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odofsex (性愛戰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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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台鐵太魯閣號事故49死 李義祥肇事逃逸
時間Thu May 29 18:25:11 2025
台鐵太魯閣號事故49死 李義祥肇事逃逸二審加重判12年6月
2025/5/29 17:54(5/29 18:20 更新)
台鐵408次太魯閣號出軌事故釀嚴重死傷,二審29日改判工地主任李義祥12年6月,移工華
文好維持無罪,可上訴。(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張祈花蓮縣29日電)台鐵太魯閣號事故釀49死,一審依過失致死等罪判處違
法施工的工地主任李義祥7年10月徒刑,移工華文好無罪;經上訴,二審今天改判李義祥1
2年6月徒刑,華文好維持無罪,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今天宣判,李義祥犯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5年;犯肇事逃逸罪
,處有期徒刑7年;犯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相較一審
刑期增加4年8月。
花蓮高分院新聞稿指出,李義祥犯過失致死罪部分上訴駁回,維持一審的5年徒刑;違反
政府採購法妨害投標罪部分,一審量處最高3年徒刑,違反量刑公平,撤銷改判10月徒刑
。
此外,李義祥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而逃逸部分,一審無罪;二審認
為,李義祥肇事後未通報救護列車人員,反而離開事故邊坡,違反停留現場、即時協助救
護被害人義務,改判有罪,處7年徒刑。
台鐵太魯閣號事故造成重大傷亡慘劇,二審改判事發現場工地包商李義祥(中)12年6月
徒刑。(中央社檔案照片)
當時在現場的越南籍移工華文好被起訴過失致死罪,一審判無罪,二審合議庭認為,華文
好行為與大貨車翻墜鐵軌致生本案死傷結果,難認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駁回上訴,維持
無罪。
關於李義祥尚難以不作為殺人罪論處部分,新聞稿指出,李義祥駕駛挖土機拖拉大貨車目
的是為了避免因熄火停滯邊坡大貨車距離邊坡太近發生危險,且他與火車上人員無何恩怨
,應無殺人動機。
此外,合議庭認為,大貨車墜軌至遭火車撞擊,不超過1分30秒,李義祥因偶發意外驚慌
失措,未即撥電求救,尚難憑此認有殺意。
花蓮檢方針對同案台鐵主辦工程司潘堂益、監造廠商李進福、張齊富財、工程顧問郭國振
等4人,也提起上訴。花蓮高分院指出,仍有部分案情待鑑定,將另開庭宣判。
2021年4月2日李義祥與華文好於清明連假期間,在清水隧道北口前違法施工,駕駛大貨車
在便道斜坡熄火,2人嘗試以怪手脫困失敗,還讓大貨車滑落東正線軌道,導致408次太魯
閣號列車反應不及撞上,造成49死、超過200人傷,鐵軌毀損875公尺,是台鐵近年最嚴重
死傷事故。
花蓮地方法院2022年11月11日一審宣判,李義祥犯過失致死、違反政府採購法等罪分處有
期徒刑5年及3年,合併執行7年10月,併科新台幣50萬元罰金;涉肇事逃逸部分,被判無
罪。華文好僅被起訴過失致死,判無罪。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審理,今天宣判。
(編輯:蕭博文)11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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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geesegeese: 比一審有誠意多了,法官英明 05/29 19:11
2F:→ ultratimes: 但是現場不是道路,有適用肇事逃逸的規定? 05/29 21:09
3F:噓 zxcc79: 185-4有說道路與否? 05/29 21:18
4F:推 ultratimes: 那條立法目的就是加強道交條例用的 05/29 21:31
5F:→ zxcc79: 哪條補述了?願聞高見 05/29 21:45
6F:→ zxcc79: 見不出來,你前面有一條S了,合併哦! 05/29 21:46
7F:噓 ultratimes: 是你要高吧,要人找自己無罪的證據喔?少來這套 05/29 22:32
8F:→ zxcc79: 是我說適用的?你邏輯還好吧? 阿差點忘了你沒有 05/29 22:41
9F:→ zxcc79: 不找、舉不出例就等+1 呵呵呵 問號無罪是吧 05/29 22:42
10F:推 ultratimes: 該條法案立法理由: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 05/29 22:47
11F:→ ultratimes: 被害人之死傷.....開頭就是講"交通安全"四個字了 05/29 22:47
12F:→ ultratimes: 在工地裡施工的車,難道是交通?交通一定是跟道路綁 05/29 22:48
13F:→ ultratimes: 在一起,才有道路交通管制條例之類的 05/29 22:48
14F:→ ultratimes: 工地施工的工程車,本來就不算交通工具了 05/29 22:49
15F:→ ultratimes: 我是不是該先請版主說明,工地施工的車=交通? 05/29 22:50
