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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hio000 (店小二)》之銘言: : 案例一、該輪乙的老屁股在我報到的時候 : 抓空檔直接嗆你今年要考乙喔 行政作為對策:考甲不限比例 如此一來資深人員表現該甲就給甲,只值乙就給乙,跟新人考甲或考乙無關 就不會發生案例所述情況。 : 案例二、首長晚上八九點打電話來咆哮 行政作為對策:不適任首長/主管調非主管 更上層的長官如果不知道底下的主管誰不適任,表示該更上層長官本身也不適任。 : 案例三、職務分配用工作再怎麼分配都不 : 會公平,平白無故加別的同仁工 : 作給我,還有用誰叫我要有相關證 : 照的藉口 行政/立法作為對策:給予公務人員商調請求權:他機關指名商調且該公務人員同意時, 原機關一個月內要放人至新機關。 並且加上高普初考限制轉調年限降回一年, 以利新人用調任方式逃走,而非透過考試,此可節省考訓成本。 理由:業務分配是機關主管的權限,分配不公實質上難以救濟, 實務上業務分配不公也常是一種具有合法形式外觀的霸凌手段 當事人難以透過行政救濟途逕手段進行救濟 如果公務人員即使搬家,也願意調走,其實已經很委屈了, 原機關不應該有擋商調的權力。 法規: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1項前段 各機關不得任用其他機關人員。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 二、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所稱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指各機關職務出缺,如因業務需要, 需任用其他機關人員時,應經該機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規定辦理後,詳細敘明擬調人員 之職稱、姓名及擬任之職務,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始得調用。 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6條 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 三級。及格人員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 之機關、學校任職。 行政作為面: 將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指名商調「應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始得調用」部分刪除 並加上「各機關指名商調且該公務人員同意時, 原服務機關應准予該公務人員於 一個月內調任至新機關」 立法作為面: (一)在任用法第22條再增加一項條文(可列第22條第5項) 「各機關指名商調且該公務人員同意時, 原服務機關應准予該公務人員於 一個月內調任至新機關」 理由:直接以任用法施行細則牴觸任用法之規定無效的方式, 讓原機關不再有擋商調的權力。 (二)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第6條 將「及格人員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修回「一年內」 理由:與其把人逼到考走,不如讓人調走,還可以節省考試訓練成本。 : 案例四、不省人事要去聚餐不去要考試的 : 研習,我拒絕幫忙,說要去建議我 : 的考績 : 霸凌沒有追訴期,也要自行舉證,不然我很想跟風爆一波 案例四的文義看不是很明白,不過大致上對策同案例三所述。 綜上: 廣義行政權可以作為及立法權可以作為的部分,已分列如上 麻煩各位關注霸凌議題的長官、立委們 可以參考上述意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52.194.16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PublicServan/M.1732355146.A.23D.html
1F:推 cchaha : 我覺得直接廢除公務員服務法,改用勞基法 職業安全 11/23 18:20
2F:→ cchaha : 衛生法才是王道 11/23 18:20
3F:推 fcz973 : 人總:銓敘部權責 11/23 18:30
4F:→ fcz973 : 銓敘部:保訓會權責 11/23 18:30
5F:→ fcz973 : 保訓會:人總權責 11/23 18:30
1.行政作為的部分不管是哪機關的權責,都等於行政權的鍋 2.限制轉調降回一年,立法權的權責 3.不得擋商調:行政或立法其中之一願意出手就能處理
6F:推 shio000 : 基本上會被霸凌的都是單位孤立無援的人,沒有人會 11/23 18:35
7F:→ shio000 : 幫忙你出聲 11/23 18:35
