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eazilicy (某物)
看板SCU_Talk
標題Re: [問題] 延修生是否可以0學分?
時間Sun Mar 2 21:59:51 2008
※ 引述《seazilicy (某物)》之銘言:
: 請問有沒有人知道
: 大學部延修生身份者
: 可不可以該學期修讀0學分?
摘錄學則下來
沒看到任何有關於延修生是否應至少修一科的規定
雖然如此明天還是跑一趟註冊組好了Orz
第四章 學分、修業年限
第十一條 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每學期所修學分,以下列學分數為原則:第一、
二、三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十學分,不得多於廿五學分;第四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九
學分,不得多於廿五學分。法律學系學生修習學分數,第四學年比照他學系第一、二
、三學年,第五學年比照他學系第四學年。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其前一學期成
績達各班前百分之十,得提高修課上限至三十學分,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已修足該學系規定
之科目及學分數,而不合提前畢業之規定者,仍應註冊入學。
第十三條 學分之計算,原則以每週授課一小時,修滿一學期而成績及格者為一學分
。實習、語言練習或實驗等課程則視情形以每週授課二至三小時,修滿一學期而成績
及格者為一學分。
第十四條 本校採用學年學分制。
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之修業年限除法律學系定為五年外,其他各學系均為四年。
學生修業期滿,經修畢各學系規定畢業所需之必、選修學分總數,及必修之體育、軍
訓(護理)課程,應予畢業。因未修或已修不及格而需補修或重修者,得延長修業年
限至多兩年;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年;經
延長修業年限屆滿而未能畢業者,應令退學。
碩士班修業期限以一至四年為限;博士班修業期限以二至七年為限。修業年限屆滿而
仍未畢業者,應令退學。
第十五條 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成績優異,在規定修業年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
年修滿該學系畢業學分者,經報請校長核准後,得提前畢業。
前項所稱成績優異,係指每學期學業成績名次在該學系該班學生數前百分之十以內,
必修之體育、軍訓(護理)成績各七十分以上及操行成績各七十分以上者而言。
第十六條 本校因特殊科目在學期中聘請教師困難或基礎科目及應屆畢業生須補修或
重修者,得利用暑期開班授課,其辦法另訂之。
第十六條之一 本校學生於肄業期間出國,有關學業與學籍之處理,其辦法另訂之。
第十六條之二 本校與國外大學校院辦理跨國雙聯學制相關規定,其辦法另訂之,並
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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