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HELF (工作 QQ)
看板PublicServan
標題Re: [請益] 有賠償備標"成本"的問題嗎???
時間Sat May 4 08:59:50 2024
※ 引述《hrma (資深象迷)》之銘言:
: (1) 準備招標文件還是有成本的問題,
: 至少領標就是要下載費, 打電話問這個案子的細節
: 也要電話費
: (2) 那現在實務上會有一個問題:
: 招標公告: 實務上是解釋"要約引誘", 廠商投進來才是要約,...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553號民事判決
不排除在政府採購中,是有先成立預約的可能性存在,但必須個案認定無法一概而論。
(早期個案解釋 預約和邀約引誘 效果不同)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重上更一字第4號民事判決
108年11月11日工程會政府採購法使用手冊
因主管機關工程會明確表達法律見解
目前通說 招標是邀約引誘 沒錯
: 這樣的解釋, 挺好的, 也推論出: 招標文件隨時可以撤, 沒有問題,
: 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7款的規定, 跟民事的法理沒有扞格 ( 要約引誘還沒產生拘束力
: , 當然可以撤阿)
另決標前採購法未規定的
有可能是行政程序法之適用...(雙階論)
: (3) 一般勞務財物案, 備標成本只是幾十元幾百元,... 廠商大多不會來煩,... 就很順的結束了
: (4) 那現在問題來了, 假設案子備標成本很大( 比如說要製作建築模型供委員審查) , 廠商已經著手
: 製作了且接近完成, 也就是說機關很晚才把招標公告撤下, 說不辦了,...
: 廠商可以要求賠償備標成本嗎?
: 法理上應該是不行? 不知道認知對不對
對
或是您也可以考慮...
用行政程序法救濟手段試試看...
: 感謝
連投標後評選都不一定有錢...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16 條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涉及廠商於投標時須提出設計圖或服務建議書者,應於招標
文件載明機關對其他得獎圖說之使用條件及其範圍或權限,並得於招標文件規定經評選達
一定分數或名次之未獲選廠商,發給一定金額之獎勵金。
投標須知56
...
達一定分數或序位之未得標廠商,發給一定金額之獎勵金(由機關敘明一定分數或序位及
其相對應之獎勵金)
分數(序位): ;獎勵金:新臺幣______________元
分數(序位): ;獎勵金:新臺幣______________元
分數(序位): ;獎勵金:新臺幣______________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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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來沒討厭過記者,只是不喜歡一部份自稱記者的寄生蟲。我討厭的是那些對可能受到
政治力的事避而不提,而專寫會傷害一般市民的隱私及名譽的記者;更過分一點成為當權
者的利益代辯人的傢伙而已。 ~ 宇宙曆 797.1.26 楊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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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HELF (210.59.18.78 臺灣), 05/04/2024 09:00:28
1F:推 hrma : 感謝 05/04 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