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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enda前面(3731號文)提到老闆要她「五一以後不用來上班」 由於在工會上班 趕快提醒brenda注意 也同時要提醒所有版友 事關我們自己的工作權,不能大意 解雇或者辭職, 在法律角度上,都是終止勞動契約 在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上, 關於終止勞動契約的條文有幾條 其中與brenda這次遇到的最相關的條文 一是11條、一是12條 以及14、15條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 歇業或轉讓時。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這條翻成白話叫做「雇主必須經過預告才能解雇員工的條件」, 或者是雇主得以經由預告而合法解雇的五個條件 簡單而言,到目前為止(勞委會是想狠狠的大修勞基法, 去掉終身雇用制的精神、去掉對定期契約的嚴格限制、 從而對派遣業大開方便之門。 但在還沒修法之前,現在的法都還適用), 勞基法的基本精神接近終身雇用, 所以嚴格限制雇主不能無緣無故解雇員工 即使解雇,也要給資遣費(資遣費的規定見後) 五種條件裡, 歇業、轉讓、虧損、業務緊縮、不可抗力停工一個月以上 這幾點可能比較少爭議 (其實很多雇主把帳面弄得虧損,或者把生意移到海外, 讓國內公司虧損,但實際還是賺錢) 即使是第四點,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工之必要時 也必須先看有無適當工作可安置 第五個條件,對所擔任的工作確不能勝任 這也絕對不是雇主或主管說了算 必須要有實際的證明 另有一條同樣相關, 而且更需要勞工小心的是第12條: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簡而言之,這條是「雇主得以不經預告及解雇員工」的條件 可以不經預告而解雇的原因 很清楚的,就是勞方有違法或者及嚴重之過失 11、12兩條的差異 就在於前者勞工無過失、後者勞工有過失 因此前者雇主必須給勞工資遣費 但後者不必 因此,針對解雇, 雇主常常故意捏造事實、欺騙威脅他要以第12條解雇 勞工此時如果害怕、趕緊選擇摸摸鼻子走人 或者在資方給予的「寬大善意」之下,草草簽下自願離職證明書 讓本來是惡意解雇(意思是說完全違反勞基法,連11條的條件都沒達到) 白白的變成了第15條(辭職): 第 15 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註:除非簽約時說明工作期間有限定 否則一般的勞動契約都是不定期契約 (意思極大化,就是老子可以做到退休)) 這樣子,你會失去什麼? 第一,如果解雇根本不符合前述11、12條的條件 就是違法解雇 妳本來經過勞工局調解、工會幹部或組織工作者協助施壓 (我們有很多的合法技巧可以讓雇主屁屁剉) 或法院訴訟(當然那會耗很久) 可能可以恢復妳的工作的 但因為你的害怕與妥協 通通沒了 第二,就算真要被解雇 你本來可以爭取到資遣費、 甚至可以因為有抗爭過, 而得以爭取到超過勞基法規定的資遣費額度的 但因為你害怕, 你一毛錢都拿不到 資遣費有多少? 老實說,沒多少,跟妳做到退休的退休金比起來 (當然,勞退新制又實際上讓雇主可以強迫勞工從自己口袋裡提撥, 最後的數字又大大的被砍了一筆, 所以其實也沒多少;也就是說,絕對養不活你): 第 17 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簡單說,一年一個月,不足一年依比例算 此外,你還會因為在不明不白或者禁不住威逼利誘的情況下 簽了「自願離職證明,」 法律上你是以「辭職」的形式主動的終止了你跟雇主之間的勞動契約 不是被解雇 所以雇主通常不會給你「非自願離職證明」 換句話說,你除了資遣費一毛都拿不到, 還會損失另一筆失業給付: 依據「就業保險法」, 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之後 可以跟當地勞工局申請失業給付 領取薪資之六成,最多可領半年 但領取期間,每個月都必須有謀職或者接受職訓的證明 (意思是說你要嘛就是有在努力找工作,但是人家不用你, 要嘛就是接受政府職訓以方便未來求職) 法源如下: 「就業保險法」第16條 第 16 條 失業給付之發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 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領滿六個月失業給付者 ,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二 受領失業給付未滿六個月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得依規定申領 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十八條規定領取之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六個月為限;合計領滿六個月失業給付者 ,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依前項規定領滿六個月失業給付者,自領滿之日起二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 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三個月為限。領滿三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 應重行起算。 所以,可以選擇的話, 你要選擇嘗試透過調解或者讓資方知道你懂法、 你有更懂的朋友、你也知道怎麼申請調解、也敢去申請 從而保住你的工作權; 你也可以選擇「此地不留爺/娘,必有留爺/娘處」 拍拍屁股走人,一毛不要的自己找新工作去。 你要選擇前者,還是後者呢? 在現代社會 其實絕大多數的勞工, 或者是膽小、畏懼, 或者是根本完全搞不清楚他可以有哪些權利、 可以拿哪些法令可以拿來保障自己, 或者是自以為年輕力壯或者有專業 所以自己選擇或者毫無選擇的 以前面的第二條路離開。 他們或者根本不認為自己有力量、根本不認為可能爭得到; 或者不求甚解,以為雇主講的都是對的; 或者自以為年輕力壯或學有專精,所以工作不難找 而把自己的權利(即便常常是其實很微不足道的一點錢)白白葬送了。 你可以怎麼辦? 重點來了。 雇主打壓你、騙你 不顧念你為公司做牛做馬、沒天沒地的無薪加班 居然想搞你、讓你明明是被解雇, 卻一資遣費都拿不到。 你能怎麼辦呢? 跟雇主哭訴? 跟雇主ㄋㄞ? 含淚獻身給老闆以保住飯碗? 燒香祈禱,期盼老闆良心發現? 找法師作法、下蠱、降頭、咒老闆不得好死? 求老闆的老婆/女兒/小老婆/好友/小狗、民代或是有力人士幫你關說? 找個律師,花個五萬十萬幫你打官司? 