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rk200190 (好man)
看板SCU_LawFB
标题Re: [问题] 标题要下啥
时间Sat Jan 23 23:51:54 2010
※ 引述《abian31072 (David824)》之铭言:
: 政纬大
: 不知哪跟筋不对了
: 竟然跑来问小弟刑法
: 吾人特PO於此
: 就教於各位,亦回答於政纬
: 事实如下:
: 三名潜水客与潜水教练甲相约,隔日由甲带领及教导他们一同去北海岸潜水胜地龙洞潜水
: .但甲却因为跟老婆吵架,隔日完全忘记此事而未赴约,然三名潜水客於到达龙
: 洞後虽未见甲前来,但心想既来之则安之,不想白跑一趟便贸然下
: 水,结果一人不幸遭海流卷走溺毙,问甲之刑事责任为何?
: 请众刑事法好手,出个声音吧!! ^^
: 君子之过也,如日月之食焉。过也,人皆见之;更也,人皆仰之。
甲之刑责
(一)可能成立不作为普通杀人罪(§§271I,15):
客观上,甲虽与三名潜水客约定带领去潜水,但由於甲事实上未处於承担保护潜水客
之地位,且潜水客亦非因与甲之约定而前往潜水,应属自愿承担风险之情形,故该约
定并非危险前行为,不成立本罪。
(二)可能成立不作为杀人未遂罪(§§271II,15):
主观上,甲虽能预见其与潜水客之约定情事,惟事实上未承担保护地位,且潜水客亦
非因甲之约定而自行前往,故甲主观上对保证人地位之情事欠缺认识,阻却奔本罪故
意,不成立本罪。
(三)结论:甲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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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6.186.178
1F:→ mark200190:参照 颜圣KEY题 不作为犯之章节 01/23 23:54
2F:推 kaiba1984:看来是我想偏去了 谢啦 01/24 20:51
3F:推 kpnyao:为什麽不把标题拿来讨论过失致死? 01/24 22:49
4F:推 worranty:对阿...应该是讨论过失才对吧... 01/25 00:16
5F:→ worranty:这个事实部分...主观面「忘记」...就不是讨论故意的状况 01/25 00:18
6F:推 kaiba1984:我自己是只有写过失部分 补习班写的是故意和过失都有 01/25 13:59
7F:推 Runna:因为要先审查故意不符合後再进行过失审查 这算是解题架构技 01/25 16:23
8F:→ Runna:巧的方面 01/25 16:24
9F:→ worranty:这题如果是考试故意写一行带过就很多了.过失部分有很多点 01/25 18:45
10F:→ worranty:可以写...结论要看你的过失构成要件有哪些而定... 01/25 1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