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rene1129 (努力向前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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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闲聊] 反对「刑事妥速审判法」连署活动
时间Thu Nov 12 22:24:26 2009
哈!终於可以PO文了~
之前因为宣传招生说明会,被停权9天又被罚3000元批币
(罚钱没什麽大不了,不能PO文推文就真的有点麻烦~)
想要跟大家说的是,最近司改会发起反对「刑事妥速审判法」连署活动
针对司法院近期推动该法案欲解决缠讼多年的案件,如苏建和案、邱和顺案等
但立法内容却可能会侵害当事人诉讼权益的问题,因而提出反对声明意见
如有意愿支持的同学,请连以下网址连署
http://campaign.tw-npo.org/campaign/sign.php?id=200911423405600
此外如果大家对於律师版的声明书和学界版的声明书有兴趣
也可以参考以下连署网址
律师版
http://campaign.tw-npo.org/campaign/sign.php?id=200911500170100
学界版
http://campaign.tw-npo.org/campaign/sign.php?id=200911423320300
以上,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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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与一般民众连署声明书:
《流浪法庭三十年》一书,开启了我们对於「迅速审判」这个议题的想像。这个案子虽然
最後以无罪终结,但缠讼超过十年的案子仍比比皆是。苏建和案在司法暗夜里走了19年,
陆正案被告邱和顺等三人也即将迈入第22年的官司缠讼。我们疑惑的是,国家不论行使追
诉权或行刑权,都有时效的限制,为什麽独独审判时间却可以无限期拖长?
我们都知道,审判除了追求「妥适」之外,「迅速」也是相当重要的一环。今年5月14日
,我国甫正式批准联合国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司法院引用其内容,在极短的时间内
拟具了内容仅16条的「刑事妥速审判法」草案,经司法院会通过,以极速件送请立法院审
议。同时,更花费庞大公帑在媒体上大肆宣传,宣扬此一「德政」。
我们认同「妥速审判」的核心理念,但却反对司法院为了清掉陈年旧案,如此迅速草率立
法。此外,条文内容也无法另人苟同。理由如下:
一、促进诉讼的义务竟然在当事人身上,而不是法官身上?
法院享有诉讼指挥权,所以本来就应该对诉讼进度负责任。但回头看看草案内容,仅有少
数条文「提醒」法官应集中庭期、尽速审理,却要求当事人应依据诚信原则行使诉讼权利
,不得无故拖延。难道当事人有主导诉讼程序进行的权力吗?就实际的情况而言,若当法
官不积极审理时,当事人也只有处於被动等待的弱势地位,怎麽可能主导法官拖延进度?
二、检辩若失职须面临处罚,司法院却有权订立整套内部游戏规则?本法授权法院可将他
们所认为无故拖延诉讼进度的检察官及律师,移交给所属的监督机关或律师公会处置,但
法官呢?为什麽检察官跟律师都必须面临处罚,而司法院却可以自己订定「内部」所想要
的诉讼规则?难道游戏规则由司法院制定、案件由法院审判,最後甚至也没有任何机制可
以议处他们,而让审判机关无限扩 (滥) 权吗?我们想问,这些规定真的能加速审判吗?
难道陈年旧案久悬未决都是当事人、检察官或律师的责任,而不是法官的责任吗?
三、什麽叫作依诚信原则行使诉讼权利?
举证责任在於检方,且依无罪推定原则,当事人本来就有不自证己罪、有保持缄默的权利
。人民行使缄默权跟诚信原则有什麽关系?
此外,由於草案赋予司法院制订诉讼规则的权利,又给与法官追究检察官及辩护人的权利
,这样一来,将有多少人因此而畏於声请调查证据?又有多少法官将依此条文将「声请证
据调查」认为是「延滞诉讼」之举,进而草草结案?在法院这样高扬的权力之下,人民将
如何依诚信原则行使诉讼权利?
四、枉顾当事人权益,只想尽快清理积案?
本草案最荒唐的莫过於第九条。该条第一项限制检察官滥行上诉最高法院的权力,保障人
民受到公正合法迅速审判之权利,本该受到赞同;但却在第二项限制上诉条件,规定被告
不得用事实问题上诉第三审,而法官可以就此结案!?
以目前几件较受瞩目的陈年名案来看-例如:苏建和案,多半是因为事实不明、证据不足
,若以限制被告不得用事实问题上诉第三审的方式结案,无异於把被告推入法条堆筑出来
的死路。试问,法院怎能用剥夺人民诉讼权利来换得迅速审判-同时也坑杀人民-的诡谲
後果?
五、制订一部特别法,并非解决案件稽延多年的解决之道!
实际上,我国的司法为何不能得到多数人民的信赖,根本的解决之道并非在於制订妥速审
判法,而是应该解决「人的素质」与「办案品质」的问题。因此,我们要求:
1.法官应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无罪推定原则,进行审判。
2.检察官应负完全的举证责任。同时,为了贯彻当事人进行主义,我们也要求删除刑事诉
讼法中,法院得依职权调查证据的规定。
3.检警调应秉持科学办案精神,破除被告自白至上之迷思,提昇侦查品质,才不会在事隔
多年之後,仍为了事实调查而反覆发回更审,进而延迟诉讼。
4.司法院应争取更多的资源及预算,改善法官的工作环境,使其工作负荷趋於合理,并同
步建立监督法官的机制,淘汰不适任法官,以达妥速审判、促进判案品质的理想蓝图。
我们都知道,审判的时间拖愈久,愈没有「真相」及「正义」可言。司法院愿意正视这个
问题,人民本应乐见其成。但司法院在没有实证研究的基础下,贸然推出此一牺牲当事人
权益的法律草案,或许能达到审判迅速化的目的,但代价却是审判的品质-「妥适」-不
见了,这样的条文如何能称为妥速并重?如何能让权益被牺牲的当事人信服?
为此,我们反对本草案内容,并要求司法院应立即向立法院撤回本草案,先对十年以上的
积案进行实证研究,找出案件稽延的根本原因之後,再来倾听民间声音,共觅解决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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