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rene1129 (努力向前走~)
看板R98A41XXX
標題[閒聊] 反對「刑事妥速審判法」連署活動
時間Thu Nov 12 22:24:26 2009
哈!終於可以PO文了~
之前因為宣傳招生說明會,被停權9天又被罰3000元批幣
(罰錢沒什麼大不了,不能PO文推文就真的有點麻煩~)
想要跟大家說的是,最近司改會發起反對「刑事妥速審判法」連署活動
針對司法院近期推動該法案欲解決纏訟多年的案件,如蘇建和案、邱和順案等
但立法內容卻可能會侵害當事人訴訟權益的問題,因而提出反對聲明意見
如有意願支持的同學,請連以下網址連署
http://campaign.tw-npo.org/campaign/sign.php?id=200911423405600
此外如果大家對於律師版的聲明書和學界版的聲明書有興趣
也可以參考以下連署網址
律師版
http://campaign.tw-npo.org/campaign/sign.php?id=200911500170100
學界版
http://campaign.tw-npo.org/campaign/sign.php?id=200911423320300
以上,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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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與一般民眾連署聲明書:
《流浪法庭三十年》一書,開啟了我們對於「迅速審判」這個議題的想像。這個案子雖然
最後以無罪終結,但纏訟超過十年的案子仍比比皆是。蘇建和案在司法暗夜裡走了19年,
陸正案被告邱和順等三人也即將邁入第22年的官司纏訟。我們疑惑的是,國家不論行使追
訴權或行刑權,都有時效的限制,為什麼獨獨審判時間卻可以無限期拖長?
我們都知道,審判除了追求「妥適」之外,「迅速」也是相當重要的一環。今年5月14日
,我國甫正式批准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司法院引用其內容,在極短的時間內
擬具了內容僅16條的「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經司法院會通過,以極速件送請立法院審
議。同時,更花費龐大公帑在媒體上大肆宣傳,宣揚此一「德政」。
我們認同「妥速審判」的核心理念,但卻反對司法院為了清掉陳年舊案,如此迅速草率立
法。此外,條文內容也無法另人苟同。理由如下:
一、促進訴訟的義務竟然在當事人身上,而不是法官身上?
法院享有訴訟指揮權,所以本來就應該對訴訟進度負責任。但回頭看看草案內容,僅有少
數條文「提醒」法官應集中庭期、儘速審理,卻要求當事人應依據誠信原則行使訴訟權利
,不得無故拖延。難道當事人有主導訴訟程序進行的權力嗎?就實際的情況而言,若當法
官不積極審理時,當事人也只有處於被動等待的弱勢地位,怎麼可能主導法官拖延進度?
二、檢辯若失職須面臨處罰,司法院卻有權訂立整套內部遊戲規則?本法授權法院可將他
們所認為無故拖延訴訟進度的檢察官及律師,移交給所屬的監督機關或律師公會處置,但
法官呢?為什麼檢察官跟律師都必須面臨處罰,而司法院卻可以自己訂定「內部」所想要
的訴訟規則?難道遊戲規則由司法院制定、案件由法院審判,最後甚至也沒有任何機制可
以議處他們,而讓審判機關無限擴 (濫) 權嗎?我們想問,這些規定真的能加速審判嗎?
難道陳年舊案久懸未決都是當事人、檢察官或律師的責任,而不是法官的責任嗎?
三、什麼叫作依誠信原則行使訴訟權利?
舉證責任在於檢方,且依無罪推定原則,當事人本來就有不自證己罪、有保持緘默的權利
。人民行使緘默權跟誠信原則有什麼關係?
此外,由於草案賦予司法院制訂訴訟規則的權利,又給與法官追究檢察官及辯護人的權利
,這樣一來,將有多少人因此而畏於聲請調查證據?又有多少法官將依此條文將「聲請證
據調查」認為是「延滯訴訟」之舉,進而草草結案?在法院這樣高揚的權力之下,人民將
如何依誠信原則行使訴訟權利?
四、枉顧當事人權益,只想儘快清理積案?
本草案最荒唐的莫過於第九條。該條第一項限制檢察官濫行上訴最高法院的權力,保障人
民受到公正合法迅速審判之權利,本該受到贊同;但卻在第二項限制上訴條件,規定被告
不得用事實問題上訴第三審,而法官可以就此結案!?
以目前幾件較受矚目的陳年名案來看-例如:蘇建和案,多半是因為事實不明、證據不足
,若以限制被告不得用事實問題上訴第三審的方式結案,無異於把被告推入法條堆築出來
的死路。試問,法院怎能用剝奪人民訴訟權利來換得迅速審判-同時也坑殺人民-的詭譎
後果?
五、制訂一部特別法,並非解決案件稽延多年的解決之道!
實際上,我國的司法為何不能得到多數人民的信賴,根本的解決之道並非在於制訂妥速審
判法,而是應該解決「人的素質」與「辦案品質」的問題。因此,我們要求:
1.法官應該依據刑事訴訟法的無罪推定原則,進行審判。
2.檢察官應負完全的舉證責任。同時,為了貫徹當事人進行主義,我們也要求刪除刑事訴
訟法中,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的規定。
3.檢警調應秉持科學辦案精神,破除被告自白至上之迷思,提昇偵查品質,才不會在事隔
多年之後,仍為了事實調查而反覆發回更審,進而延遲訴訟。
4.司法院應爭取更多的資源及預算,改善法官的工作環境,使其工作負荷趨於合理,並同
步建立監督法官的機制,淘汰不適任法官,以達妥速審判、促進判案品質的理想藍圖。
我們都知道,審判的時間拖愈久,愈沒有「真相」及「正義」可言。司法院願意正視這個
問題,人民本應樂見其成。但司法院在沒有實證研究的基礎下,貿然推出此一犧牲當事人
權益的法律草案,或許能達到審判迅速化的目的,但代價卻是審判的品質-「妥適」-不
見了,這樣的條文如何能稱為妥速並重?如何能讓權益被犧牲的當事人信服?
為此,我們反對本草案內容,並要求司法院應立即向立法院撤回本草案,先對十年以上的
積案進行實證研究,找出案件稽延的根本原因之後,再來傾聽民間聲音,共覓解決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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