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tt0219 (除了豪洨外,没有其他不良嗜好~~)
看板RIPE_gender
标题Re: [讨论] 辞教职
时间Sat Jun 7 13:07:39 2014
※ 引述《Tiunn (guesswho)》之铭言:
: 我是国中男老师,8年前有一位未婚女同事说教书好累,她好想辞职,问我的意见。
: 我劝她不要辞职,因为经济不景气,教职得来不易。
: 结果她隔没几天就在部落格骂我是没有出息的男人,理由竟然是我劝她不要辞职。
: 8年过去了,她还是没有辞职。
: 我真不懂,我是被动提供意见(她主动问我)
: 如果我的意见不好,她随时可以辞职,我一点都没有办法拦阻,
: 为何她不辞?
: 如果我的意见是好的,为何她在部落格骂我是没有出息的男人,
: 理由竟然是我劝她不要辞职?
那这个人以後你就要注意了,永远不要给他特定的答案。
就如同你说的,感性上她因为觉得教书好累,所以想辞职;但
理性上就像你说的,经济不景气,教职得来不易,所以她八年过去
了,还是没有辞职。
最贼的回答方式就是分析利弊就好了,让她自己决定,而不要
给她特定的答案。
话说,原PO你的记忆力真好,都过了八年,你怎麽还记得她骂
你的这件事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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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便回答某板友,如果女方是在部落格公开骂男方没出息的话
,触犯了刑法第310条第2项的加重诽谤罪,依刑法第314条必须提
起告诉始可追诉。
而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告诉期间为告诉权人知悉犯
人之时起六个月内。本件之告诉权人知悉犯人至今已经八年了,早
超过了告诉期间而未提起告诉。
本件检察官应依刑事诉讼法第252条第5款之规定,将告诉乃论
之罪已逾告诉期间之案件,为不起诉处分。法院应依刑事诉讼法第
303条第3款之规定,以同理由谕知不受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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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ptt0219 (36.230.54.126), 06/07/2014 13:11:09
1F:推 llh117:没那样严重啦!我不会在我的FB讲PTT有个0209很OOXX 06/07 13:12
量你也不敢~~ XD
※ 编辑: ptt0219 (36.230.54.126), 06/07/2014 13:12:57
2F:→ llh117:我只会讲网路上有个人杀人放火抢劫还以为是只猪侠,告不成 06/07 13:12
你怎麽会知道我除了在网路上杀人放火抢劫之外,就没干其他坏事了。
被你发现了,月夜风高杀人夜~~
※ 编辑: ptt0219 (36.230.54.126), 06/07/2014 13:15:47
3F:推 llh117:她骂过你,打过你,用刀子刺过你,那便是说她心中有了你这 06/07 13:15
4F:→ llh117:人,这已经是天大的福份了。 06/07 13:15
原来你对我……(羞~~)
不过我不像嗜插喵那样子喜欢男人耶。对不起!辜负你的好意了。 XD
※ 编辑: ptt0219 (36.230.54.126), 06/07/2014 13:21:46
5F:推 tsming:117你那是武侠小说台词吗XDDDD 06/07 13:48
6F:推 tsming:好像是鹿鼎记? 06/07 13:53
7F:→ Vicbook:笑了..鹿鼎记有印象.. 06/07 14:52
※ 编辑: ptt0219 (36.230.56.185), 06/07/2014 14:57:40
8F:推 dsfcomtw:(抖) 06/07 19:37
都过了端午节,应该不会觉得冷吧? XD
※ 编辑: ptt0219 (36.230.56.185), 06/07/2014 19:42:49
9F:推 aromagreen:我觉得你认真了,但核心并不是...这个 06/07 20:51
请当事人宣布答案不就得了。
但两者要是能擦出火花来,也
不会来这儿说这个故事了。
※ 编辑: ptt0219 (111.249.221.33), 06/07/2014 21:1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