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sr (佛瑞安魂曲的冥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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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新闻]台铁理直却气不壮 非肇事责任还须赔偿
时间Wed Dec 27 01:18:43 2006
: 非肇事责任还须赔偿
: 其中没有一项与台铁本身的缺失有直接关系,然而《铁路法》第62条却规定:「铁路因行
: 车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伤害或财物毁损丧失时,负损害赔偿责任。但如能证明其事故之
: 发生非由於铁路之过失者,对於人之死亡或伤害,仍应酌给恤金或医药补助费。」在台铁
: 的内规中,非台铁肇事责任的死亡事件,台铁须给予5万元慰问金,若有其他原因还可再
: 加给5万元。台铁每年为此赔偿了数千万之谱,虽然比起百亿亏损不过是杯水车薪,但此
: 类意外的处理方式不但打击员工士气,更是对於违规行为的变相鼓励,严重混淆是非标准
: 。
最近刚好念到侵权行为。教科书上有辟专册解说交通工具的损害赔偿问题。
为了因应现代科技进步所带来的交通意外新型态的侵权行为,法律规定了很多有别於
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定。
侵权行为最重要的基本规定在民法第184条,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者负损害赔
偿责任。
当一个人侵害了其他人的权益,为什麽要负责?要用什麽理由叫他负责?这个理据就叫
「归责事由」。这在西方漫长的法律史中迭有演变。最古早(罗马法)认为,有结果
就要负责。到了近代个人主义、理性主义思潮兴起,一个人有负责是因为他有过失。一
个要做错事,要负责,是因为他主观上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如果他已尽注意义务
,对於损害结果,那很抱歉,他没有错,不用负责。因为这是宿命,是法律无法干涉的
。
在一般的诉讼中,被害人要证明自己权益受有损害,这个损害是加害人过失所致。「过
失」是很难举证的主观要素。在现代科技进步的复杂社会,很难用旧有的基础类型对
大企业大工厂求偿,因为证明多半事涉专业,不是一般普通人可以胜任。比如说,今天
航空公司掉飞机了,你要怎麽费力说服法院航空公司「有过失」?或是说某厂牌的车子
老是暴冲,一般的消费者要怎麽举证厂商设计车子有欠缺?
所以这个「归责事由」开始有了调整。某些类型的侵权行为,立法上就直接移转举证责
任给这些企业。如果今天发生了损害结果,企业要反过头来说「我没有过失」,才可以
免赔偿。
但是这样是不够的。法律又更进一步发展出「危险」责任。一个人要负损害赔偿责任,
未必是「他有过失,他错了」(也就是不法)。危险责任是不讲求加害人的故意过失。
为什麽?打个比方说,汽车厂商卖车卖得吓吓叫,财源滚滚进,针对他自己生厂的商品
可能潜藏的欠缺(例如,因设计不良有暴冲的危险),考量汽车制造商的财力专业能力
以及巨量获益,他就要负起掌控危险的责任。这个例子是商品责任最源初的理念。
最典型的危险责任常见的还有民用航空法。航空公司对於飞机失事,就算是不可抗力,
也要赔偿人命、身体、财产损害。大众捷运法也有规定,捷运公司须赔偿因行车事故受
有损害的旅客,而且是只要有损害就要赔偿。但各位别误会,只有「因行事事故」受
害的「旅客」才要负危险责任。大企业可以怎麽做?除了加强注意安全外,他还可
以透过责任保险的方式,将不可抗力的损害(故且称之为不幸)转嫁、分散给整个
社会,安定社群。(这个模型很庞大,对受害者来说,家破人亡若无适时受偿,社会
不安定,对企业来说,如果课予过重责任,企业破产员工被资遣,社会一样不安定)
铁路法比较特别,规定比较没这麽「前卫」。从条文来看,它采的是推定过失责任。
