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hfer (鄉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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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情報] 釋字第658號【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2項違憲?】
時間Wed Jul 1 10:42:41 2009
【解釋爭點】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2項違憲?
【解釋文】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二項有關已領退休(職、伍)給與或資遣給與者再任
公務人員,其退休金基數或百分比連同以前退休(職、伍)金基數或百分比或資遣給與合
併計算,以不超過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六條及第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最高標準為限之規定
,欠缺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且其規定內容,並非僅係執行公務人員退休法之細節性、技術
性事項,而係就再任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採計及其採計上限等屬法律保留之事項為規定,進
而對再任公務人員之退休金請求權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
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58
內附理由書及不同意見書。
本號釋字適用對象:已領退休(職、伍)給與或資遣給與者之公務人員。
違憲條文: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二項。
重點說明:前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欠缺法律具體明確授權;而再任公務人員退
休年資採計及其採計上限等屬法律保留之事項為規定,對再任公務人員之退休
金請求權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自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有違。
另請參考《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之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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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好像很久以前就解釋好了,
不過最近才看到,就順便po一下。
雖然說退休離我(們)還很遙遠…
而且會退了又領、領了再退的人應該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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