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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usty0805 (乘夢的光輝)》之銘言: : 各位好,我目前擔任基層管理職,最近發現有同仁早上明顯遲到,卻申請忘記刷上班卡, : 再調閱該同仁之前申請忘記刷上班卡的記錄,並搭配大門攝影機的錄影時間,明顯發現該 : 同仁只要申請忘記刷上班卡就是遲到,準確率達100%。 : 除了應該送懲處外,想請問這樣是不是還構成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 : 另外,因為發生多次,是要合併懲處兩個申誡,還是發生一次一個申誡? 這是刑事責任, 不是行政懲處而已 第 214 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審查: (1) 並不是忘刷, 而是遲到 ---> 符合明知不實之事項 (2) 前幾次使公務員登載於所掌的文書 ---> 前幾次已經既遂了; 這次被你抓到, 算未遂 (3) 有沒有生損害公眾利益? 答案: 有 因為遲到他要用一小時來補, 忘刷不用, 等於國家(公眾)損失了他 一個小時的勞動, 約200元 送地檢署應該會辦 ----> 這種一定得分的case, 應該還是有算檢察官的績效? 如果他認罪了,... 你應該可以送嘉獎(管理嚴謹) 結論: (1) 檢察官有很小的績效 (2) 你可以嘉獎 (3) 機關遏止的不法的行為 三贏, 然後這個罪很小, 一定緩刑, 不會進去關(對同仁影響不大), 所以 我支持你送 並且刑事訴訟法也講: 公務員知道犯罪行為, "應該" 要告發 (2) 剛剛忘了回, 每次都是一個犯意, 一個行為, 數罪併罰, 行政就是, 有幾次就幾個申誡; 刑法的話就刑度疊加上去 這個case沒有競合的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0.93.8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PublicServan/M.1728105907.A.85D.html
1F:→ kutkin : 「職務所掌公文書」 10/05 13:26
使人事人員職掌的文書, 發生不正確的情形
2F:推 kutkin : 你知道什麼叫公文書嗎 10/05 13:28
你該不會以為,.. 忘刷的表單不是公文書? ※ 編輯: bota (101.10.93.81 臺灣), 10/05/2024 13:42:12
3F:推 j6ru04jo3 : 齁,既然首po,已知,顯然知情不報者將亦為有罪也。 10/05 13:43
4F:→ j6ru04jo3 : 應報就是不報也違法 10/05 13:43
5F:推 kutkin : https://reurl.cc/jyovRp 10/05 13:59
6F:→ kutkin : 你可以看看之前法務部對簽到簿造假的意見 10/05 13:59
7F:推 kutkin : 公務員簽名於簽到簿,僅供考核公務員在勤之識別標誌 10/05 14:00
8F:→ kutkin : ,並無任何意思或觀念之表示在內,並非偽造文書罪 10/05 14:00
9F:→ kutkin : 章所指之文書。 10/05 14:00
10F:→ kutkin : 我剛才用忘刷卡、忘記刷卡 也沒有找到跟登載不實相 10/05 14:02
11F:→ kutkin : 關的判例 10/05 14:02
12F:推 kutkin : 你講公眾利益...除非他偽造打卡紀錄詐領加班費。 10/05 14:03
13F:→ kutkin : 不是忘刷卡就是請假,哪來一小時200塊? 10/05 14:04
14F:推 kutkin : 你要講公文書,應該是加班申請單這種才是。 10/05 14:11
15F:→ kutkin : 因為登載不實陷入錯誤會多給加班費 10/05 14:12
16F:推 onstar : 還真的不構成 10/05 14:23
17F:→ onstar : 題外話,趕快離開公職 10/05 14:23
18F:→ onstar : 一點小事都有人想送你去地檢署了 10/05 14:24
19F:→ onstar : 薪水福利退休沒一項比外面好的 10/05 14:24
20F:→ onstar : 本日公益勸退活動 10/05 14:25
21F:→ onstar : 至於穩定,是忽略了政府財政跟觸法風險 10/05 14:31
22F:噓 kobe7785075 : 真的要抓我看一堆高官要夾懶蛋囉 10/05 14:33
23F:→ shio000 : 我們人事都自動忽視老屁股的差勤 10/05 14:52
