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ngcent (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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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心得] 问题背後的问题才是问题
时间Wed Mar 24 22:15:17 2010
看到考试院、铨叙部这几天的表现
就代表公务人员真的要改革了
明明就错了 还死不承认 硬凹
尽放些模糊焦点的烟雾弹
死都不把丙等这个标准订出来
刑法第271条叫杀人罪
最重可以处死刑
目前在台湾处死刑是大多数人可以接受的事情
当然也包括公务员了
公务员连死都可以接受了
为何就不能接受 丙等?
不要说3% 20% 甚至50%公务员应该也都可以接受
但是杀人罪成立的前提是
构成要件该当/违法/有责
三者缺一不可
现在考绩法连考绩打丙等的构成要件都没有
就要叫人去死
你能想像刑法271修成
「中华民国全体国民,对国家贡献度最後3%者,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这个条文可以被接受
我就不反对新修正的考绩法
那为何考试院坚持修考绩法
看了公务人员考绩法修正草案总说明第十一点,我才知道
「十一、增订各机关受考人考绩等次人数比率,得每三年由考试院会商其
他院,视国家整体行政绩效检讨结果弹性调整,调整後之比率以
命令定之。(修正条文第九条之二)」
我的疑问是:
1.行政绩效检讨什麽时候变成考试院的业务了?
2.为什麽是由考试院会商其他院
行政权的事务,为何要让考试院掺一脚?
3.另外人事决定权应该是行政权的核心
强制定出丙等比率
行政院认为好的人
考试院说不行,而且还是要找出3%的人出来打屁股
这实质上几近完全剥夺行政院之人事决定权
难道释字613号立法院做过的傻事
考试院还要再在来一次
你 关中不甘寂寞
想当行政院长就直说
不要以违反权力分立原则,透过修法破坏宪政体制
把行政院当成考试院下的行政部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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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9.16.93
1F:推 shiva999:(((强烈反对"考绩等次"以"比率"规定之)))220.141.122.219 03/24 22:17
2F:→ shiva999:(((强烈反对"提高约聘雇"人员的"比例")))220.141.122.219 03/24 22:17
3F:→ shiva999:强烈反对九之2.三年後的比率.他们说了算220.141.122.219 03/24 22:19
4F:推 nightwing: 考试院管法制的 怎懂实际执行状况?118.232.107.152 03/24 22:21
5F:推 shiva999:这样会不会是优20%.甲30.丙30% ^_^220.141.122.219 03/24 22:21
6F:→ shiva999:还有"其他院"是哪一院?.监察?.司法?.行政220.141.122.219 03/24 22:22
7F:推 Yuma38:没见过漏洞这麽多的草案 考试院最该打丙 114.45.189.125 03/24 22:22
8F:→ shiva999:怎不在考绩法里明定之?有问题...^_^220.141.122.219 03/24 22:22
9F:→ shiva999:总归一句."考绩等次".不能用"比率" 规定220.141.122.219 03/24 22:23
10F:→ shiva999:之.这样公务人员才能保持"行政中立" ^_^220.141.122.219 03/24 22:24
11F:→ shiva999:不然.考试院集大权(调整比率之权)於一身.220.141.122.219 03/24 22:26
12F:→ shiva999:以後将沦为"政党"的迫害.无法保持"行政中220.141.122.219 03/24 22:28
13F:→ shiva999:立".请大家要注意这一点.谢谢 ^_^220.141.122.219 03/24 22:28
14F:推 ykd:考绩法修法的目的-棺中:林北尚大啦~~~ 61.228.43.244 03/24 22:31
15F:推 pe8951:我觉得shiva大的口号可以拿来上街喊~推~122.116.139.123 03/24 22:51
16F:推 glamor:我支持丙等淘汰制度,那种考进来摆烂的 114.36.44.220 03/24 23:27
17F:→ glamor:早该淘汰,但反对强制比例的方式,把其他人 114.36.44.220 03/24 23:27
18F:→ glamor:一起都拖下水, 这个改革实在是太烂了 114.36.44.220 03/24 2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