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tt0219 (读书、写字、作功课~~)
看板RIPE_gender
标题Re: [日志] 打不还手
时间Wed Mar 11 12:10:31 2015
《刑法》第277条第1项:伤害人之身体或健康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284条第2项:从事业务之人,因业务上之过失伤害人者,处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罚金。
送报生可能触犯第284条第2项前段之业务过失伤害罪,法定刑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
路人可能触犯第277条第1项伤害罪,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
第277条第2项後段重伤罪的话,则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来一开始是送报生不对的,但後来路人殴打送报生,也成了加害人,在
法律上的刑责比送报生还重,反而站不住脚而屈於劣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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