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tt0219 (请叫我去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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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生活] 保险费迟缴时,保险公司要不要催告?
时间Fri Oct 9 14:39:07 2015
依照《人寿保险单示范条款》第五条,有关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险费
迟缴时,保险公司是否必须催告的问题:
一、年缴或半年缴:须催告。
二、月缴或季缴:原则上无须催告。例外是约定以金融机构转帐等
交付保险费,才须催告。
建议看看自己的保险单条款是怎麽写的,这会比较准确一点。(这
一条应该蛮早以前的保险单就有了,我父母大概十年前的保单好像就有
这一条了。)
PS:自催告到达翌日起○○日(不得低於三十日)内为宽限期间。
如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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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单示范条款》
金管会104.06.24金管保寿字第10402049830号函修正
第五条(第二期以後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契约效力的停止)
分期缴纳的第二期以後保险费,应照本契约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
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点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并交付本
公司开发之凭证。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年缴或半年缴
者,自催告到达翌日起○○日(不得低於三十日)内为宽限期间;月缴
或季缴者,则不另为催告,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之翌日起○○日(不
得低於三十日)为宽限期间。
约定以金融机构转帐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险费者,
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项约定受领保险费时,应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险费
,自催告到达翌日起○○日(不得低於三十日)内为宽限期间。
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者,本契约自宽限期间终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如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时,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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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ptt0219 (111.249.248.108), 10/09/2015 14:45:46
1F:推 aromagreen: 你讲的太复杂了.只要问保险公司,X月X日是最後缴费期 10/09 14:51
2F:→ aromagreen: 限,另外若原PO有自动垫缴功能(保单本身有准备金) 10/09 14:52
3F:→ aromagreen: 就算超过期限缴也不会马上停效 10/09 14:52
这是另一个问题,如果讨论的话,只会把问题复杂化而已。
※ 编辑: ptt0219 (111.249.248.108), 10/09/2015 14:58:16
4F:推 fleetwood: 住微笑宿舍的法条是东大毕业的 10/10 2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