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tan (在三号出口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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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心得]关於离职,你不能不知道!
时间Wed Apr 11 04:34:39 2007
brenda前面(3731号文)提到老板要她「五一以後不用来上班」
由於在工会上班
赶快提醒brenda注意
也同时要提醒所有版友
事关我们自己的工作权,不能大意
解雇或者辞职,
在法律角度上,都是终止劳动契约
在劳动基准法(简称劳基法)上,
关於终止劳动契约的条文有几条
其中与brenda这次遇到的最相关的条文
一是11条、一是12条
以及14、15条
第 11 条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预告劳工终止劳动契约:
一 歇业或转让时。
二 亏损或业务紧缩时。
三 不可抗力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时。
四 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劳工之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时。
五 劳工对於所担任之工作确不能胜任时。
这条翻成白话叫做「雇主必须经过预告才能解雇员工的条件」,
或者是雇主得以经由预告而合法解雇的五个条件
简单而言,到目前为止(劳委会是想狠狠的大修劳基法,
去掉终身雇用制的精神、去掉对定期契约的严格限制、
从而对派遣业大开方便之门。
但在还没修法之前,现在的法都还适用),
劳基法的基本精神接近终身雇用,
所以严格限制雇主不能无缘无故解雇员工
即使解雇,也要给资遣费(资遣费的规定见後)
五种条件里,
歇业、转让、亏损、业务紧缩、不可抗力停工一个月以上
这几点可能比较少争议
(其实很多雇主把帐面弄得亏损,或者把生意移到海外,
让国内公司亏损,但实际还是赚钱)
即使是第四点,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工之必要时
也必须先看有无适当工作可安置
第五个条件,对所担任的工作确不能胜任
这也绝对不是雇主或主管说了算
必须要有实际的证明
另有一条同样相关,
而且更需要劳工小心的是第12条:
第 12 条 劳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经预告终止契约:
一 於订立劳动契约时为虚伪意思表示,使雇主误信而有受损害之虞者。
二 对於雇主、雇主家属、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劳工,实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确定,而未谕知缓刑或未准易科罚金者。
四 违反劳动契约或工作规则,情节重大者。
五 故意损耗机器、工具、原料、产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泄
漏雇主技术上、营业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损害者。
六 无正当理由继续旷工三日,或一个月内旷工达六日者。
雇主依前项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规定终止契约者,应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为之。
简而言之,这条是「雇主得以不经预告及解雇员工」的条件
可以不经预告而解雇的原因
很清楚的,就是劳方有违法或者及严重之过失
11、12两条的差异
就在於前者劳工无过失、後者劳工有过失
因此前者雇主必须给劳工资遣费
但後者不必
因此,针对解雇,
雇主常常故意捏造事实、欺骗威胁他要以第12条解雇
劳工此时如果害怕、赶紧选择摸摸鼻子走人
或者在资方给予的「宽大善意」之下,草草签下自愿离职证明书
让本来是恶意解雇(意思是说完全违反劳基法,连11条的条件都没达到)
白白的变成了第15条(辞职):
第 15 条
特定性定期契约期限逾三年者,於届满三年後,劳工得终止契约。但应於
三十日前预告雇主。
不定期契约,劳工终止契约时,应准用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雇主。
(注:除非签约时说明工作期间有限定
否则一般的劳动契约都是不定期契约
(意思极大化,就是老子可以做到退休))
这样子,你会失去什麽?
第一,如果解雇根本不符合前述11、12条的条件
就是违法解雇
你本来经过劳工局调解、工会干部或组织工作者协助施压
(我们有很多的合法技巧可以让雇主屁屁剉)
或法院诉讼(当然那会耗很久)
可能可以恢复你的工作的
但因为你的害怕与妥协
通通没了
第二,就算真要被解雇
你本来可以争取到资遣费、
甚至可以因为有抗争过,
而得以争取到超过劳基法规定的资遣费额度的
但因为你害怕,
你一毛钱都拿不到
资遣费有多少?