24F:→ sexintheair : https://i.imgur.com/RTG3vnC.jpeg 10/05 14:58
25F:噓 qaz13579 : 我只能說很多官上班or值班也是出去應酬XDD 10/05 15:00
26F:→ qaz13579 : 結束了還會請同仁幫忙載回辦公室或宿舍一下 10/05 15:00
27F:→ qaz13579 : 但官大學問大 基層如果沒事不要亂惹事 10/05 15:00
28F:→ Lefteye : 這篇文章看起來是要害人 還三贏 10/05 15:18
29F:→ Lefteye : 檢察官打詐案就快崩潰 承辦這毫無亮點的業務 10/05 15:20
30F:→ Lefteye : 理想做法是要請承辦 自我承諾 然後你不再準遲到的 10/05 15:21
31F:→ Lefteye : 忘刷 10/05 15:21
32F:噓 onstar : 幫忙噓 10/05 17:06
33F:噓 laf : 薪水給得跟給乞丐一樣,下班還責任制 10/05 17:17
34F:→ laf : 全部忘刷的都抓去關,留人事政風下來辦工程,穩妥的吧 10/05 17:18
35F:→ laf : 那麼會抓基層,下班就不要LINE承辦,告你騷擾 10/05 17:21
36F:推 benson : 性質上屬準公文書之差勤系統電磁紀錄 …有裁判書檢 10/05 18:21
37F:→ benson : 索 10/05 18:21
38F:推 samug : 遲到故意送忘刷的米蟲還會有人幫護航,支持原po秉 10/05 18:29
39F:→ samug : 公處理,勿以惡小而為之! 10/05 18:29
40F:推 kutkin : benson那一篇我有看到 也只有那個檢察官這樣認為 10/05 18:37
41F:→ kutkin : 最後那個金湖國中的 二三審都無罪定讞 10/05 18:38
42F:→ kutkin : 也沒有適用什麼登載不實 10/05 18:39
43F:推 kutkin : https://pse.is/6huqph 10/05 18:43
44F:→ kutkin : 這些東西都有嚴格的定義 不是你說公文書就公文書 10/05 18:44
45F:→ kutkin : 不然民眾申請書寫錯 都抓去關好不好 10/05 18:45
46F:→ zxlt3722 : 這扯公眾利益也太好笑 是有詐領錢嗎? 10/05 18:45
47F:推 kutkin : 原原po收到忘刷卡申請可以審核 10/05 18:47
48F:→ kutkin : 你可以調監視器不給過 10/05 18:48
49F:推 kutkin : 「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 10/05 18:49
50F:→ kutkin : 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 10/05 18:50
51F:→ kutkin : 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10/05 18:50
52F:→ Dreamlgw : 我覺得 人員上班紀錄不是公文書 10/05 19:07
53F:→ Scansnap : 好奇的是當事人明知不實卻讓未刷卡證名單過了,那算 10/05 19:11
54F:→ Scansnap : 不算幫助犯? 10/05 19:11
55F:推 lgmo : 刑事訴訟法241公務員告發業務只是訓示規定,這一件 10/05 19:12
56F:→ lgmo : 只是差勤不實扯到包庇罪扯太遠 10/05 19:12
57F:推 lgmo : 如果是包庇貪污行為不為舉發才有刑責(貪污治罪條 10/05 19:15
58F:→ lgmo : 例13、14) 10/05 19:15
59F:推 Scansnap : 如果走行政懲處,首長能不能一起處理呢?我說這個! 10/05 19:26
60F:→ Scansnap : 刑法謙抑性,不要忘了 10/05 19:26
61F:→ Scansnap : 而且沒得主官或職掌人事政風的同意,私自去調監視器 10/05 19:27
62F:→ Scansnap : !萬一監視器有內規,會不會反而自己吃上個資法的刑 10/05 19:28
63F:→ Scansnap : 責? 10/05 19:28
64F:→ Scansnap : 以前抓姦,結果抓姦的自己也犯法... 10/05 19:29
65F:→ Scansnap : 不過您的見解讓我生一之前尚未有的疑問!就是在假設 10/05 19:33
