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neejen (加油)
标题[转录]◇ [转录] 苏建和三人案:高院判决全文2
时间Wed Oct 7 14:25:30 2009
作者: arthur1018 (懒人一枚~) 看板: LAW
标题: 苏建和三人案:高院判决全文<简版第二部>
时间: Sat Jun 30 16:35:43 2007
综观凶刀监定方面,高院此次判决文中,在监定报告方面,全采法务部
法医所的报告为证据,
而全然推翻由被告方面所提出的疑问以及专家证人包括李昌钰的证言
为"有趣"的部分~(还有一些蛮主观的情绪语言,也是蛮特别的)
以下,为判决书接下来的大要~多为证据的证明力部分..就不多附学者见解了~
二.实体部分
4. 凶刀不只一把,凶手不只一人的部分
(11) 关於李昌钰提出四点,认为本案不能排除只有一人犯案的可能性
a.房间太小
b.照片显示,喷溅形血迹多,显示现场并无他人~
c.只有两个鞋印
d.刀伤多并不表示作案人多~
高院称:
a.证人吴唐接证言,房间其实很大,实际上可容纳不只六人~
b.照片没有照到屋顶跟墙壁,有其局限性~且被告三人为先搜索财物,并非同时
挤进一个房间,并无容纳不下的情形..以此推论凶手只有一人,显然"漠视"
"卷证资料"(应该是指被告的自白部分吧!),并与王文孝及三人自白有砍杀
被害人的说法相左...
**这里有点奇怪,专家证人的证言不就是要证明被告三人没杀人,怎麽又会
把三人以及共同被告的自白证据提出来做反证??这似乎有点循环论证
之嫌?(窃以为)
c.王文孝证词中有清理现场的行为,所以有关於未采集到的血迹,以及鞋印,
并不表示不存在~
d.未解说
总言之,一人犯案说法,与卷证资料不合,所以不足采~
并且,王文孝之所以被抓到,系因吴铭汉的薪水袋上有王的指纹才查获,虽然,
现场并无采及到其他凶嫌的迹痕,但刚好可以与王文孝所指称有清理过
命案现场的证言相符合,并且,既经清理,则就不能由现场的喷溅型血迹佐证
现场只有一人行凶~(而且,照片还不够呢!!)
**说实在,这里高院凹的实在有点勉强~XD
(12) 监定人绍耀华证明有开山刀痕迹,且部分伤痕不像是菜刀所为,适可证明
法医所的监定为正确..
(13) 推翻证人蔡维桢的证言,质疑王文孝因安非他命之吸食,而有砍杀76刀之行为
高院认为,a.王文孝无吸安前科 b.无因吸安就医或验尿纪录 c.王在服役中,
并无人察觉其有吸安之病症...既无证据证明王有吸安,其证言即纯属臆测
不足采...
**Q:有人吸毒会自己去验尿就医的吗?还会自己告诉同袍喔?
5. 既然无法证明王文孝一人所为,一人砍79刀,则三人所提出的不在场证明,均属於
"不可信", 且为推塘之言~
6. 虽现场无采集到三人指纹,但由吴之薪资袋采集到王文孝的指纹,而抓到王文孝
又王供称:其系有清理过现场,且先杀人後又搜括财物.与现场监识相符~并且苏等
三人之自白亦供称,有先杀人後搜括财物的行为...与王文孝的供词相符~
**讲了很多,总之,所有依据就是三人的自白,佐以王文孝的证据,从头至尾
并无三人犯案现场证据~
7. 警棍是因王文孝之供找到的,虽然没用到,但并不能证明三人无犯案~
8. 辩护人质疑检察官前三人自白的真实性~
本院再审勘验录音带,查无与警讯相矛盾之处,认为如三人并无犯罪,则应大呼
无罪,但录音带并无其言,只说(苏建和)希望法律给我重新做人的机会~
显见自白讯问内容属实..
9. 辩护人称吴夫妇并非当场死亡,与三人所供述"当场杀死二人"有出入..
高院称:出血量用来推断死亡时间,容有误会~
10. 王文孝的犯罪事实,有其自白,指纹,相验结果,以及扣案证物,以及王文忠之
把风自白可资证明,又三人的自白与王文孝的证言相符,故足以佐证,三人参与
本案共同强盗杀人的犯罪事实,故李昌钰之犯罪一人所为说,纯属臆测之词~
**看倌由这一部分即可知道,法院并无法掌握三人犯案的直接证据,只能由
三人当初的自白,再加上王文孝本人的直接间接证据,而依学者见解是使共同
被告的证据或自白,虚拟为被告的自白或证据,而156条第二项要求,被告的自白须
需要有补强证据,那共同被告的自白是不是可以互为补强证据呢?
学者称:共同被告的自白有利害冲突,容易嫁祸他人,不符合真实比例极高,
故为贯彻156二项的立法意旨,法院仍应调查其他事证..
11. 共犯或共同被告的自白,均属於供述证据的一种,与物证或文书证据并无相异~
虽因个人经验,记忆能力,观察角度,表达能力,有所不同,但法官仍能以经验法则
以及论理法则加以判断,故虽共同被告有供述前後不一之情形,若於真实性无碍时,
及非不得予以采信~否则法官依经验或论理法则之自由心证之功能即为俱废~
先到这里吧!!好累喔!!午餐还没吃呢!!下面的内容等晚上再接再厉吧!!
大家可以做个参考~也欢迎大家给予指正...
文中并非全用高院之用语,但大概意思应该有到,希望大家不要介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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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reneejen 来自: 203.145.192.245 (10/07 1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