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vemj88 (楊桃)
看板SCU_LawFB
標題[請益] 真實案例
時間Mon Nov 29 01:09:14 2010
女生想要離婚 男生不肯
夫妻其實時已經沒住再一起了
一ㄍ台中一ㄍ在高雄
分居很多年了
老婆一個人在台中賺錢養小孩
男生雖無惡習 沒家暴
但不曾撫養過小孩
小孩如今都國高中生ㄌ
小孩對父親的排斥也越來越大
以前沒離 是老婆希望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
現在她覺得 孩子也覺得父親對她們來已無意義
想問 這樣女生打離婚關司 贏的機會大嗎?
所謂贏 就是離的成嗎??
女方撫養三子女經濟狀況並不優
男方不曾過問
想要省錢省事省麻煩
請教一下學長們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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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8.227.193
1F:→ Runna:嗯~算我多嘴,能不能先改改注音文與錯字? 11/29 01:23
2F:推 Runna:內容部分的話 離婚先看民法1052條十款事由 描述中最符合的就 11/29 01:26
3F:→ Runna:是惡意遺棄 以此為主張 就需要女方全家作證男方"不曾過問"的 11/29 01:27
4F:→ Runna:情狀存在且繼續 11/29 01:31
5F:→ Runna:如果成功的話 就必須面對贍養費請求及孩子監護的問題 11/29 01:32
6F:→ Runna:case裡要請求的是判決離婚 "贏"之意義自然就是請求成立 11/29 01:34
7F:→ lovemj88:學長拍謝~我直接複製上來的= = 原PO28y未婚女子不附真相 11/29 01:37
8F:推 Runna:沒關係啦 只是如果以後是問外面專業人士 內容用字還是要注意 11/29 10:43
9F:→ Runna:譬如把問題拿去給老師看時 就不能直接ctrl+c再ctrl+v吧XD 11/29 10:45
10F:推 al6yk62j:我最近剛好就在學這個耶 哈哈 11/29 16:48
11F:推 oldybay:學弟 我先打個預防針 我臉書上說的不是你 11/29 16:56
12F:推 Runna:樓上timing不錯喔 11/29 17:01
13F:推 oldybay:樓上快去幫我按讚 11/29 17:02
14F:推 Runna:按了按了 11/29 17:05
15F:推 oldybay:GJ 11/29 17:05
16F:推 worranty:改考卷看到注音文我會扣單題十分起跳... 11/29 19:03
17F:→ lovemj88:學長著實下了我一小跳= =+ 11/29 21:40
18F:推 oldybay:歹勢歹勢 11/29 2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