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m (好男&好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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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人] 兩岸婚姻...
時間Sat May 3 20:36:03 2008
在大陸辦理結婚登記應注意事項:
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關係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兩岸人民在大陸地區辦理
結婚之方式與要件,須依照結婚行為地之規定辦理。台灣地區人民若在大陸地區
辦理結婚登記,其流程依序如下:
(一) 辦理單身公(認)證書、與結婚之對象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之公
(認)證書:申請人先至爐政機關申請個人及父母之戶籍謄本,然後攜帶身分證正
本、印章及大陸結婚對象居民身分證影本等(應繳交文件之份數,請先洽各公證
人辦理單身公(譇)證書、與結婚之對象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之公
(認)證書,並於適當期間(約一個月),再到大陸辦理結婚事宜。(註:依大陸規
定,前述公(認)證書自簽發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
(二) 登記結婚:依大陸地區「婚姻登記條例」規定,辦理結婚登記,除大陸公安機
關出具的「暫住戶口證明」外,另需國民身份證、單身公(認)證書、與結婚之對象
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之公(認)證書、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
雙方當事人應親自到被指定的各級人民政府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並
取得結婚證。
(三) 辦理結婚公證書:將取得的結婚證,持往大陸地區公證處(可向當地縣、市人
民政府「司法局」洽詢公證處的地址與電話)辦理結婚公證書。公證處會將公證書
正本發給申請人,並將公證書副本交大陸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證協會於二個月
內以公文寄送予海基會(實務上,寄達時間約三星期至一個月);當事人再持公證
書正本向海基會申請驗證,經本會核驗無誤,發給驗證證明。
(四) 辦理健康合格證明公證書;另自96年9月1日起,大陸地區人民申請第一次來臺
團聚時,應檢具大陸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大大學附敢醫院出具,
經大陸地區指定之公證處公證,且經本會驗證之健康合格證明。
當事人持結婚公證書、健康合格證明公證書等文件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
簡稱「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辦理大陸配偶來台團聚手續。
有關辦理文書驗證等後續相關問題,可電洽海基會法徑服務中心專線:
(886-2-27134726)或參考海基會網站:www.sef.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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