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hostfire (鬼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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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閒聊] 未經作者同意擅自使用 VS 盜用
時間Sat Sep 20 08:31:34 2008
(恕刪部分文字)
※ 引述《cloudbaby (離開)》之銘言:
: http://www.wretch.cc/blog/mscraft
: 楊比比的著作與部落格文章被一字不漏地被某小學老師唸出來錄成影音教學檔,
: 其中還有楊比比自己畫的圖片、拍的照片,旁邊原有的簽名也被改成老師自己的名字,
: 還寫上了「版權所有」字樣。
: 楊比比要老師承認盜用作品,
: 老師道歉了,說很抱歉自己未經作者同意就擅自修改使用楊比比的作品,
: 但不承認「盜用」這件事。
以下節錄自著作權法
[註1]
第 四十七 條
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
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
表之著作。
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
用品,準用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
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三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
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五十二 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
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 五十五 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
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
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先不管楊老師有多少道德良知、法律知識。很多老師在接受著作權相關訊息時,
只會注意到上述幾條或其他有利於教學的條文,其他限制則一概忽略不管。一
來是多數人「慣於」不了解法律,二來是著作權法的確是對於教學有著較寬鬆
的約束,這使得老師們在使用他人著作時,故意或不自覺的不去想這行為是否
侵害他人著作權。
還有,學校其實是一個很封閉的社會,很多事情都是關起門來做,不傳出去大
家也就裝做沒事(這點和國軍很像),抄來抄去的問題久而久之就變成一個被
默許的行為──演變成出版社惡夢的行為。
至今仍然有很多作者不知道使用圖片需經過授權、節錄部分文字需要修改、引
用文章必須註明出處,弄得編輯每次拿到稿件都是心驚膽跳,深怕來稿文章是
拼湊出來的。
我都拿「這是時代的問題,我們只是抄襲了時代」這句話來安慰自己,然後改
稿改到掛,我真的不知道問題出在哪裡。
[註2]
回過頭來看這件事,只能說一樣米養百樣人。我只希望法律能公正的給人一個
交代。
: 推 TheRock:就算不懂著作權也該知道不可以把別人的作品冠上自己名字。 09/20
: → TheRock:師表淪喪至此,也難怪交 Google 搜尋結果報告的學生這麼多 09/20
: → TheRock:明知犯錯還強詞奪理,如此等不良示範,應以有違師道解聘。 09/20
針對板友第二行的說法,我覺得有欠公道;學生拿搜尋結果當報告真的是因為師
道淪喪的關係嗎?這點值得拿出來討論:中國人的偷雞心態究竟是如何一代傳一
代?
是因為老師教導傳授?或是整個社會就是處於一個曖昧的狀態,讓小孩從小到大
就耳濡目染?中國有句俗話叫「天下文章一大抄」,我想也不是近一兩年才有的
事,而且「天真」的認為「不知者不罪」這句話適用於現今法規的人異常的多,
多到我覺得路上每個人都可以是演員。
打完了上面這一大串文字後,我又反覆品味、理解了一下板友的第二句話,似乎
我將它誤解讀成因果關係,如果真有誤解情事,還請見諒。
--
[註1]
參考網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h/index.aspx
[註2]
參考網站:老貓學出版
http://b-oo-k.net/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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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火的幻想世界
http://ghostfirefantacy.blogspot.com/
夜潛の鬼火
http://ghostfirerh.blogspo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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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3.125.204
1F:推 ywwang:推耳濡目染 09/20 22:40
2F:→ jckjck:以前當編輯時,拿到原稿不是校稿,而是先隨機抽段句子上goole 09/21 0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