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tt0219 (讀書、寫字、作功課~~)
看板RIPE_gender
標題Re: [日誌] 打不還手
時間Wed Mar 11 12:10:31 2015
《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84條第2項: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送報生可能觸犯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法定刑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
路人可能觸犯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
第277條第2項後段重傷罪的話,則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來一開始是送報生不對的,但後來路人毆打送報生,也成了加害人,在
法律上的刑責比送報生還重,反而站不住腳而屈於劣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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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tt0219 (111.249.217.58), 03/11/2015 13:2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