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ardphoenix (凤凰天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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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心得] 许大法官於中正哲学系座谈影片
时间Sun Aug 16 06:06:11 2009
今天在Gossip版有人战马英九,顺便有人提了以前许玉秀
和彭凤至两位大法官在许多违宪审查会开杠的问题,相当有趣,
相关新闻Google一下就找得到,
但是我在找寻资料中(因为本人好八卦...)
无意间发现这场今年三月许大法官在中正哲学系的座谈会,
主题是"正当法律程序的宪法角色",其内容我想可以引起部份同学的兴趣,
http://www.phil.ccu.edu.tw/english/node/5335 这是录影连结,
总长将近两个小时,大家可以看完第一段即可,
其实对於这种线上影音我本来没什麽兴趣,
听了前五分钟我有种感觉,如果这就是许教授的讲课风格,
会更让我敬而远之,但是她突然做了个有趣的小结并进入正题,
一个重要的转折,让我觉得其实她只是在讽刺一些现在的违宪审查实务问题,
我非常有兴趣继续听完,继而想跟大家分享一些想法。
其中有一段是针对释字617,就是关於晶晶书库贩卖猥亵书刊那个案子,
我相信大家之前在准备考试的时候都很熟悉,虽然我还是会跟623还有632搞混。
听到这段我特别有感触,因为我在我的备审资料中有沾到这个问题,
在面试时,我把去年去游行时当摄影义工的作品作为备审资料附在
最後一页,因为其中我有一段话是这样写的:
『....对於日前大法官所做出的617号释字,结果虽然不令人失望,但却也未令人满意...
』
所以黄铭杰老师突然提问:
『你说你对617号不满意,请问是哪里不满意?』
我顿时间傻了,因为我根本没准备到这个问题,我压根没想到在面试的最後两分钟,
老师居然提出这段文字让我难以招架,虽然最後有点化险为夷,
但是今天看到这段许大法官的演讲让我重新思考了这个问题,
我觉得我当下回答得不够精彩也不够果决。
在617号的解释文中,唯独有许玉秀大法官写出了不同意见书,
而许大法官一开始的文字相当令人惊骇,会令人质疑她怎麽在会议中『生存』,
但是却让我直呼精彩。
在不同意见书中,有一段提到
『.....美国Potter Stewart 大法官在Jacobellis v. Ohio一案(注二十四)中经常遭受
质
疑的一句名言:「当我看到就知道那是什麽....」
我想到我去年旁听叶俊荣老师宪法时,老师也讲过相同的话,
他那时使用的是原文『I know it when I see it.』
当下老师想要表达的是猥亵定义是在於个人判断,
但是在这段意见书中,许老师更进一步的说明,
这句话意指的不只是猥亵定义在於个人判断,
而是『...道尽所谓使一般人感到羞耻或厌恶这个判断标准多麽危险...』
我那时听课时,没想到『啊~其实这句话还有这层意思』
让我认为这篇文章的确精彩至极。
而在通篇文章对於617现行猥亵定义强力的抨击之後,
我终於了解到我那天面对黄老师时,我的回答多麽的不得体,
原因就在於,我否定了这个定义,却也"部份"肯定其正当性。
采用这种模糊的论述是某些嘴炮法律人的典型招数,
即是对一件事情表达肯定却也不站在完全反对的立场,
我认为这是在我身上医学背景的遗毒,
在以前放射师国考的时候,学长总会再三提醒我们,
当题目做出一个极端肯定或否定的论述时,通常都带有陷阱,
因为在医学领域的结果总是模糊的,所以最好三思。
有能力做出完整论述反对或肯定一件事情,比站在模糊不清的角度评论来得好。
(尽管对学生而言常常被抓到弱点攻击)
但我又想到,以後在作答或是撰写硕论时,不能有这种模糊的论述出现,
因为这仅仅是表露了自己想法或数据的不完善。
我的错误在於-
不仅没有站在正反两面其中一方,更严重的是没更进一步的讲述
为什麽我采取这种模糊立场的原因,现在想想,还真让我头大,
与其备全两种立场论点以模糊,不如选择一边还会比较轻松一点。
早上五点半在这边打这种文章好像有点超过,
不过我认为这段影片适合给刚入门的法律人看,
其实我推荐这段影片的原因是因为许大法官挑了许多530号以後,
与"正当法律程序"有关的释字(大概有十几则)加以说明,
内容横跨行政法与刑法,颇有帮助,我知道班上很多同学是财金与商学背景,
可是还是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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