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m (好男&好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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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人] 两岸婚姻...
时间Sat May 3 20:36:03 2008
在大陆办理结婚登记应注意事项:
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关系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两岸人民在大陆地区办理
结婚之方式与要件,须依照结婚行为地之规定办理。台湾地区人民若在大陆地区
办理结婚登记,其流程依序如下:
(一) 办理单身公(认)证书、与结婚之对象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之公
(认)证书:申请人先至炉政机关申请个人及父母之户籍誊本,然後携带身分证正
本、印章及大陆结婚对象居民身分证影本等(应缴交文件之份数,请先洽各公证
人办理单身公(譇)证书、与结婚之对象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之公
(认)证书,并於适当期间(约一个月),再到大陆办理结婚事宜。(注:依大陆规
定,前述公(认)证书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二) 登记结婚:依大陆地区「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除大陆公安机
关出具的「暂住户口证明」外,另需国民身份证、单身公(认)证书、与结婚之对象
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之公(认)证书、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
双方当事人应亲自到被指定的各级人民政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并
取得结婚证。
(三) 办理结婚公证书:将取得的结婚证,持往大陆地区公证处(可向当地县、市人
民政府「司法局」洽询公证处的地址与电话)办理结婚公证书。公证处会将公证书
正本发给申请人,并将公证书副本交大陆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协会於二个月
内以公文寄送予海基会(实务上,寄达时间约三星期至一个月);当事人再持公证
书正本向海基会申请验证,经本会核验无误,发给验证证明。
(四) 办理健康合格证明公证书;另自96年9月1日起,大陆地区人民申请第一次来台
团聚时,应检具大陆公立医院、财团法人组织之医院或公私大大学附敢医院出具,
经大陆地区指定之公证处公证,且经本会验证之健康合格证明。
当事人持结婚公证书、健康合格证明公证书等文件向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以下
简称「移民署」)各县市服务站办理大陆配偶来台团聚手续。
有关办理文书验证等後续相关问题,可电洽海基会法径服务中心专线:
(886-2-27134726)或参考海基会网站:www.sef.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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