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JLi ()
看板PushDoll
标题Re: [闲聊] 有关於"眼镜男孩"的版权问题
时间Wed Apr 12 20:08:52 2006
先声明…
在下并非法律系相关的人士。
不过因为在神奇宝贝同人界中时曾经想推行同人合理化演译过一些法律问题…
後来在ptt动漫同人板(Doujinshi板)上的讨论中有再次试着诠译过着作权法…
并且在Rozen_Maiden讨论串中再次修改过论述。
这一次虽然是不同的问题…(营利的重制可能?)
不过在下还是尽量的以自我能理解的范围内给大家参考的空间~^^~
如果还有任何错误还请大家批斗,谢谢。
《本文开始》
※ 引述《ppeniss (P币全输光了 Orz)》之铭言:
: ◢██◣
: █ ◥▌ 即将恶搞PTT的男人 超限术士
: ◤□︵□▌
: ◥ —◤
: 上面这个签名档
: 确实是 郑先生所画(2003年左右)
: 但是仅只有这颗头而已
: 但是我要做版服的是这张
: http://www.wretch.cc/album/show.php?i=ppeniss&b=3&f=1189583913&p=0
: 不论在配色或构图皆不相同
: 请问是否在法律上有构成侵权问题?
: 另外bbs上的美工图是否受着作权法保障?(应该没有注册吧)
: 请法律系魔人帮忙解答
: 谢谢
首先,本案可能适用於商标法、着作权法、专利法案。
但因为创作者本身并没有将之注册在案,故商标法与专利法案均暂不讨论。
(不过专利法是工业制程或商业应用设计,本案是无法申请的)
(商标法,郑先生应该没有成立法人或以期推销什麽东西or服务吧?亦无法申请orz)
故本案应该只适用於着作权法。(着作一经产生即生效之)
首先,着作权法所保障的是『优先想出此一概念并予注册的人士』。
所以在『理论上』其他改作此一概念(即已经知道该概念之存在的人)
应该在本人许可(或不反对),还有不会构成伤害原着名声的情况之下可为之。
而改作者因为其固有概念『不全为原着所有』亦拥有其一定的着作权保护。
今日的案例是板主大人使用原理来自郑先生的概念创出自已的东西…
(不过这个图案本身应该是某位第三者所为的吧?)
然後用该板图案制成第三种商品。
郑先生的原始制出的签名档符合着作权法第五条第六项『图形着作』。
後续改板的各种郑先生推娃与着作品符合着作权法第六条『改作,得为独立创作』
今日板大的板服图形
若照推图所推者直接附印则形成『重制行为』
(不过若有任何图案上的
明显的更动则还是『改作』)
重制行为是只要改作者(非郑先生本人)可依着作权法91条02项提出『自诉』
判处五年以下六月以上刑期并可科200万元罚金。
并依法由法官没收所有侵犯板权物质(费用自付)。
(因为板服本身有涉及商业行为,
法律推定商业行为即营利,除非另有声明)
(持有者一样有罪= =,这也是当年
成大MP3事件的法源。)
改作行为则需要『原创作者』(只有郑先生有权)在『声明』後依法提出『自诉』。
败诉的话则可能获判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但只需要保有任何原着(即郑先生)同意的证据,即可免罚。
另外,改作行为『不得』对原作或原作品进行污辱。
依着作权法,郑先生可对涉及污辱原作的改作者提出告诉(自诉)
这部份也是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五十万元罚金。(就算败诉也可免除其刑)
依刑法二十七章301条『意图散布各物品构成诽谤罪』(公诉,检查官起诉)
得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1000元以下罚金。(但就算败诉也有机会免除其刑)
注:两年以下刑期之罪若情节轻微,可依情节判除缓刑(不执行)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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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放在ptt上面已经涉及公开散布,
不过郑先生对於其商标之前并未公开说明不可改作
(转载属重制,那又是另一回事了)
故目前为止的任何非商业行为改作物品暂时是
完全符合法条规范的。
不过若郑先生不满所改作之物涉及到原创作者的名声或原创作物的清名,
其本人在经过
公开发表(网路也算)不满,当事人仍不改其行为的状况下…
依然可以依刑法诽谤罪报警处理。(本案应该尚不涉及污辱着作)
另,若公开发行板服没经过
『改作人』的同意。
因涉及商业行为,改作人得以在证明其为原作时,同时进行『重制罪』告诉。
郑先生的部份因为其仅为概念原作,改作作品商业化顶多能进行自诉,
主张其概念为原着所有并且原着认为该行为已侵害其智财权或侵害本人人格。
当然,再讲下去是法院中的法律战问题,可提出诉讼并不代表必然胜诉。
但为了单纯化问题…重制罪的部份最好不要接触。(因为你是营利前提了)
虽然说法律战是只要有相关知识就可以左右法官的判例,
不过因为过去的判例也会被当成未来判定的依据(虽然可能不合法条)
所以进行商业行为前还是要以契约的型式与『概念原作』『制板原作』沟通清楚。
个人认为板主大最好想辨法改一些动作(至少去掉洨…orz)
不然郑先生那边可能好摆平,但万一『这个板本的原作者』跳出来主张其权利…
板大您可能会真的吃不了还拿不走 = =+
以上是个人所理解的着作权法,原文诠译於『全国法规资料库』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条文&Lcode=J0070017
法规诠释好像不属於着作权法范围,所以大家就自由取用吧X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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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62.93.15
1F:→ JJLi:注:私下沟通属契约行为,请参照民法《契约》… 04/12 20:09
2F:→ JJLi:郑先生有其任何主张的权利。 04/12 20:10
3F:推 KaneNod:好文推 04/12 20:24
5F:推 ppeniss:还是要和 郑先生好好谈 04/12 20:32
6F:推 rjab:财务公开 给他一定比率的"净利"? 04/12 20:33
7F:推 KaneNod:送他图书礼卷或是百货礼卷聊表心意@@ 04/12 20:41
8F:推 ppeniss:我可以... 04/12 20:45
9F:推 ppeniss:一件抽5元给他... 04/12 20:46
10F:推 rjab:百货公司礼券的话...乾脆献精 04/12 20:46
11F:推 KaneNod:"礼卷"就是拿来送礼的....直接给现金太势利 04/12 20:52
13F:→ KaneNod:别闹了... 04/12 21:00
14F:推 JJLi:板主…你的协商底限这麽早公开…好吗…orz 04/12 2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