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JLi ()
看板PushDoll
標題Re: [閒聊] 有關於"眼鏡男孩"的版權問題
時間Wed Apr 12 20:08:52 2006
先聲明…
在下並非法律系相關的人士。
不過因為在神奇寶貝同人界中時曾經想推行同人合理化演譯過一些法律問題…
後來在ptt動漫同人板(Doujinshi板)上的討論中有再次試著詮譯過著作權法…
並且在Rozen_Maiden討論串中再次修改過論述。
這一次雖然是不同的問題…(營利的重製可能?)
不過在下還是儘量的以自我能理解的範圍內給大家參考的空間~^^~
如果還有任何錯誤還請大家批鬥,謝謝。
《本文開始》
※ 引述《ppeniss (P幣全輸光了 Orz)》之銘言:
: ◢██◣
: █ ◥▌ 即將惡搞PTT的男人 超限術士
: ◤□︵□▌
: ◥ —◤
: 上面這個簽名檔
: 確實是 鄭先生所畫(2003年左右)
: 但是僅只有這顆頭而已
: 但是我要做版服的是這張
: http://www.wretch.cc/album/show.php?i=ppeniss&b=3&f=1189583913&p=0
: 不論在配色或構圖皆不相同
: 請問是否在法律上有構成侵權問題?
: 另外bbs上的美工圖是否受著作權法保障?(應該沒有註冊吧)
: 請法律系魔人幫忙解答
: 謝謝
首先,本案可能適用於商標法、著作權法、專利法案。
但因為創作者本身並沒有將之註冊在案,故商標法與專利法案均暫不討論。
(不過專利法是工業製程或商業應用設計,本案是無法申請的)
(商標法,鄭先生應該沒有成立法人或以期推銷什麼東西or服務吧?亦無法申請orz)
故本案應該只適用於著作權法。(著作一經產生即生效之)
首先,著作權法所保障的是『優先想出此一概念並予註冊的人士』。
所以在『理論上』其他改作此一概念(即已經知道該概念之存在的人)
應該在本人許可(或不反對),還有不會構成傷害原著名聲的情況之下可為之。
而改作者因為其固有概念『不全為原著所有』亦擁有其一定的著作權保護。
今日的案例是板主大人使用原理來自鄭先生的概念創出自已的東西…
(不過這個圖案本身應該是某位第三者所為的吧?)
然後用該板圖案製成第三種商品。
鄭先生的原始制出的簽名檔符合著作權法第五條第六項『圖形著作』。
後續改板的各種鄭先生推娃與著作品符合著作權法第六條『改作,得為獨立創作』
今日板大的板服圖形
若照推圖所推者直接附印則形成『重製行為』
(不過若有任何圖案上的
明顯的更動則還是『改作』)
重製行為是只要改作者(非鄭先生本人)可依著作權法91條02項提出『自訴』
判處五年以下六月以上刑期並可科200萬元罰金。
並依法由法官沒收所有侵犯板權物質(費用自付)。
(因為板服本身有涉及商業行為,
法律推定商業行為即營利,除非另有聲明)
(持有者一樣有罪= =,這也是當年
成大MP3事件的法源。)
改作行為則需要『原創作者』(只有鄭先生有權)在『聲明』後依法提出『自訴』。
敗訴的話則可能獲判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但只需要保有任何原著(即鄭先生)同意的証據,即可免罰。
另外,改作行為『不得』對原作或原作品進行污辱。
依著作權法,鄭先生可對涉及污辱原作的改作者提出告訴(自訴)
這部份也是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五十萬元罰金。(就算敗訴也可免除其刑)
依刑法二十七章301條『意圖散布各物品構成誹謗罪』(公訴,檢查官起訴)
得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1000元以下罰金。(但就算敗訴也有機會免除其刑)
註:兩年以下刑期之罪若情節輕微,可依情節判除緩刑(不執行)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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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放在ptt上面已經涉及公開散布,
不過鄭先生對於其商標之前並未公開說明不可改作
(轉載屬重製,那又是另一回事了)
故目前為止的任何非商業行為改作物品暫時是
完全符合法條規範的。
不過若鄭先生不滿所改作之物涉及到原創作者的名聲或原創作物的清名,
其本人在經過
公開發表(網路也算)不滿,當事人仍不改其行為的狀況下…
依然可以依刑法誹謗罪報警處理。(本案應該尚不涉及污辱著作)
另,若公開發行板服沒經過
『改作人』的同意。
因涉及商業行為,改作人得以在証明其為原作時,同時進行『重製罪』告訴。
鄭先生的部份因為其僅為概念原作,改作作品商業化頂多能進行自訴,
主張其概念為原著所有並且原著認為該行為已侵害其智財權或侵害本人人格。
當然,再講下去是法院中的法律戰問題,可提出訴訟並不代表必然勝訴。
但為了單純化問題…重製罪的部份最好不要接觸。(因為你是營利前提了)
雖然說法律戰是只要有相關知識就可以左右法官的判例,
不過因為過去的判例也會被當成未來判定的依據(雖然可能不合法條)
所以進行商業行為前還是要以契約的型式與『概念原作』『製板原作』溝通清楚。
個人認為板主大最好想辨法改一些動作(至少去掉洨…orz)
不然鄭先生那邊可能好擺平,但萬一『這個板本的原作者』跳出來主張其權利…
板大您可能會真的吃不了還拿不走 = =+
以上是個人所理解的著作權法,原文詮譯於『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J0070017
法規詮釋好像不屬於著作權法範圍,所以大家就自由取用吧X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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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JJLi:註:私下溝通屬契約行為,請參照民法《契約》… 04/12 20:09
2F:→ JJLi:鄭先生有其任何主張的權利。 04/12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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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推 KaneNod:送他圖書禮卷或是百貨禮卷聊表心意@@ 04/12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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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推 ppeniss:一件抽5元給他... 04/12 20:46
10F:推 rjab:百貨公司禮券的話...乾脆獻精 04/12 20:46
11F:推 KaneNod:"禮卷"就是拿來送禮的....直接給現金太勢利 04/12 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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