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ngcent (none)
看板PublicServan
標題[心得] 問題背後的問題才是問題
時間Wed Mar 24 22:15:17 2010
看到考試院、銓敘部這幾天的表現
就代表公務人員真的要改革了
明明就錯了 還死不承認 硬凹
盡放些模糊焦點的煙霧彈
死都不把丙等這個標準訂出來
刑法第271條叫殺人罪
最重可以處死刑
目前在台灣處死刑是大多數人可以接受的事情
當然也包括公務員了
公務員連死都可以接受了
為何就不能接受 丙等?
不要說3% 20% 甚至50%公務員應該也都可以接受
但是殺人罪成立的前提是
構成要件該當/違法/有責
三者缺一不可
現在考績法連考績打丙等的構成要件都沒有
就要叫人去死
你能想像刑法271修成
「中華民國全體國民,對國家貢獻度最後3%者,
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這個條文可以被接受
我就不反對新修正的考績法
那為何考試院堅持修考績法
看了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總說明第十一點,我才知道
「十一、增訂各機關受考人考績等次人數比率,得每三年由考試院會商其
他院,視國家整體行政績效檢討結果彈性調整,調整後之比率以
命令定之。(修正條文第九條之二)」
我的疑問是:
1.行政績效檢討什麼時候變成考試院的業務了?
2.為什麼是由考試院會商其他院
行政權的事務,為何要讓考試院摻一腳?
3.另外人事決定權應該是行政權的核心
強制定出丙等比率
行政院認為好的人
考試院說不行,而且還是要找出3%的人出來打屁股
這實質上幾近完全剝奪行政院之人事決定權
難道釋字613號立法院做過的傻事
考試院還要再在來一次
你 關中不甘寂寞
想當行政院長就直說
不要以違反權力分立原則,透過修法破壞憲政體制
把行政院當成考試院下的行政部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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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9.16.93
1F:推 shiva999:(((強烈反對"考績等次"以"比率"規定之)))220.141.122.219 03/24 22:17
2F:→ shiva999:(((強烈反對"提高約聘僱"人員的"比例")))220.141.122.219 03/24 22:17
3F:→ shiva999:強烈反對九之2.三年後的比率.他們說了算220.141.122.219 03/24 22:19
4F:推 nightwing: 考試院管法制的 怎懂實際執行狀況?118.232.107.152 03/24 22:21
5F:推 shiva999:這樣會不會是優20%.甲30.丙30% ^_^220.141.122.219 03/24 22:21
6F:→ shiva999:還有"其他院"是哪一院?.監察?.司法?.行政220.141.122.219 03/24 22:22
7F:推 Yuma38:沒見過漏洞這麼多的草案 考試院最該打丙 114.45.189.125 03/24 22:22
8F:→ shiva999:怎不在考績法裡明定之?有問題...^_^220.141.122.219 03/24 22:22
9F:→ shiva999:總歸一句."考績等次".不能用"比率" 規定220.141.122.219 03/24 22:23
10F:→ shiva999:之.這樣公務人員才能保持"行政中立" ^_^220.141.122.219 03/24 22:24
11F:→ shiva999:不然.考試院集大權(調整比率之權)於一身.220.141.122.219 03/24 22:26
12F:→ shiva999:以後將淪為"政黨"的迫害.無法保持"行政中220.141.122.219 03/24 22:28
13F:→ shiva999:立".請大家要注意這一點.謝謝 ^_^220.141.122.219 03/24 22:28
14F:推 ykd:考績法修法的目的-棺中:林北尚大啦~~~ 61.228.43.244 03/24 22:31
15F:推 pe8951:我覺得shiva大的口號可以拿來上街喊~推~122.116.139.123 03/24 22:51
16F:推 glamor:我支持丙等淘汰制度,那種考進來擺爛的 114.36.44.220 03/24 23:27
17F:→ glamor:早該淘汰,但反對強制比例的方式,把其他人 114.36.44.220 03/24 23:27
18F:→ glamor:一起都拖下水, 這個改革實在是太爛了 114.36.44.220 03/24 2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