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sr (佛瑞安魂曲的冥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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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台鐵理直卻氣不壯 非肇事責任還須賠償
時間Wed Dec 27 01:18:43 2006
: 非肇事責任還須賠償
: 其中沒有一項與台鐵本身的缺失有直接關係,然而《鐵路法》第62條卻規定:「鐵路因行
: 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如能證明其事故之
: 發生非由於鐵路之過失者,對於人之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藥補助費。」在台鐵
: 的內規中,非台鐵肇事責任的死亡事件,台鐵須給予5萬元慰問金,若有其他原因還可再
: 加給5萬元。台鐵每年為此賠償了數千萬之譜,雖然比起百億虧損不過是杯水車薪,但此
: 類意外的處理方式不但打擊員工士氣,更是對於違規行為的變相鼓勵,嚴重混淆是非標準
: 。
最近剛好唸到侵權行為。教科書上有闢專冊解說交通工具的損害賠償問題。
為了因應現代科技進步所帶來的交通意外新型態的侵權行為,法律規定了很多有別於
一般侵權行為的規定。
侵權行為最重要的基本規定在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
償責任。
當一個人侵害了其他人的權益,為什麼要負責?要用什麼理由叫他負責?這個理據就叫
「歸責事由」。這在西方漫長的法律史中迭有演變。最古早(羅馬法)認為,有結果
就要負責。到了近代個人主義、理性主義思潮興起,一個人有負責是因為他有過失。一
個要做錯事,要負責,是因為他主觀上沒有盡到應盡的注意義務,如果他已盡注意義務
,對於損害結果,那很抱歉,他沒有錯,不用負責。因為這是宿命,是法律無法干涉的
。
在一般的訴訟中,被害人要證明自己權益受有損害,這個損害是加害人過失所致。「過
失」是很難舉證的主觀要素。在現代科技進步的複雜社會,很難用舊有的基礎類型對
大企業大工廠求償,因為證明多半事涉專業,不是一般普通人可以勝任。比如說,今天
航空公司掉飛機了,你要怎麼費力說服法院航空公司「有過失」?或是說某廠牌的車子
老是暴衝,一般的消費者要怎麼舉證廠商設計車子有欠缺?
所以這個「歸責事由」開始有了調整。某些類型的侵權行為,立法上就直接移轉舉證責
任給這些企業。如果今天發生了損害結果,企業要反過頭來說「我沒有過失」,才可以
免賠償。
但是這樣是不夠的。法律又更進一步發展出「危險」責任。一個人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未必是「他有過失,他錯了」(也就是不法)。危險責任是不講求加害人的故意過失。
為什麼?打個比方說,汽車廠商賣車賣得嚇嚇叫,財源滾滾進,針對他自己生廠的商品
可能潛藏的欠缺(例如,因設計不良有暴衝的危險),考量汽車製造商的財力專業能力
以及巨量獲益,他就要負起掌控危險的責任。這個例子是商品責任最源初的理念。
最典型的危險責任常見的還有民用航空法。航空公司對於飛機失事,就算是不可抗力,
也要賠償人命、身體、財產損害。大眾捷運法也有規定,捷運公司須賠償因行車事故受
有損害的旅客,而且是只要有損害就要賠償。但各位別誤會,只有「因行事事故」受
害的「旅客」才要負危險責任。大企業可以怎麼做?除了加強注意安全外,他還可
以透過責任保險的方式,將不可抗力的損害(故且稱之為不幸)轉嫁、分散給整個
社會,安定社群。(這個模型很龐大,對受害者來說,家破人亡若無適時受償,社會
不安定,對企業來說,如果課予過重責任,企業破產員工被資遣,社會一樣不安定)
鐵路法比較特別,規定比較沒這麼「前衛」。從條文來看,它採的是推定過失責任。
也就是說,鐵路事故發生後,鐵路局有機會負責舉證自己已盡注意義務進而免賠償
責任。但接著為什麼麼條文還規定即使鐵路局舉證己無過失了,還要「應酌給卹金