也就是说,铁路事故发生後,铁路局有机会负责举证自己已尽注意义务进而免赔偿
责任。但接着为什麽麽条文还规定即使铁路局举证己无过失了,还要「应酌给恤金
或医药补助费」?这涉及到衡平的问题。这末必是坏制度。如果今天有个被宣告禁
治产的神经病把你打得头破血流(神经病没有过失可言),然而,他的监护人已善
尽管束监督义务,难道你就要这样自认倒霉吗?其实不然,在这种没有人有过失的
情况下,法院还是可以考量双方的经济状况(如果对方是田乔仔,而你只是穷学生
),命监护人或禁治产人为一定程度的赔偿。
这种「衡平」说穿了,除了满足社会的法律感情以外,也隐含了「危险责任」的理念。
此外,光看铁路法第62条还不够的。原文只引了前两项。第三项是授权规定,关於
恤金或医药费的酌给,交通部另订有一套办法,区别铁路局有无过失、被害人有无过失
三种类型订酌给标准。然而,这个办法对法院没有拘束力,因为法院是依法律审判,行
政机关制定的命令至多只能当做法院的参考。
铁路法所设想的是重大事故伤亡事件。在受害者众多或伤亡惨重的情况下,即然铁路
经营者拥有雄厚资本,也有能力掌控危险,自然要课予较重的义务。
但对於这类铁路局无过失,全是「被害人」咎由自取的零散案例该怎麽办?很简单,
对於所有类型的损害赔偿(包括不论过失的危险责任),法律解释上还有终极利器。
民法第217条第1项规定,对於损害的造成或扩大,被告人与有过失者,法院可以减轻
或免除损害赔偿责任。对於那些违规事态甚明,完全是自找麻烦的「受害者」,法院
大可以免除铁路局的赔偿责任,一毛也不用给。还没到大费周章修法的地步。而且
与有过失适用於危险责任的见解已经有法院采用了,就等铁路局要不要扣门创造先例。
如果已经有方法可以解决,被学者广泛接受甚至法院稳定采用,要不要甩掉这笔烂
帐,就看铁路局有没有这个魄力。
: 这实在很吊诡,不是铁路的错,还要铁路承担这种罪恶。在铁轨上,路权永远是火车优先
: ,即使平交道发生故障而无法作出正确警示,但是停看听仍是通过平交道前的基本守则,
: 更别说私闯铁道、跳车等行为了。
: 因为此类事故的发生,除了肇事者伤亡可以说自作自受外,台铁不但要赔偿肇事者,还要
: 担负车辆、器械毁损之钜额损失,列车若因此延误80分钟以上,更得办理全额退费。那还
: 是台铁比较贼,用80分钟如此宽松的标准来算,若采用日本以秒计费的严格标准来算,就
: 不只如此了。最後,台铁还要招致社会的恶感,实在是冤枉至极。
: 延误成本应积极追讨
: 台铁代局长何煖轩上任之初,就宣示要修改此类不合理规定,并将向肇事民众求偿。这样
: 其实还不够,台铁应该比照日本的方式,将列车若延误赔偿的标准降低,不苛求以秒计费
: ,但也要以分计费,以此自我要求。若发生非铁路过失的意外时,因此产生的器械损害、
: 延误成本应一并向肇事者求偿,即使肇事者死亡,也须就其遗产来追讨。数千万社会成本
: 的损失,就该让肇事者自行承担。
: 台铁诚然有许多待改革的弊病,不过这些需要民众配合的铁路安全观念,是放诸四海皆准
: ,跟台铁本身的问题一点关系也没有。台铁应该勇於挺身争取属於自己的权益,而不是被
: 似是而非的错误观念所左右,理直而气弱!
: 作者为文史工作者
: http://taiwan-railway-club.com.tw/news/20060502072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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烦闷的雾气飘在空中,枯燥沈重压迫着我,
我要聚集白云、进入闪电和风暴,
以一扫阴霾归净空!
---《华格纳.尼贝龙的指环之莱茵的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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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9.81.208
※ 编辑: gsr 来自: 61.229.81.208 (12/27 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