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tt0219 (請叫我去讀書~~)
看板RIPE_gender
標題[生活] 保險費遲繳時,保險公司要不要催告?
時間Fri Oct 9 14:39:07 2015
依照《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五條,有關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
遲繳時,保險公司是否必須催告的問題:
一、年繳或半年繳:須催告。
二、月繳或季繳:原則上無須催告。例外是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等
交付保險費,才須催告。
建議看看自己的保險單條款是怎麼寫的,這會比較準確一點。(這
一條應該蠻早以前的保險單就有了,我父母大概十年前的保單好像就有
這一條了。)
PS:自催告到達翌日起○○日(不得低於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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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金管會104.06.24金管保壽字第10402049830號函修正
第五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
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
公司開發之憑證。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
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日(不得低於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
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日(不
得低於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
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日(不得低於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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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tt0219 (111.249.248.108), 10/09/2015 14:45:46
1F:推 aromagreen: 你講的太複雜了.只要問保險公司,X月X日是最後繳費期 10/09 14:51
2F:→ aromagreen: 限,另外若原PO有自動墊繳功能(保單本身有準備金) 10/09 14:52
3F:→ aromagreen: 就算超過期限繳也不會馬上停效 10/09 14:52
這是另一個問題,如果討論的話,只會把問題複雜化而已。
※ 編輯: ptt0219 (111.249.248.108), 10/09/2015 14:58:16
4F:推 fleetwood: 住微笑宿舍的法條是東大畢業的 10/10 2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