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hostfire (鬼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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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闲聊] 未经作者同意擅自使用 VS 盗用
时间Sat Sep 20 08:31:34 2008
(恕删部分文字)
※ 引述《cloudbaby (离开)》之铭言:
: http://www.wretch.cc/blog/mscraft
: 杨比比的着作与部落格文章被一字不漏地被某小学老师念出来录成影音教学档,
: 其中还有杨比比自己画的图片、拍的照片,旁边原有的签名也被改成老师自己的名字,
: 还写上了「版权所有」字样。
: 杨比比要老师承认盗用作品,
: 老师道歉了,说很抱歉自己未经作者同意就擅自修改使用杨比比的作品,
: 但不承认「盗用」这件事。
以下节录自着作权法
[注1]
第 四十七 条
为编制依法令应经教育行政机关审定之教科用书,或教育行政机关
编制教科用书者,在合理范围内,得重制﹑改作或编辑他人已公开发
表之着作。
前项规定,於编制附随於该教科用书且专供教学之人教学用之辅助
用品,准用之。但以由该教科用书编制者编制为限。
依法设立之各级学校或教育机构,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范围
内,得公开播送他人已公开发表之着作。
前三项情形,利用人应将利用情形通知着作财产权人并支付使用报
酬。使用报酬率,由主管机关定之。
第 五十二 条
为报导、评论、教学、研究或其他正当目的之必要,在合理范围内,
得引用已公开发表之着作。
第 五十五 条
非以营利为目的,未对观众或听众直接或间接收取任何费用,且未
对表演人支付报酬者,得於活动中公开口述、公开播送、公开上映或
公开演出他人已公开发表之着作。
先不管杨老师有多少道德良知、法律知识。很多老师在接受着作权相关讯息时,
只会注意到上述几条或其他有利於教学的条文,其他限制则一概忽略不管。一
来是多数人「惯於」不了解法律,二来是着作权法的确是对於教学有着较宽松
的约束,这使得老师们在使用他人着作时,故意或不自觉的不去想这行为是否
侵害他人着作权。
还有,学校其实是一个很封闭的社会,很多事情都是关起门来做,不传出去大
家也就装做没事(这点和国军很像),抄来抄去的问题久而久之就变成一个被
默许的行为──演变成出版社恶梦的行为。
至今仍然有很多作者不知道使用图片需经过授权、节录部分文字需要修改、引
用文章必须注明出处,弄得编辑每次拿到稿件都是心惊胆跳,深怕来稿文章是
拼凑出来的。
我都拿「这是时代的问题,我们只是抄袭了时代」这句话来安慰自己,然後改
稿改到挂,我真的不知道问题出在哪里。
[注2]
回过头来看这件事,只能说一样米养百样人。我只希望法律能公正的给人一个
交代。
: 推 TheRock:就算不懂着作权也该知道不可以把别人的作品冠上自己名字。 09/20
: → TheRock:师表沦丧至此,也难怪交 Google 搜寻结果报告的学生这麽多 09/20
: → TheRock:明知犯错还强词夺理,如此等不良示范,应以有违师道解聘。 09/20
针对板友第二行的说法,我觉得有欠公道;学生拿搜寻结果当报告真的是因为师
道沦丧的关系吗?这点值得拿出来讨论:中国人的偷鸡心态究竟是如何一代传一
代?
是因为老师教导传授?或是整个社会就是处於一个暧昧的状态,让小孩从小到大
就耳濡目染?中国有句俗话叫「天下文章一大抄」,我想也不是近一两年才有的
事,而且「天真」的认为「不知者不罪」这句话适用於现今法规的人异常的多,
多到我觉得路上每个人都可以是演员。
打完了上面这一大串文字後,我又反覆品味、理解了一下板友的第二句话,似乎
我将它误解读成因果关系,如果真有误解情事,还请见谅。
--
[注1]
参考网站:经济部智慧财产局
http://www.tipo.gov.tw/ch/index.aspx
[注2]
参考网站:老猫学出版
http://b-oo-k.net/blog/
--
鬼火的幻想世界
http://ghostfirefantacy.blogspot.com/
夜潜の鬼火
http://ghostfirerh.blogspo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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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33.125.204
1F:推 ywwang:推耳濡目染 09/20 22:40
2F:→ jckjck:以前当编辑时,拿到原稿不是校稿,而是先随机抽段句子上goole 09/21 0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