可以分成幾種態樣 1.主管一人霸凌一群人(基隆海生館案,待確認) 2.主管及一群人霸凌一群人(勞動部案,待確認) 3.主管及一群人集中霸凌一個人 第3種最慘,而且(物理上)死無對證 不管哪種,雖然不是上上策,但被霸凌到的能逃就逃吧,目前至少希望推動制度上不得擋 商調,高普初考限制轉調降回一年。
8F:推 megar : 我也認為應該適用勞基法 11/23 18:41
9F:→ opm : 我覺得自己找出路實在點 11/23 18:49
※ 編輯: ntnusleep (27.52.194.166 臺灣), 11/23/2024 19:19:42
10F:推 shio000 : 推自己找出路 11/23 19:30
11F:推 leehui12 : 加班費照實給 不能用預算擋 更不能換嘉獎 還要加成 11/23 19:45
12F:推 xeport : 商調至少給被霸凌者一條生路,這條路堵死真的叫人去 11/23 19:48
13F:→ xeport : 死,應該拔除原機關擋人的權利 11/23 19:48
14F:推 u3e2j : 不得擋商調很重要,不然考績難看, 11/23 20:00
15F:→ u3e2j : 加上沒有出路,真的會逼死公務員。 11/23 20:00
16F:推 rfire : 推你,擋商調真的超級不合理,縮短綁約期對減少機關 11/23 20:08
17F:→ rfire : 凹新人做事有幫助 11/23 20:08
18F:推 sifone7251 : 擋商調真的很怪,硬留一個不想待的人有什麼意義 11/23 20:16
19F:推 lastversion : 適用勞基法+1。 11/23 20:44
20F:推 jeross : 商調修法應該可以找立委幫忙,要求主管機關檢討調 11/24 00:34
21F:→ jeross : 任制度,指名商調不應該須經原機關同意,一旦商調 11/24 00:34
22F:→ jeross : 函來,除本人放棄外,一律依法定期限(比如30日) 11/24 00:34
23F:→ jeross : 調任。對,調任期限直接入法,不用還要跟主管討論 11/24 00:34
24F:→ jeross : 時間,搞得好像施捨。所以以後商調函直接寫於某月 11/24 00:34
25F:→ jeross : 某日過調。 11/24 00:34
26F:推 marskam723 : 直接用勞基法 11/24 01:11
27F:推 QAF017122 : 現在就沒人想從制度面改變什麼,那些政客就是想趁 11/24 07:32
28F:→ QAF017122 : 機把對方鬥垮而已。 11/24 07:32
29F:推 Scansnap : 公務員的雇主不是機關首長!應該救濟成功的,不是不 11/24 08:11
30F:→ Scansnap : 能擋商調,而是應該像以前省府合併,具備該職系任用 11/24 08:11
31F:→ Scansnap : 資格就商調優先!這樣才能提高復審率!要不然誰敢去 11/24 08:11
32F:→ Scansnap : 復審?不是已經忍無可忍,誰敢做?那不是去自殺,就 11/24 08:11
33F:→ Scansnap : 是自殺式的去救濟? 11/24 08:11
34F:→ Scansnap : 報歉,有的人事不關己,還是很奴!既然國家要當壞人 11/24 08:15
35F:→ Scansnap : 的後盾,那至少武器平等,該給部屬一定能跑的權利, 11/24 08:15
36F:→ Scansnap : 要不然不是就叫他去死,所以跳樓只會越來越多! 11/24 08:15
37F:推 fushuenwu : 我覺得要死也要拉霸凌者一起,絕不能讓這些為惡者 11/24 10:15
38F:→ fushuenwu : 活下去,台灣如果要搞成這樣,發生戰爭時,大家就 11/24 10:15
39F:→ fushuenwu : 知道第一槍該給誰吃了,想想也真悲哀 11/24 10:15
40F:推 julia66 : 推 11/24 10:24
41F:→ julia66 : 這是不是要轉給立委? 11/24 10:25
42F:→ ntnusleep : 我相信各黨都有主動來看版的人員 11/24 10:51
43F:→ ntnusleep : 要幫忙轉給立委也很歡迎 11/24 10:51
44F:推 seaman675 : 案例一大夥兒不在乎吃鴨當食蟻獸基本就過關 11/24 11:41
45F:→ seaman675 : 案例二有其他同仁教學了 11/24 11:42
46F:→ seaman675 : 案例三才真的是殺招 11/24 11:42
案例三的對策內容確實很重要:不可以擋商調、限制轉調年限降至一年
47F:噓 justeat : 放寬調動只是讓有山的人更方便而已 11/24 12:11
48F:→ justeat : 要就推統調,像司法這幾年就在推 11/24 12:12
49F:→ ntnusleep : 司法一直都有統調機制 11/24 13:02
※ 編輯: ntnusleep (27.52.37.42 臺灣), 11/24/2024 13:0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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