老实说,没多少,跟你做到退休的退休金比起来
(当然,劳退新制又实际上让雇主可以强迫劳工从自己口袋里提拨,
最後的数字又大大的被砍了一笔,
所以其实也没多少;也就是说,绝对养不活你):
第 17 条 雇主依前条终止劳动契约者,应依左列规定发给劳工资遣费:
一 在同一雇主之事业单位继续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於一个月平均工
资之资遣费。
二 依前款计算之剩余月数,或工作未满一年者,以比例计给之。未满一
个月者以一个月计。
简单说,一年一个月,不足一年依比例算
此外,你还会因为在不明不白或者禁不住威逼利诱的情况下
签了「自愿离职证明,」
法律上你是以「辞职」的形式主动的终止了你跟雇主之间的劳动契约
不是被解雇
所以雇主通常不会给你「非自愿离职证明」
换句话说,你除了资遣费一毛都拿不到,
还会损失另一笔失业给付:
依据「就业保险法」,
雇主开立非自愿离职证明之後
可以跟当地劳工局申请失业给付
领取薪资之六成,最多可领半年
但领取期间,每个月都必须有谋职或者接受职训的证明
(意思是说你要嘛就是有在努力找工作,但是人家不用你,
要嘛就是接受政府职训以方便未来求职)
法源如下:
「就业保险法」第16条
第 16 条
失业给付之发放,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 失业给付每月按申请人离职办理本保险退保之当月起前六个月平均月
投保薪资百分之六十发给,最长发给六个月。领满六个月失业给付者
,本保险年资应重行起算。
二 受领失业给付未满六个月再参加本保险後非自愿离职,得依规定申领
失业给付。但合并原已领取之失业给付月数及依第十八条规定领取之
提早就业奖助津贴,以发给六个月为限;合计领满六个月失业给付者
,本保险年资应重行起算。
依前项规定领满六个月失业给付者,自领满之日起二年内再次请领失业给
付,其失业给付以发给三个月为限。领满三个月失业给付者,本保险年资
应重行起算。
所以,可以选择的话,
你要选择尝试透过调解或者让资方知道你懂法、
你有更懂的朋友、你也知道怎麽申请调解、也敢去申请
从而保住你的工作权;
你也可以选择「此地不留爷/娘,必有留爷/娘处」
拍拍屁股走人,一毛不要的自己找新工作去。
你要选择前者,还是後者呢?
在现代社会
其实绝大多数的劳工,
或者是胆小、畏惧,
或者是根本完全搞不清楚他可以有哪些权利、
可以拿哪些法令可以拿来保障自己,
或者是自以为年轻力壮或者有专业
所以自己选择或者毫无选择的
以前面的第二条路离开。
他们或者根本不认为自己有力量、根本不认为可能争得到;
或者不求甚解,以为雇主讲的都是对的;
或者自以为年轻力壮或学有专精,所以工作不难找
而把自己的权利(即便常常是其实很微不足道的一点钱)白白葬送了。
你可以怎麽办?
重点来了。
雇主打压你、骗你
不顾念你为公司做牛做马、没天没地的无薪加班
居然想搞你、让你明明是被解雇,
却一资遣费都拿不到。
你能怎麽办呢?
跟雇主哭诉?
跟雇主ㄋㄞ?
含泪献身给老板以保住饭碗?
烧香祈祷,期盼老板良心发现?
找法师作法、下蛊、降头、咒老板不得好死?
求老板的老婆/女儿/小老婆/好友/小狗、民代或是有力人士帮你关说?
找个律师,花个五万十万帮你打官司?
到劳工局,求一批专业大小官僚帮你作主?