或醫藥補助費」?這涉及到衡平的問題。這末必是壞制度。如果今天有個被宣告禁
治產的神經病把你打得頭破血流(神經病沒有過失可言),然而,他的監護人已善
盡管束監督義務,難道你就要這樣自認倒霉嗎?其實不然,在這種沒有人有過失的
情況下,法院還是可以考量雙方的經濟狀況(如果對方是田喬仔,而你只是窮學生
),命監護人或禁治產人為一定程度的賠償。
這種「衡平」說穿了,除了滿足社會的法律感情以外,也隱含了「危險責任」的理念。
此外,光看鐵路法第62條還不夠的。原文只引了前兩項。第三項是授權規定,關於
卹金或醫藥費的酌給,交通部另訂有一套辦法,區別鐵路局有無過失、被害人有無過失
三種類型訂酌給標準。然而,這個辦法對法院沒有拘束力,因為法院是依法律審判,行
政機關制定的命令至多只能當做法院的參考。
鐵路法所設想的是重大事故傷亡事件。在受害者眾多或傷亡慘重的情況下,即然鐵路
經營者擁有雄厚資本,也有能力掌控危險,自然要課予較重的義務。
但對於這類鐵路局無過失,全是「被害人」咎由自取的零散案例該怎麼辦?很簡單,
對於所有類型的損害賠償(包括不論過失的危險責任),法律解釋上還有終極利器。
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對於損害的造成或擴大,被告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可以減輕
或免除損害賠償責任。對於那些違規事態甚明,完全是自找麻煩的「受害者」,法院
大可以免除鐵路局的賠償責任,一毛也不用給。還沒到大費周章修法的地步。而且
與有過失適用於危險責任的見解已經有法院採用了,就等鐵路局要不要扣門創造先例。
如果已經有方法可以解決,被學者廣泛接受甚至法院穩定採用,要不要甩掉這筆爛
帳,就看鐵路局有沒有這個魄力。
: 這實在很弔詭,不是鐵路的錯,還要鐵路承擔這種罪惡。在鐵軌上,路權永遠是火車優先
: ,即使平交道發生故障而無法作出正確警示,但是停看聽仍是通過平交道前的基本守則,
: 更別說私闖鐵道、跳車等行為了。
: 因為此類事故的發生,除了肇事者傷亡可以說自作自受外,台鐵不但要賠償肇事者,還要
: 擔負車輛、器械毀損之鉅額損失,列車若因此延誤80分鐘以上,更得辦理全額退費。那還
: 是台鐵比較賊,用80分鐘如此寬鬆的標準來算,若採用日本以秒計費的嚴格標準來算,就
: 不只如此了。最後,台鐵還要招致社會的惡感,實在是冤枉至極。
: 延誤成本應積極追討
: 台鐵代局長何煖軒上任之初,就宣示要修改此類不合理規定,並將向肇事民眾求償。這樣
: 其實還不夠,台鐵應該比照日本的方式,將列車若延誤賠償的標準降低,不苛求以秒計費
: ,但也要以分計費,以此自我要求。若發生非鐵路過失的意外時,因此產生的器械損害、
: 延誤成本應一併向肇事者求償,即使肇事者死亡,也須就其遺產來追討。數千萬社會成本
: 的損失,就該讓肇事者自行承擔。
: 台鐵誠然有許多待改革的弊病,不過這些需要民眾配合的鐵路安全觀念,是放諸四海皆準
: ,跟台鐵本身的問題一點關係也沒有。台鐵應該勇於挺身爭取屬於自己的權益,而不是被
: 似是而非的錯誤觀念所左右,理直而氣弱!
: 作者為文史工作者
: http://taiwan-railway-club.com.tw/news/20060502072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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煩悶的霧氣飄在空中,枯燥沈重壓迫著我,
我要聚集白雲、進入閃電和風暴,
以一掃陰霾歸淨空!
---《華格納.尼貝龍的指環之萊茵的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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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9.81.208
※ 編輯: gsr 來自: 61.229.81.208 (12/27 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