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tt0219 (除了豪洨外,沒有其他不良嗜好~~)
看板RIPE_gender
標題Re: [討論] 辭教職
時間Sat Jun 7 13:07:39 2014
※ 引述《Tiunn (guesswho)》之銘言:
: 我是國中男老師,8年前有一位未婚女同事說教書好累,她好想辭職,問我的意見。
: 我勸她不要辭職,因為經濟不景氣,教職得來不易。
: 結果她隔沒幾天就在部落格罵我是沒有出息的男人,理由竟然是我勸她不要辭職。
: 8年過去了,她還是沒有辭職。
: 我真不懂,我是被動提供意見(她主動問我)
: 如果我的意見不好,她隨時可以辭職,我一點都沒有辦法攔阻,
: 為何她不辭?
: 如果我的意見是好的,為何她在部落格罵我是沒有出息的男人,
: 理由竟然是我勸她不要辭職?
那這個人以後你就要注意了,永遠不要給他特定的答案。
就如同你說的,感性上她因為覺得教書好累,所以想辭職;但
理性上就像你說的,經濟不景氣,教職得來不易,所以她八年過去
了,還是沒有辭職。
最賊的回答方式就是分析利弊就好了,讓她自己決定,而不要
給她特定的答案。
話說,原PO你的記憶力真好,都過了八年,你怎麼還記得她罵
你的這件事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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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便回答某板友,如果女方是在部落格公開罵男方沒出息的話
,觸犯了刑法第310條第2項的加重誹謗罪,依刑法第314條必須提
起告訴始可追訴。
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期間為告訴權人知悉犯
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本件之告訴權人知悉犯人至今已經八年了,早
超過了告訴期間而未提起告訴。
本件檢察官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之規定,將告訴乃論
之罪已逾告訴期間之案件,為不起訴處分。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3款之規定,以同理由諭知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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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webptt.com/m.aspx?n=bbs/RIPE_gender/M.1402117662.A.A11.html
※ 編輯: ptt0219 (36.230.54.126), 06/07/2014 13:11:09
1F:推 llh117:沒那樣嚴重啦!我不會在我的FB講PTT有個0209很OOXX 06/07 13:12
量你也不敢~~ XD
※ 編輯: ptt0219 (36.230.54.126), 06/07/2014 13:12:57
2F:→ llh117:我只會講網路上有個人殺人放火搶劫還以為是隻豬俠,告不成 06/07 13:12
你怎麼會知道我除了在網路上殺人放火搶劫之外,就沒幹其他壞事了。
被你發現了,月夜風高殺人夜~~
※ 編輯: ptt0219 (36.230.54.126), 06/07/2014 13:15:47
3F:推 llh117:她罵過你,打過你,用刀子刺過你,那便是說她心中有了你這 06/07 13:15
4F:→ llh117:人,這已經是天大的福份了。 06/07 13:15
原來你對我……(羞~~)
不過我不像嗜插喵那樣子喜歡男人耶。對不起!辜負你的好意了。 XD
※ 編輯: ptt0219 (36.230.54.126), 06/07/2014 13:21:46
5F:推 tsming:117你那是武俠小說台詞嗎XDDDD 06/07 13:48
6F:推 tsming:好像是鹿鼎記? 06/07 13:53
7F:→ Vicbook:笑了..鹿鼎記有印象.. 06/07 14:52
※ 編輯: ptt0219 (36.230.56.185), 06/07/2014 14:57:40
8F:推 dsfcomtw:(抖) 06/07 19:37
都過了端午節,應該不會覺得冷吧? XD
※ 編輯: ptt0219 (36.230.56.185), 06/07/2014 19:42:49
9F:推 aromagreen:我覺得你認真了,但核心並不是...這個 06/07 20:51
請當事人宣布答案不就得了。
但兩者要是能擦出火花來,也
不會來這兒說這個故事了。
※ 編輯: ptt0219 (111.249.221.33), 06/07/2014 21:1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