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unggo (救急Buy!!)
看板DIRDS
標題Re: [問題] 有誰可以翻成白話文~
時間Wed Mar 11 20:07:03 2009
※ 引述《onion61 (呆~~~)》之銘言:
: [「研發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修訂議題_調查(研發替代役役男)]
: 研發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係由內政部於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令發布施行,
: 迄今尚無修正紀錄,茲因依法核定錄取之研發替代役役男,於報到入營前,
: 因具可歸責之事由,經用人單位報請放棄預備錄用,如未將其辦理廢止錄取資格,
: 役男可能強行要求入營訓練,並以無用人單位接收進而改服一般替代役,
: 致產生具可歸責者,反而受益之現象;
: 另現行有關役男未能於限期內完成轉調,
: 須由主管機關(內政部)協調其他用人單位接收進用,
: 並須役男拒絕主管機關協調之用人單位接收進用時,
: 方得廢止其研發替代役資格,改服一般替代役之規定,
: 與制度設計精神係由用人單位與役男自由洽談錄用之意旨不符;
: 此外,倘役男專長及自身條件完全不符其他用人單位之需求,
: 或因用人單位基於營運考量無意接收役男,勢仍無法順利完成轉調作業,
: 將形成役男役期持續進行,
: 已無力經營之用人單位依法仍必須繼續負擔進用役男之成本,
: 故為有效解決上述問題,爰依研發替代役制度設計精神及實際需要,
: 檢討修正本辦法第十條及第十九條規定。
: -----------------------------------------------
: 我國文太差@@
: 有好心人可以翻成白話嗎?
經對照說明解釋如下:
說明文:
http://rdss.nca.gov.tw/MND_NCA/downloadSysFileAction.do?fileID=227
就是役政署說條文自九十六年來都沒有修正
可能不符合當時的時空背景
所以即將提出修法修法前問役男及用人單位的意見
第十條 是說役男未準時入伍或延期入伍核准或在入伍前被用人單位放棄
或是自己放棄的事由
避免無新單位願意接收而必須轉服一般替代役的困擾
也就是一律服原應服役別及役期
這一條跟一般研發替代役男沒關係(跟準研發役男比較有差)
第十九條 就是如果用人單位釋出轉調
役男未在一個月內找到就要回去轉服一般替代役了
之前還有協調轉調現在期望修改刪除了
參考之前的轉調心得文期間都超過一個月
我有回覆意見是太短了
考量現在時空背景
景氣差必須延長期限
應該更長
讓想轉服一般替代役的人可以轉服
想繼續當的人可以繼續到新單位繼續服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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