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eazilicy (某物)
看板SCU_Talk
标题Re: [问题] 延修生是否可以0学分?
时间Sun Mar 2 21:59:51 2008
※ 引述《seazilicy (某物)》之铭言:
: 请问有没有人知道
: 大学部延修生身份者
: 可不可以该学期修读0学分?
摘录学则下来
没看到任何有关於延修生是否应至少修一科的规定
虽然如此明天还是跑一趟注册组好了Orz
第四章 学分、修业年限
第十一条 各学系修读学士学位学生每学期所修学分,以下列学分数为原则:第一、
二、三学年每学期不得少於十学分,不得多於廿五学分;第四学年每学期不得少於九
学分,不得多於廿五学分。法律学系学生修习学分数,第四学年比照他学系第一、二
、三学年,第五学年比照他学系第四学年。各学系修读学士学位学生,其前一学期成
绩达各班前百分之十,得提高修课上限至三十学分,不受前项规定之限制。
各学系修读学士学位学生在规定修业期限届满前一学期或一学年,已修足该学系规定
之科目及学分数,而不合提前毕业之规定者,仍应注册入学。
第十三条 学分之计算,原则以每周授课一小时,修满一学期而成绩及格者为一学分
。实习、语言练习或实验等课程则视情形以每周授课二至三小时,修满一学期而成绩
及格者为一学分。
第十四条 本校采用学年学分制。
各学系修读学士学位学生之修业年限除法律学系定为五年外,其他各学系均为四年。
学生修业期满,经修毕各学系规定毕业所需之必、选修学分总数,及必修之体育、军
训(护理)课程,应予毕业。因未修或已修不及格而需补修或重修者,得延长修业年
限至多两年;身心障碍学生因身心状况及学习需要,得延长修业期限,至多四年;经
延长修业年限届满而未能毕业者,应令退学。
硕士班修业期限以一至四年为限;博士班修业期限以二至七年为限。修业年限届满而
仍未毕业者,应令退学。
第十五条 各学系修读学士学位学生成绩优异,在规定修业年限届满前一学期或一学
年修满该学系毕业学分者,经报请校长核准後,得提前毕业。
前项所称成绩优异,系指每学期学业成绩名次在该学系该班学生数前百分之十以内,
必修之体育、军训(护理)成绩各七十分以上及操行成绩各七十分以上者而言。
第十六条 本校因特殊科目在学期中聘请教师困难或基础科目及应届毕业生须补修或
重修者,得利用暑期开班授课,其办法另订之。
第十六条之一 本校学生於肄业期间出国,有关学业与学籍之处理,其办法另订之。
第十六条之二 本校与国外大学校院办理跨国双联学制相关规定,其办法另订之,并
报教育部备查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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