66F:→ Scansnap : 這個法條對的情況下,足生損害於他人,只有薪水小偷 10/05 19:33
67F:→ Scansnap : 的可能性?不就貪污,那不就是包庇? 10/05 19:33
68F:推 lgmo : 就算是詐領加班費,因最高檢統一見解(拘束檢調政 10/05 19:50
69F:→ lgmo : 風),現在是以普通詐欺罪移送偵辦,已經不是貪污罪 10/05 19:50
70F:→ lgmo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 10/05 19:50
71F:推 Scansnap : 那只是刑訴300更改起訴法條的問題!那幫助的事實呢 10/05 19:52
72F:→ Scansnap : ? 10/05 19:52
73F:→ Scansnap : 而且加班費和薪水認真的來說有本質上的不同,一個有 10/05 19:54
74F:→ Scansnap : 審核機制,一個沒有! 10/05 19:54
75F:推 Scansnap : 不過想想最高檢也對,依法益侵害和法理,真的沒有侵 10/05 19:59
76F:→ Scansnap : 害這麽大的法益! 10/05 19:59
77F:推 lgmo : 回歸這個案例,看不慣差勤不實建議可以反映給業務 10/05 20:11
78F:→ lgmo : 單位大主管或人事單位去處理,不要由基層管理職務 10/05 20:11
79F:→ lgmo : 的人自己出手 10/05 20:11
80F:推 za755029 : 頂多關乎到曠職問題啦 還扯到刑法… 10/05 22:11
81F:→ brella : 之前橋頭地院有人就是搞到刑事階段XDD 10/05 23:32
82F:→ brella : 好像有判決書可稽 10/05 23:33
對, 但好像是"普通詐欺罪"比較對,... 公務員這方面的判決比較少(機關不送or公務員道德真的比較高? 就不知道了); 勞基法那邊就很多, 虛偽出勤紀錄, 當天領錢, 等於是詐取公司薪資, 有罪的機率高 (但不法所得不多 ;不會判太重),.... 同一法理, 即使沒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應該也有詐欺的問題 先送送看, 跑一次地檢署, 下次應該就不敢了 我挺原po移送,... 改用339條移送 ※ 編輯: bota (101.10.93.81 臺灣), 10/05/2024 23:40:36 最後, 請大家不要貪這種小便宜阿,... 大部分都沒事, 但如果遇到要用刑事移送的機關, 你會很麻煩 跑地檢署不是好玩的 希望大家不要發生為這破事去跑地檢署
83F:推 EEERRIICC : 你說的對 但我還是認為沒必要 10/05 23:44
※ 編輯: bota (101.10.93.81 臺灣), 10/05/2024 23:46:46 而為什麼支持原po送? 多做幾個有罪判決出來, 各機關的政風就會宣導,... 大家不會誤觸法網 ex: 以前國旅卡也出過事, 全部有罪,... 政風開始宣導, 後來就好很多 ※ 編輯: bota (101.10.93.81 臺灣), 10/05/2024 23:48:04
84F:推 kutkin : 還在說詐欺...就問你機關損失什麼了。 10/05 23:47
85F:→ kutkin : 搞得跟金湖國中一樣 上訴到最高院浪費時間嗎 10/05 23:48
86F:→ kutkin : 所以你意思是說 反正就算不會贏 10/05 23:49
87F:→ kutkin : 去噁心人家你也開心。 10/05 23:49
88F:推 kutkin : 判決很少,連敗訴都沒有,可能連起訴都沒有呀。 10/05 23:51
89F:→ kutkin : 你想當然爾的想法根本不被普遍認同。 10/05 23:52
90F:推 kutkin : 即使像金湖國中有少數檢察官堅持 10/05 23:54
91F:→ kutkin : 最後還是無罪定讞 10/05 23:55
92F:→ kutkin : 機關內部獎懲 合理 扯到刑事 誇張了 10/05 23:56
93F:推 kutkin : 至於你說為什麼民間會被告 10/06 00:06
94F:→ kutkin : 是因為他們忘刷卡+請加班費 10/06 00:06
95F:→ kutkin : 所以會構成詐欺 或業務登載不實 溢領加班費 10/06 00:07
96F:→ kutkin : 不是單純簽忘刷卡就詐欺 10/06 00:07
97F:推 kutkin : 你用339移送 檢查官問你 10/06 00:09
98F:→ kutkin : 所以簽忘刷卡 讓機關交付了什麼東西? 10/06 00:09
一個小時的薪水?
