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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rthur1018 (懶人一枚~) 看板: LAW 標題: 蘇建和三人案:高院判決全文<簡版第二部> 時間: Sat Jun 30 16:35:43 2007 綜觀兇刀鑑定方面,高院此次判決文中,在鑑定報告方面,全採法務部 法醫所的報告為證據, 而全然推翻由被告方面所提出的疑問以及專家證人包括李昌鈺的證言 為"有趣"的部分~(還有一些蠻主觀的情緒語言,也是蠻特別的) 以下,為判決書接下來的大要~多為證據的證明力部分..就不多附學者見解了~ 二.實體部分 4. 兇刀不只一把,兇手不只一人的部分 (11) 關於李昌鈺提出四點,認為本案不能排除只有一人犯案的可能性 a.房間太小 b.照片顯示,噴溅形血跡多,顯示現場並無他人~ c.只有兩個鞋印 d.刀傷多並不表示作案人多~ 高院稱: a.證人吳唐接證言,房間其實很大,實際上可容納不只六人~ b.照片沒有照到屋頂跟牆壁,有其侷限性~且被告三人為先搜索財物,並非同時 擠進一個房間,並無容納不下的情形..以此推論兇手只有一人,顯然"漠視" "卷證資料"(應該是指被告的自白部分吧!),並與王文孝及三人自白有砍殺 被害人的說法相左... **這裡有點奇怪,專家證人的證言不就是要證明被告三人沒殺人,怎麼又會 把三人以及共同被告的自白證據提出來做反証??這似乎有點循環論證 之嫌?(竊以為) c.王文孝證詞中有清理現場的行為,所以有關於未採集到的血跡,以及鞋印, 並不表示不存在~ d.未解說 總言之,一人犯案說法,與卷證資料不合,所以不足採~ 並且,王文孝之所以被抓到,係因吳銘漢的薪水袋上有王的指紋才查獲,雖然, 現場並無採及到其他兇嫌的跡痕,但剛好可以與王文孝所指稱有清理過 命案現場的證言相符合,並且,既經清理,則就不能由現場的噴濺型血跡佐證 現場只有一人行兇~(而且,照片還不夠呢!!) **說實在,這裡高院凹的實在有點勉強~XD (12) 鑑定人紹耀華證明有開山刀痕跡,且部分傷痕不像是菜刀所為,適可證明 法醫所的鑑定為正確.. (13) 推翻證人蔡維楨的證言,質疑王文孝因安非他命之吸食,而有砍殺76刀之行為 高院認為,a.王文孝無吸安前科 b.無因吸安就醫或驗尿紀錄 c.王在服役中, 並無人察覺其有吸安之病症...既無證據證明王有吸安,其證言即純屬臆測 不足採... **Q:有人吸毒會自己去驗尿就醫的嗎?還會自己告訴同袍喔? 5. 既然無法證明王文孝一人所為,一人砍79刀,則三人所提出的不在場證明,均屬於 "不可信", 且為推塘之言~ 6. 雖現場無採集到三人指紋,但由吳之薪資袋採集到王文孝的指紋,而抓到王文孝 又王供稱:其係有清理過現場,且先殺人後又搜括財物.與現場鑑識相符~並且蘇等 三人之自白亦供稱,有先殺人後搜括財物的行為...與王文孝的供詞相符~ **講了很多,總之,所有依據就是三人的自白,佐以王文孝的證據,從頭至尾 並無三人犯案現場證據~ 7. 警棍是因王文孝之供找到的,雖然沒用到,但並不能證明三人無犯案~ 8. 辯護人質疑檢察官前三人自白的真實性~ 本院再審勘驗錄音帶,查無與警訊相矛盾之處,認為如三人並無犯罪,則應大呼 無罪,但錄音帶並無其言,只說(蘇建和)希望法律給我重新做人的機會~ 顯見自白訊問內容屬實.. 9. 辯護人稱吳夫婦並非當場死亡,與三人所供述"當場殺死二人"有出入.. 高院稱:出血量用來推斷死亡時間,容有誤會~ 10. 王文孝的犯罪事實,有其自白,指紋,相驗結果,以及扣案證物,以及王文忠之 把風自白可資證明,又三人的自白與王文孝的證言相符,故足以佐證,三人參與 本案共同強盜殺人的犯罪事實,故李昌鈺之犯罪一人所為說,純屬臆測之詞~ **看倌由這一部分即可知道,法院並無法掌握三人犯案的直接證據,只能由 三人當初的自白,再加上王文孝本人的直接間接證據,而依學者見解是使共同 被告的證據或自白,虛擬為被告的自白或證據,而156條第二項要求,被告的自白須 需要有補強證據,那共同被告的自白是不是可以互為補強證據呢? 學者稱:共同被告的自白有利害衝突,容易嫁禍他人,不符合真實比例極高, 故為貫徹156二項的立法意旨,法院仍應調查其他事証.. 11. 共犯或共同被告的自白,均屬於供述證據的一種,與物證或文書證據並無相異~ 雖因個人經驗,記憶能力,觀察角度,表達能力,有所不同,但法官仍能以經驗法則 以及論理法則加以判斷,故雖共同被告有供述前後不一之情形,若於真實性無礙時, 及非不得予以採信~否則法官依經驗或論理法則之自由心証之功能即為俱廢~ 先到這裡吧!!好累喔!!午餐還沒吃呢!!下面的內容等晚上再接再厲吧!! 大家可以做個參考~也歡迎大家給予指正... 文中並非全用高院之用語,但大概意思應該有到,希望大家不要介意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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