以我的角度、工会的角度
最好的、最根本、最彻底的方法
就是让所有同事跟你站在一起
唯有当员工团结起来,才可能会有力量
能组工会是最好的
即使人数不足或现实环境根本不可能组
(公司员工人数在三十人以上即可筹组产业工会)
至少也应该尽量让同事站在自己这边、集体行动
(比方到劳工局申请集体劳资调解)
那也远远比你一个人和老板斗有力量
这边讲的或许有点天方夜谭
我知道
但是自己不站起来、不与其他员工团结起来
每一次遇到劳资争议、遇到被整才会想找人帮忙、
从而急病乱投医
这往往都是没用的
台湾的劳工多半没有这种认知
平时完全想都不想工会
事情一发生,
最多就只能以近乎讨债公司的自救会来抗争
对了,附带一提
前面有版友提到离职前一定要跟雇主要求「结清年资」
听起来,其实对结清年资的规定也有所误解
我也说明一下
第一,所谓的「结清年资」
只对是有劳退旧制年资的劳工适用
也就是说,如果你是在94年7月1日之後进入现在这家公司的话
你根本没有所谓的「结清」的问题,
或者说你根本没资格结清
所以brenda首先要先看自己进来这家公司的时间
看自己是否合於结清的规定
第二,
结清年资,指的是:
有劳退旧制年资的劳工
在劳资「合意」的情况下
把劳资双方劳动契约存续期间的旧制退休基金
由雇主以不低於劳基法退休规定
(也就是劳基法55及84-2条)的金额发放给劳工
之後就开始以劳退新制起算
所以要结清的话,
必须经由劳资双方合意
也就是劳雇双方都要同意
你单方面要求雇主结清
雇主是可以完全不甩你的
实际上,这条不强制、必须劳资合意的规定
让这一条结清条文根本形同具文
这是劳委会用来让立委得以向劳工交差、
或说让劳委会和立委交相贼的欺骗劳工、
完全出卖劳工的旧制劳退金请领权的条文。
实务上,能结清的例子少之又少
结清年资的法源是「劳工退休金条例」的第11条:
第 11 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适用劳动基准法之劳工,於本条例施行後,仍服务於同一
事业单位而选择适用本条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适用本条例前之工作年资
,应予保留。
前项保留之工作年资,於劳动契约依劳动基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但书
、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或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终止时,雇主应依各法规定,以契约终止时
之平均工资,计给该保留年资之资遣费或退休金,并於终止劳动契约後三
十日内发给。
第一项保留之工作年资,於劳动契约存续期间,劳雇双方约定以不低於劳
动基准法第五十五条及第八十四条之二规定之给与标准结清者,从其约定
。
公营事业之公务员兼具劳工身分者,於民营化之日,其移转民营前年资,
依民营化前原适用之退休相关法令领取退休金。但留用人员应停止其领受
月退休金及相关权利,至离职时恢复。
另外,前面提过的劳基法的退休金计算方式,在劳基法的第55和84-1条:
第 55 条 劳工退休金之给与标准如左:
一 按其工作年资,每满一年给与两个基数。但超过十五年之工作年资,
每满一年给与一个基数,最高总数以四十五个基数为限。未满半年者
以半年计;满半年者以一年计。
二 依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强制退休之劳工,其心神丧失或身
体残废系因执行职务所致者,依前款规定加给百分之二十。
前项第一款退休金基数之标准,系指核准退休时一个月平均工资。
第一项所定退休金,雇主如无法一次发给时,得报经主管机关核定後,分
期给付。本法施行前,事业单位原定退休标准优於本法者,从其规定。
第 84- 1 条 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公告下列工作者,得由劳雇双方另行约定,工作时间
、例假、休假、女性夜间工作,并报请当地主管机关核备,不受第三十条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之限制。
一 监督、管理人员或责任制专业人员。
二 监视性或间歇性之工作。
三 其他性质特殊之工作。
前项约定应以书面为之,并应参考本法所定之基准且不得损及劳工之健康
及福祉。
简单说,就是:
1. 以离职前半年平均薪资为「基数」
2. 工作年资前15年,一年2个基数
3. 工作年资前15年後的年份,一年1个基数
4. 最高45个基数
版上卧虎藏龙
工程师、医护人员、传播业等,
各行各业的专业人才都有
可是除了极少数的律师(因为国考是不考劳动法的)
我猜恐怕没有几位对工会、对劳动法、对劳工权益有足够清楚的掌握
希望以上的说明,能对大家有一些帮助
前面所有的法令
都可以在「全国法律资料库」找到:
网址:
http://law.moj.gov.tw/
在「法规检索」里输入欲查法令名称关键字即可
劳动相关法规、相关函释
同时可以在劳委会的查询网页找到
网址:
http://laws.cla.gov.tw/
以上说明,
若有任何疏漏、错误
还请ann律师或者任何一位版友指正!
