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mptofly (GIANT FD-806)
看板SCSH-88301
标题[转录][讨论] 租金报税
时间Thu Mar 12 15:08:10 2009
※ [本文转录自 rent-exp 看板]
作者: BVt (我是一棵秋天的树) 看板: rent-exp
标题: [讨论] 租金报税
时间: Sun Mar 8 17:16:53 2009
去年的标准扣除额是七万三
租金加上保险费、捐赠等要达到七万三 以列举扣除额报税才有利
假设只有要扣自己的劳健保费 一个月扣一千的话
七万三-一千*十二=六万一
六万一除以十二个月 那月租金大概要达到五千一 报列举才有利
这样算法对吧
如果没达到的话 只能检举房东逃漏税
另外缴交租金收据或者租屋契约前收受租金栏那页要拿去报税的话
要先缴印花税 千分之四
邮局可以买印花税
国税局人员说若未先买印花税直接拿去报的话
会罚房东未买印花税
条文:所得税法
第十七条
二、扣除额:
纳税义务人就下列标准扣除额或列举扣除额择一减除外,并
减除特别扣除额:
(一)标准扣除额:纳税义务人
个人扣除七万三千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
之。
(二)列举扣除额:
1.捐赠: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亲属对於教育、文化、公益、
慈善机构或团体之捐赠总额最高不超过综合所得总额百分之二十
为限。但有关国防、劳军之捐赠及对政府之捐献,不受金额之限
制。
2.保险费: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直系亲属之人身保险、劳工
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之保险费,每人每年扣除
数额以不超过二万四千元为限。但全民健康保险之保险费不受金
额限制。
3.医药及生育费: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之医药费及生育
费,以付与公立医院、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疗院、所,或经财政
部认定其会计纪录完备正确之医院者为限。但受有保险给付部分
,不得扣除。
4.灾害损失: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遭受不可抗力之灾害
损失。但受有保险赔偿或救济金部分,不得扣除。
5.购屋借款利息: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亲属购买自用住宅,
向金融机构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报户每年扣除数额以三
十万元为限。但申报有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者,其申报之储蓄投
资特别扣除金额,应在上项购屋借款利息中减除;纳税义务人依
上述规定扣除购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直系亲属在中华民国
境内租屋供自住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
,
每一申报户每年扣除数额以十二万元为限。但申报有购屋借款
利息者,不得扣除。
印花税法
第 5 条 (应税凭证)
印花税以左列凭证为课徵范围:
一、(删除)
二、
银钱收据:指收到银钱所立之单据、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银钱收据、
收款回执、解款条、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属之。但兼具营业发
票性质之银钱收据及兼具银钱收据性质之营业发票不包括在内。
三、买卖动产契据:指买卖动产所立之契据。
四、承揽契据:指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据;如承包各种工程契约
、承印印刷品契约及代理加工契据等属之。
五、典卖、让受及分割不动产契据:指设定典权及买卖、交换、赠与、分
割不动产所立向主管机关申请物权登记之契据。
第 7 条 (税率税额)
印花税税率或税额如左:
一、(删除)
二、银钱收据:每件按金额
千分之四,由立据人贴印花税票。
招标人收受押标金收据:每件按金额千分之一,由立据人贴印花税票
。
三、承揽契据:每件按金额千分之一,由立约或立据人贴印花税票。
四、典卖、让受及分割不动产契据:每件按金额千分之一,由立约或立据
人贴印花税票。
五、买卖动产契据:每件税额四元,由立约或立据人贴印花税票。
第 23 条 (漏贴贴用不足额或不依限缴纳之处罚)
第一项
违反第八条第一项或第十二条至第二十条之规定,不贴印花税票或贴用不
足税额者,除补贴印花税票外,按
漏贴税额处五倍至十五倍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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