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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閒聊] 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竹木牘》內容綜述
時間Wed Apr 19 17:08:34 2023
這是《文物》2022年第12期的文章
介紹吳簡最後一本《竹木牘》的內容
部份節選
作為《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系列圖書的最後一卷,
《竹木牘》卷經過多年努力,
現已全部整理完畢,即將出版。
長沙吳簡的竹木牘,與此前整理出版的田家別和竹簡不同,
因形制獨特,內容豐富,屬於長沙吳簡最精華的部分。
此次整理出版的《竹木牘》,分為上下兩冊,
收錄竹木牘、簽牌及附錄少量大木簡共429枚(件)。
先分類,除附錄大木簡(主要為田家別殘簡)外,共分四大類、十四小類,
每一小類都有“類解”(即說明);然後給每枚簡牘定名,加題解,做釋文,
大部分簡牘還有注釋。定名由整理者據內容酌擬,按時間排序。
題解依次列舉該簡牘的性質、出處、編號、尺寸(長、寬、厚)、斷殘情況、
正背行數。
釋文儘量保持原格式,多按原行排列。
公文
第一大類是公文,下分君教文書、移舉文書、關白文書、破別保據文書、
其他文書五小類,共132件。
君教文書84件,均為長沙郡治臨湘侯國長官主持處理的期會文書實物。
東漢以降,州郡縣長官例稱“君”,州刺史稱“使君”,郡太守稱“府君”,
縣令長單稱“君”。
如所周知,吳簡所見“君教”文書,均為步騭為臨湘侯時期的公文。
但步騭一直不在臨湘,而在漚口、西陵等地屯守。
此處之“君”,顯非步騭本人,而應是臨湘侯相。
竹簡屢見“臨湘侯相靖”“臨湘侯相君”,前為臨湘侯相某靖,後為臨湘侯相郭君、
臨湘侯相趙君等,主持處理公文事務,可為明證。
當然也有臨湘侯相缺位而由長沙郡府主簿代理的情況,還有臨湘侯相因故外出闕教的
情況,只是這種情況十分少見。
值得注意的是,長沙吳簡君教文書與《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所收君教文書一樣,
也存在大量“畫諾”情況。
移舉文書7件,均為嘉禾年間長沙監察官吏移送檢舉的公文,價值巨大。
過去討論私學身份,常涉及其中所謂“舉文書”,不少學者都認為“舉”是舉薦、
選舉的意思。這顯然是一個誤解。
漢簡常見“舉”“舉書”“舉籍”,皆屬檢舉的公文。
吳承漢制,吳簡所見之“舉”,意思自應相同。
“移文書”僅一件。
定名為《嘉禾二年十一月一日監長沙邸閣右郎中張儁移私學弟子區小文書》,
也就是學術界傳聞很久的兩件關於私學與私學弟子須能書畫的文書之一,
釋文如下(圖一)
https://imgur.com/APUNL39
私學弟子攸縣廣陽鄉區小,年廿五,能書畫,
有父兄,溫厚,屬監劉弈,居在下鄱丘。
小親父名聲,即為小監。
嘉禾二年十一月一日監長沙邸閣右郎中張儁移
該“移文書”與前揭“舉文書”格式基本相同,僅最後一字不同:
此作“移”,彼作“舉”。
“移”原為公文之一種。
《文心雕龍》卷四《檄移》:“移者易也,移風易俗,令往而民隨者也。”
與牒相類,多用於平行官署之間的公文傳送。但考慮到“移”原屬法律用詞,
如移提、移解、移送、移推、移贓、移劾,應與“舉”一樣,
也含檢舉移交有司的意味。
我們多次指出:私學屬於非國家正戶,多由逃亡戶口產生,身份與“諸吏”相同,
亦為“吏役”之一種。
而服私學之役者,皆有“本主”,依附性似較“諸吏”更甚。
還指出:
第一,“私學”常以“戶”計,如“其一戶私學”,與“吏戶”一樣,
屬於所謂“私學戶”。
第二,“舉私學”並非“舉”某人為“私學”,因為在“舉”之前某人已是“私學”。
第三,“私學”被“舉”,主要是讓他們“詣屯”和“詣宮”,亦即發遣從軍。
從該“移文書”也可看出:區小在“移”之前已是“私學弟子”。
他的父兄為劉弈所“監”,劉弈是他父兄的“本主”。
他本人為父所“監”,其父曾是他的“本主”。
區小一家明顯屬於“私學戶”。
區小被“移”,應該也是發遣從軍。
“私學”與官學相對,原指私人辦學。
然而好景不長,桓、靈二帝兩次黨錮,無疑殃及私學,以致《三國志》未見“私學”二
字。
故吳簡初見“私學”,學界對其性質爭議頗多。
其實,置於吳承漢制、黨錮猶有餘烈的大背景下,
吳簡“私學”多為逃亡戶口,寄人籬下,身份卑微,性質不難理解。
關白文書18件,均為嘉禾年間長沙地方下級向上級呈報的公文。
此類公文多以“某掾史白”或“謹白”開頭,
以“某月日白”或“某月日某關白”結尾,
其間抑或有“關言”“關啟”等字樣,故統稱“關白文書”。
“關白”本意為報告。
吳簡關白文書中最有名的,就是引發早年長沙吳簡“畫諾”問題大討論的
那件“畫”有一個“若”字的《錄事掾潘琬白為考實吏許迪割用余米事》。
根據最新研究成果,該件文書已定名為《嘉禾六年二月十九日錄事掾潘琬白為
考實吏許迪服辭結罪事》。
破別保據文書12件
主要為長沙臨湘勸農掾清查本縣州軍吏父兄子弟戶口的公文,
時間均為嘉禾四年八月廿六日;
僅一件為同縣都市掾清查所部邑下郎吏父兄子弟戶口的公文,時間為同年十月四日。
「別」指合同,故每件頂端皆有“同”文符號。
按秦曆建亥,以十月為正月,西漢前期一直沿用,至漢武帝頒行《太初曆》,
才重用夏曆,以正月為歲首。
但秦曆以九月為“歲盡”之月,每於八月至九月造籍的傳統,卻長期傳承。
八月是開始造籍的時間,應該到九月底以前結束。
十月四日之都市掾清查戶口的公文,已過造籍時間,應該是正式造籍時漏略,
而後補之者。這些材料,對於漢吳戶籍研究極其重要。
其他文書11件,皆為不便歸類的長沙地方各級官府公文。
雖然不多,但有一件《赤烏元年十二月廿二日史潘棟保任吏石彭文書》,
便足以體現整體價值。
先介紹公文部份
有人有興趣再往下寫帳簿跟書信與殘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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