,唯主辦當局對翻譯所可能造成的疏漏一概不負責。
現場觀眾可發表個人意見及向參賽隊伍提出問題,唯需對自己的言論負責
,時間為一分鐘。 辯論員以不超過一分鐘回答問題。
若有剩餘時間該隊的其他代表可即刻接著回答,至一分鐘 用完為止。
現場觀眾必須先簡單的自我介紹,並說明要向哪一方提出問題,
發問者無權指定回答人選。在必要時,主席有權力終止或拒絕觀眾的問題,
如敏感問題。 發問者不能出示大字報,雜誌,書籍及圖報。
辯論員不須根據比賽的立場發言,他們可以以本身的意見和觀眾自由的交流。
辯論員在發言時不應宣讀擬好的稿件,亦不得參考或展示預先準備好的圖表
、大字報、雜誌、書籍等 。
辯論員在發言時動作不宜誇張,亦不得作出人身攻擊抑或是
觸及政治宗教等敏感話題。 所有參賽者必須在開賽前一小時報到。
評分事項 ︰
評判應 在一項環節結束后,即刻對該環節進行評分。
評判允許在退席前對各環節之評分進行最後更動。
評判將根據颱風、語言、辯論技巧、邏輯思考等進行評分。
各環節與得分如下︰ 環節 得分 最後得分
一辨發言 100 X 15% 15
二辯發言 100 X 15% 15
自由辯論 100 X 30% 30
三辯發言 100 X 20% 20
四辯對話 100 X 20% 20
總分 100
四辯 的對話共有二個環節,評判將在第二環節結束后進行評分。
將排除各環節之最高與最低得分(請參考附錄一)。
決勝模式︰
將各評判的評分相加;
總得分較高的隊伍獲勝;
各隊的總得分將在揭曉賽果時公佈。
單場最佳辯論員之遴選︰
由評判在比賽結束后進行討論,可提名二、三位辯手進行討論,如果沒有一致的選擇,最
後將以投票選出,評判也可做出該場最佳辯論員從缺的選擇;
評判可自由選擇是否以各辯手的得分作為遴選最佳辯論員的準則 (請參考附錄一)︰
正方一辯︰ 242.15
正方二辯︰ 243.7 , 依此類推。
全場最佳辯論員之遴選︰
由獲得最多單場最佳辯論員的辯手獲得,如果出現二位辯手同時獲得二場或以上場次之
最佳辯論員,大會將頒發二份全場最佳辯論員獎項;
如果出現三位或以上的辯手同時獲得相同場次的最佳辯論員,大會將做出該獎項從缺的
決定 。
辯論員資格︰辯論員必須為該校全職在籍學生。
報名費︰每隊新幣 200 元(若臨時退出,報名費恕不退還)。
報名截止日期︰ 2005 年12 月16 日 。
呈交隊伍資料之截止日期︰ 2006 年4 月28 日 。
所有參賽隊伍必須住進主辦當局所提供的宿舍及遵守主辦當局所製定之所有條規。
所有參賽隊伍必須遵守本章程裡的規則,犯規者將由主辦當局處理。
主辦當局的決定為最後決定,任何異議一概不受理。
本章程若有未盡善之處,主辦當局有權隨時增刪之 ,若有更動,主辦當局將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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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eojung 來自: 163.14.200.252 (01/15 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