--
请支持玛姐大大发起成立的菲律宾版!!
LifeNewBoard版
869 3/30 KarlMarx(就是小马本尊啦) ˇ [申请新板] Pilipinas
请按「y」推文!感谢!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1.169.1.104
1F:推 aaaashu:超清楚,感谢。 04/11 04:47
※ 编辑: Rotan 来自: 221.169.1.104 (04/11 05:08)
2F:推 wpw:感谢 04/11 08:38
3F:推 evelyniced:好文一定要推的~~ 04/11 09:44
4F:推 furla168:推~好文~ 04/11 09:57
5F:推 sharonhu:推专业好文~ 04/11 11:37
6F:推 guerre:小马很哀怨的和我说写得要死都没什麽人推.. 04/11 12:17
7F:推 sharonhu:好吧,既然这样再多推几次,虽然我目前用不到^_^ 04/11 12:22
8F:推 poqwer:推,好文~ 04/11 12:30
9F:→ Nodame121:小马真好~! (笔记) 04/11 12:37
10F:推 guerre:小马是好人, 不推爆他会哭喔.. 04/11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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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F:→ avalonl:│ 先别签任何文件 │ 04/11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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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F:→ avalonl:│ ╭─────────╮ 04/11 13:44
16F:→ avalonl:│ ◢██◣ │R大教课要认真听啊 │ 04/11 13:44
17F:→ avalonl:│ █ ◥▌╯─────────╯ 04/11 13:44
18F:→ avalonl:│ ◤□︵□▌ │ 04/11 13:44
19F:→ avalonl:└──﹨╲ 口/───▅────┘ 04/11 13:44
20F:→ avalonl:  ̄ ̄ ̄◥ ̄︺ ̄◣ ̄ ̄ ̄ ̄ ̄ ̄ ̄ ̄ 04/11 13:44
21F:→ avalonl: │ │ 04/11 13:44
22F:→ avalonl: ◤ ̄◥ 04/11 13:44
23F:→ makiyolo:别忘了,还有失业救济金半年可以申请 薪资的6成 04/11 13:52
24F:→ makiyolo:去职训局学技能.还是可以继续领3-6个月的6成薪水 04/11 13:53
25F:→ makiyolo:我本身学校是学HR人力资源的.所以,懂太多,都不敢请人 04/11 13:55
26F:推 Rotan:抱歉抱歉,有个错误;失业给付是60%,不是80%.makiyo说对了 04/11 14:04
※ 编辑: Rotan 来自: 218.166.235.176 (04/11 14:07)
27F:→ Rotan:已经改过来了,也把相关法条加了上来 04/11 14:08
28F:推 sharonhu:吃饱饭再送你个推︿( ̄︶ ̄)︿ 04/11 14:52
29F:推 firecat56:推 很实用的好文:) 04/11 15:34
30F:推 loci:不论是自动辞职或者被开除 只要符合条件 都应该有资遣费的 04/11 15:50
31F:推 Rotan:资遣费只有雇主解雇时才有,辞职不是解雇啊 04/11 16:07
32F:→ Rotan:另外「开除」指的是员工有错被终止劳雇契约,也是没资遣费的 04/11 16:07
33F:推 ggoodman:如已工作四年 基本上"对所担任的工作确不能胜任"不成立 04/11 20:27
34F:推 ggoodman:我担心公司来贱招 建议这期间先将私人的物品携回家 04/11 20:31
35F:→ ggoodman:疲劳轰炸过下班时间就说有事离开,累就依规定请假 04/11 20:33
36F:→ ggoodman:拒绝出差或公出及加班 放松心情 ps.有工会吗? 04/11 20:35
38F:推 densmore:小马果然专业。有上电视有差啊 ~ (下次记得打粉) 04/12 03:10
39F:推 Rotan:什麽?最近有被电视曝光吗? 04/12 04:18
40F:推 densmore:高捷泰劳你不是有上电视~ 04/13 03:02
41F:推 Rotan:densemore怎麽这麽厉害?一年半多以前的事都记得...好恐怖~ 04/13 18:10
42F:推 densmore:年纪大时间过的快啊 ~ 04/14 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