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mptofly (GIANT FD-806)
看板SCSH-88301
標題[轉錄][討論] 租金報稅
時間Thu Mar 12 15:08:10 2009
※ [本文轉錄自 rent-exp 看板]
作者: BVt (我是一棵秋天的樹) 看板: rent-exp
標題: [討論] 租金報稅
時間: Sun Mar 8 17:16:53 2009
去年的標準扣除額是七萬三
租金加上保險費、捐贈等要達到七萬三 以列舉扣除額報稅才有利
假設只有要扣自己的勞健保費 一個月扣一千的話
七萬三-一千*十二=六萬一
六萬一除以十二個月 那月租金大概要達到五千一 報列舉才有利
這樣算法對吧
如果沒達到的話 只能檢舉房東逃漏稅
另外繳交租金收據或者租屋契約前收受租金欄那頁要拿去報稅的話
要先繳印花稅 千分之四
郵局可以買印花稅
國稅局人員說若未先買印花稅直接拿去報的話
會罰房東未買印花稅
條文:所得稅法
第十七條
二、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
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
個人扣除七萬三千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
之。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
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
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
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
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
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
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
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
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
,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
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
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
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
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
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
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
,
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
利息者,不得扣除。
印花稅法
第 5 條 (應稅憑證)
印花稅以左列憑證為課徵範圍:
一、(刪除)
二、
銀錢收據: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
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但兼具營業發
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
三、買賣動產契據:指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
四、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
、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屬之。
五、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
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第 7 條 (稅率稅額)
印花稅稅率或稅額如左:
一、(刪除)
二、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
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招標人收受押標金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
三、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四、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
人貼印花稅票。
五、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四元,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第 23 條 (漏貼貼用不足額或不依限繳納之處罰)
第一項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
足稅額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
漏貼稅額處五倍至十五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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