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ardphoenix (鳳凰天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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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心得] 許大法官於中正哲學系座談影片
時間Sun Aug 16 06:06:11 2009
今天在Gossip版有人戰馬英九,順便有人提了以前許玉秀
和彭鳳至兩位大法官在許多違憲審查會開槓的問題,相當有趣,
相關新聞Google一下就找得到,
但是我在找尋資料中(因為本人好八卦...)
無意間發現這場今年三月許大法官在中正哲學系的座談會,
主題是"正當法律程序的憲法角色",其內容我想可以引起部份同學的興趣,
http://www.phil.ccu.edu.tw/english/node/5335 這是錄影連結,
總長將近兩個小時,大家可以看完第一段即可,
其實對於這種線上影音我本來沒什麼興趣,
聽了前五分鐘我有種感覺,如果這就是許教授的講課風格,
會更讓我敬而遠之,但是她突然做了個有趣的小結並進入正題,
一個重要的轉折,讓我覺得其實她只是在諷刺一些現在的違憲審查實務問題,
我非常有興趣繼續聽完,繼而想跟大家分享一些想法。
其中有一段是針對釋字617,就是關於晶晶書庫販賣猥褻書刊那個案子,
我相信大家之前在準備考試的時候都很熟悉,雖然我還是會跟623還有632搞混。
聽到這段我特別有感觸,因為我在我的備審資料中有沾到這個問題,
在面試時,我把去年去遊行時當攝影義工的作品作為備審資料附在
最後一頁,因為其中我有一段話是這樣寫的:
『....對於日前大法官所做出的617號釋字,結果雖然不令人失望,但卻也未令人滿意...
』
所以黃銘傑老師突然提問:
『你說你對617號不滿意,請問是哪裡不滿意?』
我頓時間傻了,因為我根本沒準備到這個問題,我壓根沒想到在面試的最後兩分鐘,
老師居然提出這段文字讓我難以招架,雖然最後有點化險為夷,
但是今天看到這段許大法官的演講讓我重新思考了這個問題,
我覺得我當下回答得不夠精彩也不夠果決。
在617號的解釋文中,唯獨有許玉秀大法官寫出了不同意見書,
而許大法官一開始的文字相當令人驚駭,會令人質疑她怎麼在會議中『生存』,
但是卻讓我直呼精彩。
在不同意見書中,有一段提到
『.....美國Potter Stewart 大法官在Jacobellis v. Ohio一案(註二十四)中經常遭受
質
疑的一句名言:「當我看到就知道那是什麼....」
我想到我去年旁聽葉俊榮老師憲法時,老師也講過相同的話,
他那時使用的是原文『I know it when I see it.』
當下老師想要表達的是猥褻定義是在於個人判斷,
但是在這段意見書中,許老師更進一步的說明,
這句話意指的不只是猥褻定義在於個人判斷,
而是『...道盡所謂使一般人感到羞恥或厭惡這個判斷標準多麼危險...』
我那時聽課時,沒想到『啊~其實這句話還有這層意思』
讓我認為這篇文章的確精彩至極。
而在通篇文章對於617現行猥褻定義強力的抨擊之後,
我終於瞭解到我那天面對黃老師時,我的回答多麼的不得體,
原因就在於,我否定了這個定義,卻也"部份"肯定其正當性。
採用這種模糊的論述是某些嘴砲法律人的典型招數,
即是對一件事情表達肯定卻也不站在完全反對的立場,
我認為這是在我身上醫學背景的遺毒,
在以前放射師國考的時候,學長總會再三提醒我們,
當題目做出一個極端肯定或否定的論述時,通常都帶有陷阱,
因為在醫學領域的結果總是模糊的,所以最好三思。
有能力做出完整論述反對或肯定一件事情,比站在模糊不清的角度評論來得好。
(儘管對學生而言常常被抓到弱點攻擊)
但我又想到,以後在作答或是撰寫碩論時,不能有這種模糊的論述出現,
因為這僅僅是表露了自己想法或數據的不完善。
我的錯誤在於-
不僅沒有站在正反兩面其中一方,更嚴重的是沒更進一步的講述
為什麼我採取這種模糊立場的原因,現在想想,還真讓我頭大,
與其備全兩種立場論點以模糊,不如選擇一邊還會比較輕鬆一點。
早上五點半在這邊打這種文章好像有點超過,
不過我認為這段影片適合給剛入門的法律人看,
其實我推薦這段影片的原因是因為許大法官挑了許多530號以後,
與"正當法律程序"有關的釋字(大概有十幾則)加以說明,
內容橫跨行政法與刑法,頗有幫助,我知道班上很多同學是財金與商學背景,
可是還是可以參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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