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fry19855 (Peter In High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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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公路總局養護權之疑惑
時間Fri Jan 5 23:59:50 2007
在過去慣例上由營建署興建的快速公路在尚未全線通車前均由該署養護管理,有趣的是
在台62線部分路段完工時,營建署卻以無預算負擔隧道電費等理由,遲遲不願開放局部
通車,後來交通部介入協調才決定局部通車路段由公路總局接手養護,所需費用也由公
路總局負擔;由於台62線土建目前仍在保固階段,故公路總局僅執行例行性清潔等任務
,路面與硬體設備還是由營建署通報廠商維護。而台63線與台74線在2004年前,均為營
建署養護,記得是2005年才由營建署完成點交作業,交由公路總局員林工務段養護(員
林段也是唯一只養護快速公路的工務段),台64線通車路段也是在2005年底交接給中和
段養護。
而台74甲線是由彰化縣政府新建之道路,據了解彰縣府仍未向公路總局辦理移交手續,
故現在仍為彰化縣政府養護,公路總局感覺也沒有說很主動想要交接的意思(能少養一
條路算一條吧),但是這是不是違反公路法是值得商榷的,因為公路法規定省道由公路
總局養護,並可委託當地直轄市與縣(市)政府養護,而台74甲線是否經由公路總局「
委託」彰化縣政府養護之。若沒有經委託程序的話,公路總局照理說應該強制接管台74
甲線才對(除非援引市區道路條例才能解套)。事實上快速公路由營建署養護事實上也
有違法之虞。
至於縣道方面,經費由中央撥付於統籌分配稅款中,增列縣道養護之款項。而目前除花
蓮縣外,各縣縣道原則上均由公路總局代養,由各縣提報需要代養的路線(基本上公路
總局都是照單全收),公路總局依照各縣繳交的經費決定工作量。
講到省轄市與直轄市的公路系統,在2006年之前高雄市的省道指示標誌部分是委託公路
總局養護的,之後因高市交通局成立,市府才收回自養。而在行政院挑戰2015計畫中,
計畫在2007年之前全國各省轄市與省道共用之市區道路路名標誌將全部加註省道編號,
2008年完成縣道部分,北高兩市則不列入行政院列管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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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59.0.49
1F:推 ytyty:彰化縣建的那稱為省道就有點怪了,把台74甲拆下來換成白牌, 01/06 08:48
2F:→ ytyty:公路總局就沒戲唱了XD 01/06 0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