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HELF (工作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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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有赔偿备标"成本"的问题吗???
时间Sat May 4 08:59:50 2024
※ 引述《hrma (资深象迷)》之铭言:
: (1) 准备招标文件还是有成本的问题,
: 至少领标就是要下载费, 打电话问这个案子的细节
: 也要电话费
: (2) 那现在实务上会有一个问题:
: 招标公告: 实务上是解释"要约引诱", 厂商投进来才是要约,...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553号民事判决
不排除在政府采购中,是有先成立预约的可能性存在,但必须个案认定无法一概而论。
(早期个案解释 预约和邀约引诱 效果不同)
台湾高等法院107年重上更一字第4号民事判决
108年11月11日工程会政府采购法使用手册
因主管机关工程会明确表达法律见解
目前通说 招标是邀约引诱 没错
: 这样的解释, 挺好的, 也推论出: 招标文件随时可以撤, 没有问题,
: 采购法第48条第1项第7款的规定, 跟民事的法理没有扞格 ( 要约引诱还没产生拘束力
: , 当然可以撤阿)
另决标前采购法未规定的
有可能是行政程序法之适用...(双阶论)
: (3) 一般劳务财物案, 备标成本只是几十元几百元,... 厂商大多不会来烦,... 就很顺的结束了
: (4) 那现在问题来了, 假设案子备标成本很大( 比如说要制作建筑模型供委员审查) , 厂商已经着手
: 制作了且接近完成, 也就是说机关很晚才把招标公告撤下, 说不办了,...
: 厂商可以要求赔偿备标成本吗?
: 法理上应该是不行? 不知道认知对不对
对
或是您也可以考虑...
用行政程序法救济手段试试看...
: 感谢
连投标後评选都不一定有钱...
机关委托技术服务厂商评选及计费办法
第 16 条
机关委托厂商办理技术服务,涉及厂商於投标时须提出设计图或服务建议书者,应於招标
文件载明机关对其他得奖图说之使用条件及其范围或权限,并得於招标文件规定经评选达
一定分数或名次之未获选厂商,发给一定金额之奖励金。
投标须知56
...
达一定分数或序位之未得标厂商,发给一定金额之奖励金(由机关叙明一定分数或序位及
其相对应之奖励金)
分数(序位): ;奖励金:新台币______________元
分数(序位): ;奖励金:新台币______________元
分数(序位): ;奖励金:新台币______________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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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来没讨厌过记者,只是不喜欢一部份自称记者的寄生虫。我讨厌的是那些对可能受到
政治力的事避而不提,而专写会伤害一般市民的隐私及名誉的记者;更过分一点成为当权
者的利益代辩人的家伙而已。 ~ 宇宙历 797.1.26 杨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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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AHELF (210.59.18.78 台湾), 05/04/2024 09:00:28
1F:推 hrma : 感谢 05/04 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