到勞工局,求一批專業大小官僚幫你作主? 以我的角度、工會的角度 最好的、最根本、最徹底的方法 就是讓所有同事跟妳站在一起 唯有當員工團結起來,才可能會有力量 能組工會是最好的 即使人數不足或現實環境根本不可能組 (公司員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即可籌組產業工會) 至少也應該盡量讓同事站在自己這邊、集體行動 (比方到勞工局申請集體勞資調解) 那也遠遠比你一個人和老闆鬥有力量 這邊講的或許有點天方夜譚 我知道 但是自己不站起來、不與其他員工團結起來 每一次遇到勞資爭議、遇到被整才會想找人幫忙、 從而急病亂投醫 這往往都是沒用的 台灣的勞工多半沒有這種認知 平時完全想都不想工會 事情一發生, 最多就只能以近乎討債公司的自救會來抗爭 對了,附帶一提 前面有版友提到離職前一定要跟雇主要求「結清年資」 聽起來,其實對結清年資的規定也有所誤解 我也說明一下 第一,所謂的「結清年資」 只對是有勞退舊制年資的勞工適用 也就是說,如果你是在94年7月1日之後進入現在這家公司的話 你根本沒有所謂的「結清」的問題, 或者說你根本沒資格結清 所以brenda首先要先看自己進來這家公司的時間 看自己是否合於結清的規定 第二, 結清年資,指的是: 有勞退舊制年資的勞工 在勞資「合意」的情況下 把勞資雙方勞動契約存續期間的舊制退休基金 由雇主以不低於勞基法退休規定 (也就是勞基法55及84-2條)的金額發放給勞工 之後就開始以勞退新制起算 所以要結清的話, 必須經由勞資雙方合意 也就是勞僱雙方都要同意 你單方面要求雇主結清 雇主是可以完全不甩你的 實際上,這條不強制、必須勞資合意的規定 讓這一條結清條文根本形同具文 這是勞委會用來讓立委得以向勞工交差、 或說讓勞委會和立委交相賊的欺騙勞工、 完全出賣勞工的舊制勞退金請領權的條文。 實務上,能結清的例子少之又少 結清年資的法源是「勞工退休金條例」的第11條: 第 11 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 事業單位而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適用本條例前之工作年資 ,應予保留。 前項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 、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雇主應依各法規定,以契約終止時 之平均工資,計給該保留年資之資遣費或退休金,並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 十日內發給。 第一項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雇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 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之給與標準結清者,從其約定 。 公營事業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於民營化之日,其移轉民營前年資, 依民營化前原適用之退休相關法令領取退休金。但留用人員應停止其領受 月退休金及相關權利,至離職時恢復。 另外,前面提過的勞基法的退休金計算方式,在勞基法的第55和84-1條: 第 55 條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左: 一 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 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 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 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 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第 84- 1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 、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 、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 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 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 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 及福祉。 簡單說,就是: 1. 以離職前半年平均薪資為「基數」 2. 工作年資前15年,一年2個基數 3. 工作年資前15年後的年份,一年1個基數 4. 最高45個基數 版上臥虎藏龍 工程師、醫護人員、傳播業等, 各行各業的專業人才都有 可是除了極少數的律師(因為國考是不考勞動法的) 我猜恐怕沒有幾位對工會、對勞動法、對勞工權益有足夠清楚的掌握 希望以上的說明,能對大家有一些幫助 前面所有的法令 都可以在「全國法律資料庫」找到: 網址:http://law.moj.gov.tw/ 在「法規檢索」裡輸入欲查法令名稱關鍵字即可 勞動相關法規、相關函釋 同時可以在勞委會的查詢網頁找到 網址:http://laws.cla.gov.tw/ 以上說明, 若有任何疏漏、錯誤 還請ann律師或者任何一位版友指正! -- 請支持瑪姐大大發起成立的菲律賓版!! LifeNewBoard版 869 3/30 KarlMarx(就是小馬本尊啦) ˇ [申請新板] Pilipinas 請按「y」推文!感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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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F:推 Rotan:抱歉抱歉,有個錯誤;失業給付是60%,不是80%.makiyo說對了 04/11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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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F:→ Rotan:已經改過來了,也把相關法條加了上來 04/11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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