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ayteng (查明真相)
看板DIRDS
標題Re: [資訊] 研花役來喔!關於回役喔!
時間Sat Apr 18 23:48:17 2009
看了此修正草案條文還不是很清楚,
假設我想要轉服一般替代役的話,
只要我擅自離職7日,我就可以成功轉服一般替代役了嗎?
因為看到"研發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第 十 條
役男除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同意延期入營外,未依前條規定報到入營或
經查證資格不符者,由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其錄取資格,並通知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
縣(市)政府予以徵集,服原應服之兵役義務及役期。
研發替代役役男因故未能完成軍事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或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由主
管機關廢止其研發替代役資格,並指定改服一般替代役,通知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政府予以徵集,補足應服役期。
前二項情形,主管機關應通知其用人單位。
在這裡沒有看到說,擅自離職7日要受到刑責,
只說會廢止研發替代役資格,並指定改服一般替代役,
而我之前以為擅自離職七日會受到刑責,
是看到"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及"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第十四條 一般替代役役男涉及本條例第五十二條或第五十三條之刑事責任者,應由服
勤單位移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需用機關;涉及本條例第五十四條之刑事責任者,應由
主管機關移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需用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涉及本條例第五
十五條之一第一項之刑事責任者,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移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
主管機關。
研發替代役役男涉及本條例第五十二條之刑事責任者,應由用人單位向司法機關告發,並
副知主管機關。
第一階段研發替代役役男涉及本條例第五十三條之刑事責任者,由主管機關移請司法機關
究辦。
那麼應該以哪一個為主呢?
我一直為此感到困惑 orz
※ 引述《law19777 (冷靜)》之銘言:
: http://rdss.nca.gov.tw/MND_NCA/
: 偉大內x部,之前莫明奇妙的快閃問卷,
: 現在快閃結案,對於回役也是含糊帶過,
: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不然就是再進一批白老鼠,繼續實驗了。
: 結論:
: x政部:
: 【不怕你進來後哭夭,就怕你不來參加研花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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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224.209
1F:推 bighead319:所以想回役的話,只要去給他環島玩個幾天就可以了嗎 XD 04/18 23:51
2F:→ bighead319:玩滿七天,送你回役 04/18 23:52
3F:推 yunggo:替代役實施條例有規定擅離職守的處罰規定 04/19 00:29
4F:→ yunggo:第十條是關於還沒入營的人.如果已經受訓完的就無關了 04/19 00:30
5F:→ yunggo:替代役實施條例相關規定是有徒刑的.還有可能會送回成功嶺喔 04/19 00:31
6F:→ rayteng:第十條中的"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 這個應該是指受訓後吧? 04/19 00:56
7F:→ rayteng:所以我才會覺得疑惑 04/19 00:57
8F:→ rayteng:怎麼"研發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會跟"研發替代役甄 04/19 00:58
9F:→ rayteng: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寫的不太一樣 04/19 00:59
10F:→ rayteng:錯了, 是"研發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和"替代役實施 04/19 01:00
11F:→ rayteng:條例"寫的不太一樣 04/19 01:00
12F:→ law19777:一個是母法一個是子法,子法適用母法,了了嗎! 04/19 02:31
13F:→ law19777:現在明白了吧,呵,當初只看子法的都被騙了啦...... 04/19 02:32
14F:推 yunggo:應該一個是進成功嶺7天後.一個是到用人單位7天後 04/19 12:37
15F:→ yunggo:成功嶺擅離職守7天是直接廢止資格與到用人單位後依母法規定 04/19 1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