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rk200190 (好man)
看板SCU_LawFB
標題Re: [問題] 標題要下啥
時間Sat Jan 23 23:51:54 2010
※ 引述《abian31072 (David824)》之銘言:
: 政緯大
: 不知哪跟筋不對了
: 竟然跑來問小弟刑法
: 吾人特PO於此
: 就教於各位,亦回答於政緯
: 事實如下:
: 三名潛水客與潛水教練甲相約,隔日由甲帶領及教導他們一同去北海岸潛水勝地龍洞潛水
: .但甲卻因為跟老婆吵架,隔日完全忘記此事而未赴約,然三名潛水客於到達龍
: 洞後雖未見甲前來,但心想既來之則安之,不想白跑一趟便貿然下
: 水,結果一人不幸遭海流捲走溺斃,問甲之刑事責任為何?
: 請眾刑事法好手,出個聲音吧!! ^^
: 君子之過也,如日月之食焉。過也,人皆見之;更也,人皆仰之。
甲之刑責
(一)可能成立不作為普通殺人罪(§§271I,15):
客觀上,甲雖與三名潛水客約定帶領去潛水,但由於甲事實上未處於承擔保護潛水客
之地位,且潛水客亦非因與甲之約定而前往潛水,應屬自願承擔風險之情形,故該約
定並非危險前行為,不成立本罪。
(二)可能成立不作為殺人未遂罪(§§271II,15):
主觀上,甲雖能預見其與潛水客之約定情事,惟事實上未承擔保護地位,且潛水客亦
非因甲之約定而自行前往,故甲主觀上對保證人地位之情事欠缺認識,阻卻奔本罪故
意,不成立本罪。
(三)結論:甲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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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6.186.178
1F:→ mark200190:參照 顏聖KEY題 不作為犯之章節 01/23 23:54
2F:推 kaiba1984:看來是我想偏去了 謝啦 01/24 20:51
3F:推 kpnyao:為什麼不把標題拿來討論過失致死? 01/24 22:49
4F:推 worranty:對阿...應該是討論過失才對吧... 01/25 00:16
5F:→ worranty:這個事實部分...主觀面「忘記」...就不是討論故意的狀況 01/25 00:18
6F:推 kaiba1984:我自己是只有寫過失部分 補習班寫的是故意和過失都有 01/25 13:59
7F:推 Runna:因為要先審查故意不符合後再進行過失審查 這算是解題架構技 01/25 16:23
8F:→ Runna:巧的方面 01/25 16:24
9F:→ worranty:這題如果是考試故意寫一行帶過就很多了.過失部分有很多點 01/25 18:45
10F:→ worranty:可以寫...結論要看你的過失構成要件有哪些而定... 01/25 1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