17F:→ zxcc79: 不然跌下去軌道的是純機械工具,沒有行駛道路牌照的?是被 05/29 22:56
18F:→ zxcc79: 公路器具載運到施工現場放下的純機械施工工具? 05/29 22:57
19F:推 ultratimes: 你知道交通兩個字的意思嗎?交通工具不做交通用途就稱 05/29 23:02
20F:→ ultratimes: 不上交通,法律是為了維護交通安全而立法 05/29 23:02
21F:→ ultratimes: 就算你在工地車撞車,那是工安意外,不是交通意外 05/29 23:03
22F:推 Orihimeboshi: 肇事逃逸有分行政罰跟刑罰,只有前者需考慮地點是 05/30 01:06
23F:→ Orihimeboshi: 否為道路,後者是以行為來判定,建議更新一下資訊 05/30 01:06
24F:→ Orihimeboshi: 參見道交條例第62條、刑法第185-4條 05/30 01:08
25F:→ Orihimeboshi: 欸,那時候工程車是被怪手弄下去的,確實不是在駕 05/30 01:30
26F:→ Orihimeboshi: 駛狀態,結論是大師你的質疑確實有理,但你的論述 05/30 01:30
27F:→ Orihimeboshi: 好爛 05/30 01:30
28F:推 mstar: 跟凹大濕討論法律是對牛彈琴的行為,望周知。 05/30 08:35
29F:推 MiaoXin: 對呀,看判決書就好,再不懂去法律板問。 05/30 08:38
30F:推 temu2035: 看凹這個字,就知道頭上凹進去的人能正經到哪裡去? 05/30 08:48
31F:推 chrissonic: 看樣子「三審定讞」最慢在預定的事故五週年(2026.4.2) 05/30 08:54
32F:→ chrissonic: 之前會開庭。若是台灣還是處於「戒嚴時期」者,肇事者 05/30 08:55
33F:→ chrissonic: 李義祥在「三審定讞」之後,直接判處死刑而直行槍決! 05/30 08:56
34F:→ senao: 第一次看到有人主張鐵路不是交通的 交通部傻眼 05/30 11:00
35F:推 ultratimes: 鐵路是交通沒錯,但李當時的行為是施工,不是交通啊 05/30 13:56
36F:→ ultratimes: 的確鐵路也算交通,但施工行為影響交通,算不算交通的 05/30 13:57
37F:→ ultratimes: 行為?例如開大型吊具,結果影響旁邊營運中的捷運 05/30 13:57
38F:→ ultratimes: 還有,開計程車,結果被飛機撞到,請問算交通肇事嗎? 05/30 13:58
39F:→ ultratimes: 還是你想說 計程車怎麼可能被飛機撞,U大濕又在幻想 05/30 13:58
40F:→ ultratimes: 飛機和計程車都算交通,但兩者撞在一起 算交通肇事? 05/30 13:59
41F:→ ultratimes: 另外有人說,刑法不考慮地點是否為道路? 05/30 14:04
42F:→ ultratimes: 那就和這邊某法律事務所所說的不一樣了耶 05/30 14:04
44F:→ ultratimes: 依照上面所說,肇事逃逸的是否適用,是以地點"道路" 05/30 14:06
45F:→ ultratimes: 還是你覺得律師的說法有問題?那你去反駁 05/30 14:07
46F:推 zxcc79: 沒關係啊 法院認證定讞之後有人可以泡爽爽 05/31 15:28
47F:推 cyc4aa12: 刑訴95-1-4就寫到被告可以請求調查有利證據了 某樓是法 05/31 18:01
48F:→ cyc4aa12: 盲? 05/31 18:01
49F:噓 ultratimes: 法院認證又怎樣?事實上就是有些法條不同法學專家都會 05/31 21:43
50F:→ ultratimes: 有不同的看法,甚至差不多的案子,不同的法院判決出來 05/31 21:43
51F:→ ultratimes: 的結果也不一樣,一個法條有甲說 乙說 甚至丙說都不足 05/31 21:44
52F:→ ultratimes: 為奇,所以最高法院有時候就需要做出判例來統整這些 05/31 21:44
53F:→ ultratimes: 一個法條產生一堆不同見解的情形 05/31 21:45
54F:→ ultratimes: 什麼時候法院判決=法條正確用法了?當其他學說都不存 05/31 21:45
55F:→ ultratimes: 在了嗎?你說最高法院做出的統一判例還差不多咧 05/31 21:45
56F:→ zxcc79: 你針對這條我就針對這條,然後用2-3啊 呵呵 06/01 11:35
57F:推 tp610108: 最高法院現在也不做判例了,統一見解現在都是大法庭裁 06/01 22:37
58F:→ tp610108: 定 06/01 22:37
59F:推 ThomasWei919: 本來就不是用判例來統一見解啊 06/03 21:10
60F:→ ThomasWei919: 在大法庭出來之前最高院就是民庭、刑庭決議,最高行 06/03 21:10
61F:→ ThomasWei919: 則是庭長法官聯席會議這些來統一見解 06/03 21:10
62F:→ ThomasWei919: 但回歸憲法,法官終究是依法獨立審判嘛 06/03 21:11
63F:→ ThomasWei919: 事實就是最後形成既判力的就是法院的判決啊,其他學 06/03 21:12
64F:→ ThomasWei919: 者怎麼說最多也就是口嗨XD 06/03 21:12
65F:→ ThomasWei919: 然後我國之前的判例是最高院每年會整理寫的特別好( 06/03 21:13
66F:→ ThomasWei919: ?的判決,整理成一本,然後對之後其他法院審理類似 06/03 21:13
67F:→ ThomasWei919: 事件是有拘束力 06/03 2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