99F:→ kutkin : 加班費? 補休時數? 嘉獎? 10/06 00:10
※ 編輯: bota (101.10.93.81 臺灣), 10/06/2024 00:10:43
100F:→ kutkin : 沒有喔,他請休假一樣要給他一個小時的薪水。 10/06 00:11
101F:→ kutkin : 你自己再回去想想,你這篇完全是你自己的想像。 10/06 00:12
102F:→ kutkin : 你也沒有找到支持你的判決。 10/06 00:13
沒, 拋出可能可以移送的法條給原po參考而已; 因為他提到刑事, 感覺很想送 ps: 看過很多機關對民眾(是送民眾, 不是送同仁)送刑事, 最後都收到不起訴處分書 ,... 沒看過檢察官打電話去機關罵亂送 送不送: 是機關的事 起不起訴: 是檢察官的事 有沒有罪: 是法院的事 大家做好他該做的事就好
103F:推 kutkin : 內部處分即可,走到法律根本不符要件。 10/06 00:16
104F:推 kutkin : 你現在說我拋出可以移送的法條也是不負責任吧 10/06 00:21
105F:→ kutkin : 你有研究過可行性嗎? 10/06 00:22
可行阿, 最多就收到不起訴處分書或無罪判決書
106F:→ kutkin : 然後你說機關隨便送民眾刑事 結果不起訴 10/06 00:23
有嚇阻力,...大部分之後都不敢了 如果一,二審有罪(即使最後三審無罪), 官司打完, 命都沒了 這種嚇阻力, 比行政處分有用多了 另外, 一,二審有罪, 代表"少數說"還是有成罪的可能性 鄉民真的不要貪小便宜
107F:→ kutkin : 不就像你這篇一樣 10/06 00:23
108F:→ kutkin : 你意思就是說你順著原po的想法嘴砲 10/06 00:24
109F:→ kutkin : 反正造成什麼後果也跟你無關 10/06 00:25
110F:→ kutkin : 影響組織氣氛 浪費司法資源也不是你的事 10/06 00:25
111F:→ kutkin : 反正最多就是不起訴 嘻嘻 10/06 00:26
112F:→ kutkin : 我覺得 如果你也不是很了解 可以不要這樣建議嗎 10/06 00:27
※ 編輯: bota (101.10.93.81 臺灣), 10/06/2024 00:28:15
113F:推 kutkin : 今天公務員動輒得咎被起訴 不也是你這種想法的迴力 10/06 00:29
114F:→ kutkin : 鏢 10/06 00:29
115F:→ kutkin : 民眾也說反正起訴是檢察官的事 10/06 00:29
116F:→ kutkin : 你這篇真的是很不負責的建議 10/06 00:30
117F:→ kutkin : 你連構成要件都搞不清 在那刑法339 10/06 00:30
118F:→ kutkin : 起訴是檢察官的事我的工作是讓他們見面是吧 10/06 00:31
119F:→ kutkin : 然後再推給原原po. 說我只是順他的意思 10/06 00:32
120F:推 kutkin : 就事論事 你這篇真的是自己的想像 10/06 00:36
121F:噓 WRS : 反串要說欸 10/06 01:47
122F:→ Scansnap : 犯罪是犯罪事實經過合法調查! 10/06 08:03
123F:→ Scansnap : 證據要經過合法調查,否則證據排除,證據資格都沒有 10/06 08:07
124F:→ Scansnap : ,更不用說證明力!反而是未經合法調查的證據可能違 10/06 08:07
125F:→ Scansnap : 法,公務員身份加重二分之一! 10/06 08:07
126F:→ Scansnap : 而且我個人來說,我不會主動管我業務以外的事,非常 10/06 08:12
127F:→ Scansnap : 容易違法!再來知有違法的當下,馬上就要處理,沒有 10/06 08:12
128F:→ Scansnap : 處理,多少就有私人的情感在裏面,反應在現實面就是 10/06 08:12
129F:→ Scansnap : 有人會認為您循私或公報私仇 10/06 08:12
130F:推 dark0224 : 以天下第一舔的偵辦方式 還真有可能成立ww 10/06 11:35
131F:推 marskam723 : 支持 10/06 11:45
132F:推 edwar9154520: 推 10/06 13:04
133F:推 frailty : 刑法不是你每個文字對起來就可以套用。 10/07 09:31
134F:噓 Mercury0625 : 你放心 有損公眾利益這關一定過不了 10/07 11:50
135F:推 clairefly : 忘刷單上面申請到班的時間是申請人自己填的啊,為什 10/07 23:11
136F:→ clairefly : 麼會是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呢? 10/07 23:11
137F:推 yayayogo : 打臉打的溫和有禮 10/07 23:13
138F:推 parkblack : 你研究法律很開心 有沒有想到那會嚴重影響一個人的 10/07 23:38
139F:→ parkblack : 生活 他的行為固然不對 但有嚴重到要 10/07 23:38
140F:→ parkblack : 直接刑事手段處理嗎?希望每個人都能對彼此多些溫柔 10/07 23:38
141F:→ parkblack : ! 10/07 23:38
142F:推 parkblack : 況且都有版友指出不一定合乎要件 就算最後不起訴 10/07 23:43
143F:→ parkblack : 對一個人的名譽、社會關係 也會起到重大影響 希望 10/07 23:43
144F:→ parkblack : 在處理關於「人」的事情上可以多些同理 因為刑事程 10/07 23:43
145F:→ parkblack : 序的影響 可不只是「大不了不起訴」而已 10/07 23:43
146F:噓 tequila997 : 影響組織氣氛的 不是違反規定的人嗎? 10/25 12:06
147F:→ tequila997 : 怎麼講得好像問題不在製造問題的人, 而是處理問題 10/25 12:06
148F:→ tequila997 : 的人身上。 我是說上面k大 10/25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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